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要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要计提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无须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要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
为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