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受损:民众据理力争

四、利益受损:民众据理力争

民众作为博弈的另一个主体,自然有与银行家截然不同的社会心理。由于民众相关言论的报道具有零散性,较多史料并不成体系,而且具有重复性,因而本节在史料选择方面,力求准确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从具有相同或相近特点的史料中进行筛选。普通民众在与银行博弈的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甚至是绝对劣势地位,他们或向报社诉求,或向法院起诉,都是为了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而根本不会或不敢奢望正常利益,更谈不上利益最大化。梳理相关史料,可以将民众言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陈述事实,即对通货膨胀造成存款缩水,民众生活贫困作叙事性描述;第二类则是从理论上论证,反驳银行按照原始数额偿付的论点,有理有据。史料基本来源于《大公报》,因为该报对此问题进行了长期跟踪报道,定期刊发星期论文和读者来信,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一)通货膨胀下的财富缩水陈述

这类史料直接记载了作为储户的普通民众的心理,他们向媒体诉苦,陈述战前存款到现在的贬值程度,通过自身的惨痛经历事实,其实也是对银行业做法进行抗议。其中,诉苦群体以城市贫苦阶层为主,还包括薪水收入较低的教师群体,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收入微薄且固定,一般存款年限都跨越了整个抗战期间。至于存款期限如此之久,主要原因在于抗战全面爆发之后,很多沦陷区民众背井离乡来到大后方,另外一个原因是战时部分银行停业,这两个原因使得储户银行存款年限较长,显然具有被动性质。

1946年10月18日《大公报》(上海版)刊登了一位教师的来信,他在信中提到自己辛苦积攒的2 000元存款,在通胀贬值形势下却要面临大幅损失。

战前,我在华北中等学校教书十年,省吃俭用,才能在天津金城银行及汉口金城银行存款约二千元。卢沟桥战端启后,我想携眷南走,就把天津金城银行存款,全部转存汉口金城银行。因政府限制三百元以上存款均不许动用,同时我也以为国难空前,政府既已冻结存款,应付强敌,我只有信任政府,听其处理,等战争结束再说。所以在抗战八年间,虽生活极度困苦,有时甚至吃豆腐渣,我也未曾想向银行提款。

听到胜利消息后,我全家均甚欢欣,满以为国家的大问题既已解决,银行存款政府当想方法救济。不料本年(1946年)3月8日我给汉口金城银行去信询问,于4月28日接该行回信,说对于我的存款,要遵照部令,仍按敌伪原折合率折回法币,计算本息。

现在生活较战前岂止高过万倍,若以生活比例计算,我的存款仅本金也应有法币2 000万元。再说,战前政府禁止使用硬币,然当时1元法币实值1元硬币。现在1元硬币,市价是换法币约2 000元。最低限度,若以硬币价值计算,我的存款仅本金也就值法币400万元。倘照部令偿付,本息合并计算,也仅有法币数千。现在的政府,还是战前的政府,为维持政府的信用起见,为顾全存户的应得利益起见,对于战前银行存款,政府应负责增加偿付。若战前银行存款政府尚未动用,我想存户无论存多少款,银行绝不就放多少法币在银行里。在当时那种动荡局面下,任其贬值,而不把这宗款买实物存放起来。所以战前银行存款,若政府尚未动,用银行也应该负责增加偿付。总之战前银行存款,政府与银行应协商救济办法,不要让存户吃亏太大,以维政府及银行的信用。[43]

以上史料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这类史料也屡屡见于各大媒体报道。普通民众已经明显察觉到存款贬值程度的影响,有民众很形象地抱怨:“战前一元可买一斗米,今一元赔作五百五十元,只能买一又六分之五只大饼。”[44]对于升斗小民,他们应对通货膨胀的手段和措施极其有限,只能被动承受贬值的痛苦。(https://www.daowen.com)

(二)据理力争,反驳银行业的偿付意见

虽然银行业从行业压力要求角度出发不愿也难以按多倍偿付战前存款,诸如银行倒闭之类的言论甚嚣尘上,但是当时也有一些学者为储户发声,为维护储户利益,从理论上论证银行逻辑的不合理,认为银行的要求非常勉强,甚至认为其是为利益集团辩护,立场无疑与银行完全对立。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作为利益集团,为行业利益辩护也具有一定理性。

首先,针对银行提出的公债偿付方法,储户表示反对。1940年7月行政院公布了《战时公债劝募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了劝募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政府鼓吹战时劝募公债的意义与重要性,特别提到了抗战资金的需求,指出相对于增加租税和发行纸币来说,公债是相对最好的方式[45],因而希望民众踊跃购买公债。但是募集情况并不理想,最终实行摊派方式,而银行成为最主要的承购对象。

1946年财政部颁布《偿付公债本息办法》,对公债按本偿付,也就不存在公债依照若干倍数偿付的问题。银行对此心存不满,这也成为其不能多倍偿付储户的“合理”理由。但是,对于民众来说,公债不同于银行存款,“公债由国家发行,人民于国家有所需要时,非但可作金钱的牺牲,有时尚可贡献生命,但是存户对银行,自然是没有这种义务的。”[46]此处公债特指战时公债,从这个观点看,银行和个人都有义务购买公债,而存款性质不同于公债,自然不能将公债处理方法套用于银行存款。由于储户对银行不存在“牺牲”的义务,那么从逻辑上来看,只要储户愿意,即使不对公债作出增加偿付的要求,也可以要求银行增加偿付。这种言论代表了一种心态,即公债具有爱国性质,在战时环境下意义不同寻常。从利益上来看,如果政府照本偿付,虽然民众受到利息损失,但出于抗战的需要和爱国情怀,也许并不显得多么重要。但是银行存款,却不能与公债偿还相提并论。

其次,针对银行提出的“股东论”,普通储户无法认可。上海银行界认为存款并非投资,储户也并不是股东,即使通货膨胀使得银行账面价值增加[47],也不能按照比例增加对储户的偿付,道理很简单,只有股东投资才可能按照增加价值或利润获得相应的回报。储户内心自然无法接受该观点,他们认为正是由于存户非股东、存款非投资的原因,存户才没有以存款供银行赚钱而自己吃亏的义务,这种心理或解释也实属正常。从储户立场来看,他们只是要求存款按照物价指数变化增加偿付,其实相当于战时实际存款数额的损失,而不能视之为要求银行分配红利。反过来说,如果存户真成为股东,存款真变为投资,则储户完全可以要求红利分配,也就不再存在存款损失补给的必要。

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期,银行是最有利可图的行业,因为银行可以以所吸收的存款经营或投资于物品、工厂或房地产。其中,存款和利息都处于不断贬值的过程中,而投资对象却因通胀而日益涨价,使银行获利丰厚。基于这样的认知,储户认为其涨价或增值的利益归于银行,而自己承担了存款贬值的损失。

最后,银行放款并未增加偿付。储户认为银行不能以放款收回方式作为拒绝存款增加偿付的理由。他们对银行战时存放款数量和方向持怀疑态度,一些学者做过调查,发现银行将放款投向自身的附属企业。本书其他章节已经分析过银行的附属企业,比如金城银行的通成公司等,这些附属企业往往是银行放款的重要去处,所以放款流向建设事业的数量往往有限,储户的怀疑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即使假定银行只经营法定业务,而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银行其实也可以在认为显失公允的时候,同样要求增加偿付。因为《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12条的规定,并没有银行放款不能适用的限制。所以,储户从心理上认为这是银行放弃权利,因而不能以其自己的放弃权利、不依法要求增加偿还,作为反对存户要求增加偿付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