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

三、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

生活指数解冻开始,劳方工人较多保持沉默,虽然面对日益高涨的物价,生活难以维持,但毕竟工资较上月有所增加。资方并没有履行按相应倍数支付工资的职责,这一行为再次激化了可能缓和的劳资矛盾,劳资纠纷范围也呈日益扩大趋势。据1947年6月8日上海《大公报》报道,“上海机器业、内衣业、西服业、铅印业、染织业、机器缝纫业、民船业、皮鞋业和针织业等九单位,资方未能按照五月份生活指数发给工资,致发生局部或整个之劳资纠纷。”[78]因而劳资纠纷案件快速增长,比如6月7日,上海第一、二和三区针织业工人,对资方未按5月生活指数实发工资表示不满,向市社会局请愿。工人代表所言正是问题症结所在,也代表了劳方的心态,他们认为,“过去生活指数冻结三月,甚至所得之差额金,亦以折扣发给,致生活困苦异常。惟以恪于政令,只得隐痛忍受。现在政府正式解冻指数,而针织业资方并未遵照法令实发,工人等之生活仍无法改善,故莫不深感失望!”[79]

同样,资方也有理由诉苦,如上海笔墨商业同业公会在致《大公报》编辑的信中,再提解冻生活指数对行业的危害:

查自生活指数解冻以后,政府规定底薪不准变更,乃工人方面偏要求增加底薪。由总工会召集调解,本会以实行解冻后生活指数,已不胜负荷。不应在此时期又提出增加底薪,显有违背政府法令,不顾资方死活,故难以接受。该工人等未经政府合法调解,即非法罢工,所称资方照解冻前七千倍支付一节,全非事实。[80]

上引材料代表了生活指数解冻之后资方的普遍心理,诉苦增加工人底薪为“不顾资方死活”。企业经营困难客观存在,但根本问题并不在于工资上涨,而在于经济形势的恶化和内战的持续,这一点是大多数企业家无法看到或者不愿意承认的事实。

劳资主体的心理差异,直接导致双方立场对立,争议和纠纷自然在所难免。据《社会月刊》和《上海市公务统计报告》统计数据,1947年上海社会局处理劳资争议总数如表5-8中所示。其中,争议案件包括罢工和纠纷两种,罢工是争议程度较深的案件,数量较少;而纠纷案件恰好与之相反。

表5-8 1947年上海劳资争议罢工与纠纷情况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数据来源和说明:表中所有数据根据《社会月刊》和《上海市公务统计报告》1947年各期有关劳资争议数据整理。其中,争议总数包括罢工和纠纷两部分,比例系两部分占争议总数的比重。

为了更直观地比较罢工数据的时间变化,根据表5-8数据,笔者又制作了1947年各月罢工趋势图,见图5-2。

图示

图5-2 1947年上海薪资争议中罢工比例

从图5-2中,可以很直观地看到罢工比例起伏较大,7月最低,仅为0.48%;而5月最高,达到10.09%,因为生活指数刚解冻初期,资方抵触情绪较高,解冻所要求的工资支付倍数,大多工厂都不仅没有严格实施,而且还要对工资采用新的折扣或重新按照战前制定底薪标准,从上文史料引用中便可以得到佐证。

生活指数解冻之后,各业劳资纠纷案件均由社会局及劳资评断委员会负责处理。案件数量较多,劳资评断委员会在6月19日召开大会,通过《工资评议办法》,成立5个评议小组,每组设委员3名。由于该评议办法内容保密,笔者无法查阅到具体内容。但从《大公报》的相关报道来看,该评议办法对争议处理的流程,如果各厂商因不能负担职工薪给而存在争议,先由劳资双方呈请评议小组处理;由小组会向双方调查实情,参照《工资评议办法》拟具公断意见书提交大会决定。至于《工资评议办法》之所以秘不泄露,据称是为了防范各业资方乘隙投机取巧。会议达成一致结果,就是希望增加工人收入,并提高生产效率以减轻资方成本或负担。但是又提到很重要的一点,如各厂商确实无力维持者,可由评断委员会视实际情形以折扣方式核减工人工资[81]。显然,所谓劳资评断委员会对劳资争议和纠纷的处理,基调就是减轻资方负担与核减工人工资。所以,基于如此心理,劳资矛盾必然会更加激化,丝毫起不到调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