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合同要素及变更理论的借鉴
2025年10月30日
第五节 合同法的合同要素及变更理论的借鉴
一、合同要素理论指导“同等条件”中的条件包含的要素
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界定,则可以参考史尚宽先生的见解:所谓的重要部分具体应该根据交易观念来决定,这和当事人有很大的关联,如果给付之变更已失债之同一性者,就可以认定这是一种对重要部分的更改。
二、合同变更理论对界定“同等条件”提供参考
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理论可对界定“同等条件”提供参考。以是否对合同作出实质性修改为标准,合同的变化有变更和更新两种方法,根据大陆法系判例学说的理论,债的变更可以分为非要素的变更和要素的变更,其中非要素变更是标的以外事项的变更,要素变更则是指债的标的的变更。交货地点、方式以及数量价格等的变更属于非要素变更[17]。可见,实质变更和非实质变更是债的变更的两种方式,实质性的变更相对于非实质性的变更变更前后合同的内容不再具有同一性,一般涉及到合同性质的变动或者数量、价格上的重大变化,非实质变更则是对原有合同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对原合同内容不会产生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