章程是否可以许可股东转让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律赋予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特有权利,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不允许随意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但同时也给优先购买股东带来了经济压力和困难,往往在“同等条件”下竞争不过外部买受人。虽然股东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但这就意味着,自己将要陷入不愿接纳不熟悉的外部买受人而又无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尴尬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其他股东得以转让其优先购买权,这样既能尊重股东的个人选择,也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但股东并非任意转让其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外部买受人资格和转让期限等作出限制。
公司章程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而制定的,有限公司人合性决定了新加入的股东对公司日后发展意义重大,而新股东对于已经退出公司的转让股东并无多大影响,所以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公司章程允许股东转让优先购买权是公平和科学的。而且股东优先购买权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并非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理所当然是可以转让的。[45]为了保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得以实现,公司章程可以对转让条件加以适当限制,笔者认为可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必须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只有经过全体股东以上表决同意才得以转让;第二,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可酌量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46]。
【注释】
[1]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存在三种立法模式:第一,法定主义模式,指公司立法中明确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优先受让权。第二,章程主义模式,即只有章程明确赋予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才享有。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规定优先购买权。第三,排除模式,即法律赋予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公司章程可以排除该权利。美国《内不拉斯加州商事公司法》采取该模式。第四,内部规定,即不在章程中载明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在公司内部规定或合同中载明。美国部分州采取该模式,在章程细则、股东间协议或公司与股东的协议中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参见柏高原、宋芳:《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天津法学》,2012年第1期(总第109期),第78页。
[2]王保树:《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第22-23页。
[3]王保树:《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第22-23页。
[4]刘洋:《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以公司法第72条为视角》,《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5期,第192页。
[5]周艳:《股权转让中的意思自治抑或法律强制》,《法制博览》,2013年第8期。
[6]刘强、熊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69-75页。
[7]张娟:《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的对立与统一》,《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73-74页;(德)拉伦茨,王晓晔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R-E-G佩林斯,A·杰夫里斯,公司法翻译小组译:《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笫156页。
[8]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东岳论丛》,2010年第6期,第145-148页。
[9]李清萍:《对我国〈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思考》,《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期,第110-112页。
[10]郑芬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界限》,《法制博览》,2013年第5期,第62-63页。
[11]郑芬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界限》,《法制博览》,2013年第5期,第62-63页。
[12]陈云霞:《论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在公司章程中的和谐共存》,《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第37-41页。
[13]我国大陆地区,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组织及运营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参见刘志文:《论公司章程》,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公司名称、目的、组织机构以及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肯定和具体规定的公共性质的法律文件。(参见张民安:《公司设立制度研究》,载王树宝主编《商事法论集》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还有学者认为,章程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权规则。(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14]李清萍:《对我国〈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思考》,《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10-112页。
[15]柴政:《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上),第60页。
[16]ves Guyon,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国商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7页。罗伯特·A·克拉克,胡平、林长远、徐庆恒、陈亮译:《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638页。
[17]权利不得滥用是指一切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界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见常健:《公司章程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229页。
[18]法律授权的本质是保障个人自由。参见喻中:《论授权规则——以[可以]一词为视角》,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210页。
[19]倪凌云:《浅论对公司章程变更的限制》,《商品与质量·科学理论》,2011年第8期
[20]郑芬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界限》,《法制博览》,2013年5期,第62-63页。
[21]刘康复:《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之理解和适用》,《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65-68页。
[22]刘林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河南师范大学2013经济法学硕士论文。
[23]公司法规定是任意法和强制法的综合体,不能“一刀切”地将公司法划分为公法领域或私法领域,因为从目前各国立法现状来看,在公司法中很多程序性的条文以及一些有关公司的设立运作制度的规范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具有较强的公法性质私法自治原则,公司章程优先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自治的集中体现,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契约,其既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又是体现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
[24]伍坚:《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兰州学刊》,2013年第6期,第163-167页。
[25]周艳:《股权转让中的意思自治抑或法律强制》,《法制博览》,2013年第8期。
[26]赵万一、吴民许:《论有限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第35-41页。
[27]郑芬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界限》,《法制博览》,2013年第5期,第62-63页。
[28]张安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安排的效力——〈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解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132-137页。
[29]赵艳秋、王乃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探析》,《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第11期,第149-151页。
[30]齐奇:《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31]赵万一、吴民许:《论有限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第35-41页。
[32]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高旭军、单晓光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33]周艳:《股权转让中的意思自治抑或法律强制》,《法制博览》,2013年第8期
[34]毕吾辛、郭站红:《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思考——以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为中心》,《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7期,第79-82页。
[35]叶林:《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地位》,《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第66-75页。
[36]事实上,美国早期法院均认为通过设定优先购买权方式限制股份移转条款为无效规定;从经济学的逻辑考虑,通过法律规定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限制股权转让的做法也不一定是理性的。见袁锦秀、段方群:《股权优先购买权研究:交易成本视角》,《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
[37]曹兴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148-153页。
[38]曹兴权:《商主体制度的逻辑理路与规范展开》,《北方法学》,2008年第2期。
[39]赵轶婧:《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若干问题研究》,《知识经济》,2010年第13期。
[40]有学者认为,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投资者一致签字认可,故若公司设立章程地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视为有效约定;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排除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公司章程限制或者剥夺了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此项修改应属无效,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第三,如果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已获全体股东认可,该修改后的章程与设立公司的章程应作相同效力的解释。参见叶林、辛汀芷:《股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北京新奥特集团等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6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01页。
[41]梁述庆:《试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及适用》,《科技信息》,2010年第13期。
[42]张建伟、罗培新:《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
[43]施天涛:《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44]王文宇:《公司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王宇、万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第134-135页。
[45]王艳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与不足》,《法学》,2006年第11期,第42页;袁锦秀:《优先购买权法经济学分析》,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章晓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46]闫荣涛:《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对〈公司法〉第72条的分析为中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90-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