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与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在成本法下,无论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或亏损,均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成本法的核算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从投资成本中扣除,借记“应收股利”账户。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如果发生减值的,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权益资本中所占份额及其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核算方法。
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的核算
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应对初始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应享有的份额作为投资收益入账的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账户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企业亏损时,按投资比例计算出应分担的数额作为投资损失入账的同时,减少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被投资方亏损由投资方负担的份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账户,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