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其中:银行业的反应与行为
四行储蓄会被判800倍偿付陈季琳存款之后,金融界人士、银行公会、银行学会、钱业公会以及各种学术团体都对此事给予了极大关注。银行业相关人士对此判决的反应极为强烈,迅速采取各种方式陈述偿付判决的不合理,要求改判比例。在金融界,无论是银行家还是银行业同业公会都对此判决极为不满,报怨和不满情绪屡见于民国各大媒体报道之中,他们完全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希望法院能够改判,甚至有同业公会上书请愿行为的发生。银行家之所以产生不满甚至是愤慨心理,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业对走向破产的担忧
众多银行界人士普遍具有担心银行业会破产的心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宋汉章和朱斯煌。除了四行储蓄会,中国银行也面临着储户要求若干倍偿付的问题,上海市民黄惠堂于1936年7月29日存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币1 000元,作为十年定期存款。同样,他也认为在1946年到期时存款照十年前币值损失过大,要求中国银行按照生活指数偿付449.3万元法币[17],这自然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时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总经理的宋汉章,委托蔡汝栋和黄人达两名律师出庭,宋氏在其提供的答辩状中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中国银行仅对储户负有按照存款契约所规定的存款加利息的责任,“而若任由原告任意变更,则整个之社会经济必陷于混乱,而银行势必一一破产。”[18]《银行周报》更是成了反对该问题的重要阵地,朱斯煌旗帜鲜明地反对上海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他以数据说明了银行将会趋于破产。他依据1937年《全国银行年鉴》估计1936年全国定期存款数额约为法币1 517 089 654元,假设抗战期间被提取80%,如果剩余的20%存款按1 000倍偿付,则需要303 417 931 000元,而1947年5月银行存款总额为197 097 386 368元。[19]很显然,他得出的结论是即使保守估计20%的存款尚未在战时取出,仅这一部分存款按1 000倍偿付,就已经远远超出了当时全国所有银行存款总数,因而银行无法承担巨额偿付。这是各地银行界对于战前存款的普遍心理,从相关言论、文章到银行业同业公会向国防最高委员会请求从速制定相应方案,每一个环节都可看到对于银行业经营困难的陈述,比如汉口银行商业同业公会曾在向银行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的提案中说到,“以致同业莫不岌岌自危,不可终日,全国金融事业崩溃之期,当不在远。”[20]长沙银行业同业公会也认为,“此例一开,物价如再波动,存户均得据以续请增加偿付,其纠纷更无已时。”[21]其实,政府迟迟没有制定战前存款处理办法,也使得银行界对于储户索求多倍偿付的问题,显得尤其被动而束手无策。产生这种心理也就不足为怪,因为从维护行业利益角度看,银行自然是不愿意承担更多的偿付负担的。
笔者认为事实上,这种心理显得过于恐慌,甚至有言过其实之嫌。国民政府直到1947年12月底才正式颁布清偿条例,而从1945年至此期间,并没有出现大量因存款偿付而导致的银行倒闭风潮。以上海为例,倒闭了三家银行,分别是大亚银行、巴川银行及正和银行,而且它们倒闭的原因也并不是因为战前存款的偿付。其中大亚银行是因为沦陷时期的投机所造成的损失过多[22],而后两家是因为票据交换缺单,无法按时补足,其中巴川银行缺单40亿元,正和银行缺单27亿元,在被上海票据交换所通告各行庄停止与其票据交换后,于1947年8月8日宣告倒闭[23]。时任全国商联会筹备主任的王晓籁更是认为千倍偿付存款的判决会造成“工商都将破产”[24]。可见,以银行破产来假设法院判决所带来的后果,这种言论并没有多大说服力,与其说是出于行业破产的担忧,毋宁说是还有另外一种心理的存在,即认为银行在存放款方面遇到了不同待遇,这刺激了银行界人士的不平心理。
(二)银行界人士内心的不平衡
利益冲突导致银行界认为法院所谓的“公平裁量”,只是让银行单独承担贬值损失,显然根本不存在公平[25],产生这种心理的根本原因是银行存放款存在不对等的偿付倍数,还有一个产生对立分歧的因素是银行所持政府公债的偿付问题。下面简单回顾一下银行储蓄法、政府统制银行和政府公债偿付的相关规定,从源头解释银行界不平心理的产生原因。
1.金融统制对于银行资金使用的限制
前述陈季琳案件判决书中认定四行储蓄会利用存户存款投资获得“增加货币数额”,银行对此提出质疑,比如朱斯煌认为此判决“殊不知银行业运用款项受种种法律上严格之限制”[26]。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实行金融统制政策,抗战初期成立的“四联总处”,随着战事深入逐渐成为战时金融的最高决策机关。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法规,如1941年《修正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第3条对于普通存款和储蓄存款作了不同的规定,前者总额的20%要作为准备金转存当地的中中交农四行的任一家银行[27];后者则是要求按照1934年颁布的《储蓄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即以存款总额1/4购置公债,余下3/4存款的运用又不能超过该法第7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只能作农村合作社的质押放款和农产等项抵押放款[28]。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说的普通存款和储蓄存款具有一定区别,从存款者来说,前者概念更加广泛,即为银行所吸收的所有存款,包括个人和企业等,而后者主要是普通居民的存款;从资金保管时间长短来看,普通存款较多的是活期存款,以方便企业经营随时之需,而储蓄存款多为定期存款,是一般民众为了获得利息收入而存,可视为一种投资。银行界认为战时的金融统制压缩了银行放款空间,银行能够自由充分运用存款进行放贷的比例大为缩小,因而存款相对于放款数额来说是不断增加的。因此,如果实行战前存款若干倍偿付无疑会极大增加银行财务压力。
2.银行界心理矛盾冲突根本原因
除了存款数量受到限制,银行界对法院判决诟病最多的是其偿付与公债偿付比例的对比,这也成了银行与储户矛盾激化的焦点之所在。抗战中,国民政府为了解决财政问题,相对于增加税收和发行货币而言,发行公债成为最优选择,因为其既能解决战时财政紧急需求,又不会引起更大通货膨胀。但是公债推销进展并不顺利,抗战早期国内民众和海外华侨爱国热情高涨,1937年9月1日发行救国公债,计划发行额为法币5亿元,年息为4厘,但是实收额仅为2.225亿元,还没有达到计划额度的一半。[29]其实,民众和社会对于政府的公债积极性很低,之后公债实收额低于预期目标。另如1940年发行的军需公债,计划额度为法币12亿元,结果只募集到1.293亿元。时局动荡和政府债信低下,民众普遍不愿认购,导致公债发行效率低下,根本不能达到缓解财政压力的目的,所以公债发行经历过从劝募到强制派募的转变,此时银行成为公债承购和推销的重要力量。很多公债并没有公开发行,而是以总预约券的形式向银行抵押,再由银行垫款给政府。[30]因而银行界认为除了提取准备金外,其还必须承揽大量政府公债,且存款以活期居多,银行自主掌握的资金数额有限。银行承担了绝大部分政府公债的购买与推销任务,比如在1938年至1941年间,由于公债销售业绩过差,95%以上的自由公债被抵押给了银行。[31]以四行储蓄会为例,其194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为93 753 018.51元,而有价证券(其中以公债为主)数额为32 341 726.31元,所占比例约为34.5%。[32]而据金城银行档案,其自北洋政府开始就持有相当数额的政府机关放款、铁路放款及公债库券,到1937年6月底止,合计约为法币7 420万元,占金城银行同期存款总额的46.66%。[33]如果单独考虑公债库券,战前金城银行所承购数额占存款及主要运用资金总额[34]的比重,要高于对政府和铁路放款,具体比例见表4-3。
表4-3 全面抗战前金城银行公债库券持有比重增长趋势 单位:元

续表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研究室所编《金城银行史料》第480—481页相关数据整理而得。
表4-3中可以看到,无论是相对于存款总额还是运用资金总额(投资有价证券),金城银行战前投资公债库券的比重都在20%左右,而公债以总预约券形式向银行抵押的垫付款,在抗战期间总数为12 000亿元[35]。银行在政府公债发行中扮演的角色,决定了它们与公债利益的直接高度相关性。
而战后对于到期公债的偿付却成为纠纷焦点,也直接激起银行界对于储户存款千倍偿付的极度不满。1946年7月1日,财政部公布《偿付公债本息办法》,对于1941年之前发行的各种内债,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正常偿付,其中,“所有各债,在抗战开始至恢复偿付之日止,已逾规定兑取期限之年息票,并自恢复偿付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补付。”[36]该办法对不同种类公债作了规定,并修订或取消了抗战期间的相关规定,比如对于1936年的统一公债,于1946年7月1日起一律恢复本息偿付,而取消了战时制定的统一公债贴现办法[37]。从中不难看出,所谓的偿付也只是“正常偿付”,并没有提到按照物价变化的速度进行多倍偿付,因而就形成了偿付比率不对等的问题,银行家的不平心理及强烈反应实属正常,政府公债按本偿付未加倍数,成为银行拒绝的重要理由。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在1946年8月17日呈请行政院、立法院和财政部,认为“法院之判决不尽合理,恐将引起无数纠纷,如均须照物价偿付,则不仅生无穷之纠葛,且绝非银钱业所能负担”[38]。银行界的质疑包括:第一,政府公债按照原值还本付息,中央储蓄会也是照战前币值发还储金,在偿付倍数上,法院的判决与政府政策矛盾,既然国家偿付债务按照原值,那么民间储蓄却必须加值偿付的逻辑并不存在;银行认为“政府公债之还本付息,未闻有增加偿付之规定”。第二,银行接受存款,仅负有保管资金的责任,储蓄与投资性质不同,因而币值低落并非银行所致,当时一种观点认为币值跌落的原因在于抗战影响,战时货币超发导致贬值,所以有人甚至认为应该向日本进行索赔,而不是要求银行多倍偿付。第三,银行接受存户存款,同时又有放款业务,但是政府并没有制定放款收回倍数的法律。第四,银行除了存款准备金、现金准备或公债证券投资部分,余下所能运用的资金有限,即使银行运用该项剩余资金从事囤积货物活动,也绝不能获得1 000倍以上的利润。这四种质疑声中,最核心的就是公债偿还比例不对等,而银行是公债最主要的持有人和债权人,自然会认为偿付政策绝非公允,甚至是自相矛盾。
由于政府迟迟没有制定相应的偿付政策,在战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有关偿付纠纷一直是银行界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银行界反应强烈的另一个原因是公债偿付的歧视性,因为随后上海发生了一起债券偿付案例,这也更激起了银行界的不平心理。1946年11月,上海地方法院判决了有关外侨跑马厅债券的偿付问题,上海市跑马总会于1934年3月1日,因需偿还建造南京路跑马厅大厦欠汇丰银行借款,曾发行以标准银元计算的200万公司债券,该会于1946年8月21日,登报催告各执票人持券前往领款,而以当时国币1元偿还发行时银元1元的票面。当时有叙利亚执票人狄百斯购得1.7万元,英国人马克法尔购得1万元,英国人苏鲁门购得4 300元,他们对于1∶1的偿付比例深感不满,因而不愿接受该会偿付办法,向上海地方法院民事法庭控告该总会法定代理人樊克令,要求以2 000倍偿还。后来根据外汇标准,判令该跑马总会以1 000倍偿。[39]这起跑马厅债券偿付案成为突出反面案例,使得银行更加肯定国民政府的战前公债偿还政策具有歧视性,因而增加了银行界的反感。
(三)银行业的诉求
各地银行业及同业公会代表人物积极行动,向政府提出行业诉求,这是各种不满和不平心理反应的结果,主要途径是利用行政手段停止多倍偿付的继续进行。
1.恳求法院暂停多倍偿付判决的继续进行
这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按照假执行进行,所谓的假执行,即为预先执行,这是在民事案件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在未确定判决之前,赋予其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在上述案例中,如对黄惠堂的申诉偿付问题,上海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为“前项判决,准于假执行”[40]。银行必须按照假执行对战前存款进行偿付,而且规定假执行期限较短,最短的仅有三天就开始强制执行,银行业同业公会担心这种假执行会造成行业危机,因为他们认为假执行形成的示范效应明显,众多储户都会请求法院千倍偿还,自然给银行带来巨大生存压力。比如在重庆,随着假执行的实行,据重庆银行业同业公会便字第2256号函所示,万县地方法院又判决一起按照2 500倍偿付的案例,并在1946年12月25日传令强制执行,勒令银行于半个月期限之内完成偿付。因而,重庆银行业公会觉得事态严重,于1947年3月1日电传蒋介石和宋子文,请求颁布相应救济办法,而在此之前,即请先行命令司法院、财政部通令各地法院暂行中止宣示假执行及强制执行程序,以免造成更多纠纷。比如四川高等法院接受成都银行业同业公会的请求,通令所属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谨慎实施假执行。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也向法院提出同样的请求,函请上海地方法院、江苏和上海高等法院审查当下情势,“体恤银行地位之艰困,慎重处理,切勿宣示假执行。”[41]
2.呼吁政府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银行业的核心要求是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旷日持久的纠纷难以避免,银行业的担心无时不在,他们始终认为政府偿付政策完全有利于储户,而忽视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出现问题的根源则是政府迟迟没有制定合适的政策。以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为代表,他们根据已有法律和法规向国民政府主席、最高国防委员会、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财政部及国民参政会请求颁布纠正战前银行存款多倍偿付的法令,规格之高与决心之坚可见一斑。他们所参考依据的法律条款,如银行引用《民法债编》第480条的规定,“以通用货币为借贷者,如于返还时,已失其通用效力,应以返还时有通用效力之货币偿还之”[42],而通用货币在当时即为法币,通用效力就是法币的币值,据此银行业认为应根据返还时的币值来偿付借贷。不仅如此,该同业公会还指出1935年11月3日财政部公布新的货币法令,也即开始实行法币政策的法令,第5条就规定了法币结算功能,其言外之意在于如果要多倍偿付银行存款,在实质上是否认了法币的价值功能,也相当于政府承认法币贬值的确切事实。银行界认为根据这个逻辑,银行历年所承销的公债,也自当先由政府按此比例偿还,因而各地银行业同业公会都盼望国民政府及时制定相关政策。而政府方面却一直没有提出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解决方案,相关部门虽然在公开场合多次提及战前存款的偿付方案,但都没有采取具体的实施行为,比如1947年2月财政部次长徐柏园曾在上海公开发表声明,说财政部已经议定加成偿还办法,并呈请国防最高委员会,但是并没有下文。一直拖到1947年5月才正式制定《战前存款偿还办法》,财政部会同四联总处拟定该办法,规定凡抗战以前存款,均按利息累计办法按照550倍偿还。该办法显然有利于银行业。但赔偿550倍也只是一个过渡办法,最终颁布清偿办法是1947年年底的《银行业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可谓一波三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