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字招牌小铺属于官署

一、“解”字招牌小铺属于官署

严格的等级制度,长久以来是决定中国建筑结构与风格的重要因素[9]。如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因参《唐令》旧文颁布的《天圣令》之《营缮令》规定:

太庙及宫殿皆四阿,施鸱尾,社门、观、寺、神祠亦如之。其宫内及京城诸门、外州正牙门等,并施鸱尾。自外不合。诸王公以下,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三品以上不得过九架,五品以上不得过七架,并厅厦两头。六品以下不得过五架。其门舍,三品以上不得过五架三间,五品以上不得过三间两厦,六品以下及庶人不得过一间两厦。五品以上仍连作乌头大门。父、祖舍宅及门,子孙虽荫尽,仍听依旧居住。[10]

《宋会要·舆服》亦记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八月三日诏曰:“天下士庶之家,凡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之处,毋得为四铺作,闹斗八。非品官,毋得起门屋;非宫室寺观,毋得彩绘栋宇及间朱黑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础。”[11] 《宋史·舆服》亦记载了在建筑方面的规定:“诸道府公门得施戟,若私门则爵位穹显经恩赐者,许之。在内官不设,亦避君也。凡公宇,栋施瓦兽,门设梐枑。诸州正牙门及城门,并施鸱尾,不得施拒鹊。六品以上宅舍,许作乌头门。父祖舍宅有者,子孙许仍之。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庶人舍屋,许五架,门一间两厦而已。”[12]

纵观整个《清明上河图》,建筑等级井然。普通的店铺民居,简易实用;高规格的建筑,则飞檐斗拱,装饰精致。如鼓楼(图10.1)为规格偏高的五脊殿式(庑殿式),露出的山墙面就有7个斗拱,正脊上二鸱尾相向内曲,垂脊上的走兽则为轻巧的、向外弯曲成半环的鱼尾状;鼓楼下的进门门首(图10.2),施以4个斗拱,正脊鸱尾与垂脊走兽,似均变为鼓楼垂脊上的走兽形状,即为轻巧的、向外弯曲成半环的鱼尾状。如鼓楼外的佛寺,仅画了悬山式的山门殿(图10.3),却是斗拱成排,可想见其后大殿之高规格。如正店孙羊店主体建筑屋顶为九脊殿式(歇山式),也即“厦两头”(图10.4),却未见用斗拱,显然是有意降低规格;其屋正脊上的鸱尾与垂脊上的走兽,形状一致,惟走兽稍小,画得也较为清晰,亦与鼓楼垂脊及鼓楼进门门首之上者十分接近,可以权且混称为小鸱尾。

而挂“解”字招牌的小铺(图10.5),屋顶整齐铺就青瓦,露出的正脊小鸱尾及垂脊上的走兽样式亦与鼓楼进门、孙羊店的相同。小铺旁边临街的大门首为单门的牌楼式,至少有4个斗拱,屋檐凌虚,虽然不算大,无疑属于建筑制度中的大式。正脊上有2个小鸱尾,垂脊上有4个走兽(实显示3个),样式亦与鼓楼进门相同。鼓楼进门自然属于官式,也有4斗拱,但其规格显然要比这个大门首低。大门内的房屋,只露出部分屋顶与山墙,其正脊小鸱尾及垂脊走兽样式也与“解”字招牌小铺的相同;山墙上则垂鱼(悬鱼)高挂,惹草灵动。总之,此大门首及大门内的房屋,整个所透出的精整与气派,直是非官署所莫能有[13]。而此大门内的房屋,紧挨在“解”字招牌小铺背后,“解”字招牌小铺亦可说是其临街之铺面。可见,“解”字招牌小铺与其旁边临街的大门首及其门内建筑,无论在建筑风格还是房屋结构上,都存在着呼应关系,系属同一组官式建筑群,或者说,系属同一个官署。至于其品阶级别,则似可凭借分析它的两个街坊“久住王员外家”、“赵太丞家”而大略推出。

图10.1 《清明上河图》局部之鼓楼

图10.2 《清明上河图》局部之鼓楼下的进门

图10.3 《清明上河图》局部之鼓楼外佛寺的山门殿

图10.4 《清明上河图》局部之孙羊店之屋脊

图10.5 《清明上河图》局部之“解”字招牌小铺

“久住王员外家”(图10.6)与“解”字招牌小铺隔街相对,主体房屋的山墙装饰,非常清晰,样式与“解”字招牌小铺所属官署内房屋山墙完全相同。除此山墙装饰外,王员外家的屋脊小鸱尾、走兽样式亦与“解”字小铺的相同。需要说明的是,其“员外”作为招牌,乃是当时以官号揭榜门肆习俗的反映[14],与后世以“员外”作为美称或泛称是不同的。员外,即员外郎,据龚延明先生研究,盖为三种职官。其一,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元丰改制后二十八司)均有员外郎,员外郎即为其通称,可视为某部某司员外郎省称。其二,元丰寄禄官朝奉郎旧称。宋前期尚书诸司员外郎为寄禄官,改制后,后行员外郎易为朝奉郎,中行员外郎为朝散郎,前行员外郎为朝请郎,即“三朝郎”。其三,宋初,校书郎以下选人(令录之类)假借称[15]。又据张政烺《中国古代职官大辞典》“朝奉郎”条:“宋朝阶官。北宋前期为正六品文散官,神宗元丰三年(1080)改为寄禄官,正七品,取代旧寄禄官后行员外郎、左右司谏。”[16]因此,称王员外家为正七品级官员规格规格当问题不大。

图10.6 《清明上河图》局部之久住王员外家

图10.7 《清明上河图》局部之赵太丞家

再看赵太丞家医药铺(图10.7),露出的2个正脊小鸱尾,样式亦与“解”字小铺所属官署相同。门面不算大,却用了5个斗拱,与其说承重,莫若说是炫排场。在宋代,“医药铺以所授官号职位称呼自不合禁止”[17],官方允许以所授官名为医药铺名称。太丞,为太常寺丞之省称[18]。“太常丞,从五品下。”[19]所以,赵太丞医药铺用斗拱并不为僭越。赵太丞家隔壁,大门首用3个斗拱,露出1个正脊小鸱尾,应即实有2个小鸱尾,样式亦与“解”字小铺旁边大门首的相同,但规格是差得多了。进门过道有照壁,后为四合院式建筑,露出的第一进房正脊亦用同式的小鸱尾,第二进的厅堂则露出太师椅与书法屏风。而从整个房屋结构及允许医药铺紧挨自己占地摆放落地招牌的情况看,赵太丞家隔壁,应该就是赵太丞的私宅,医药铺正在其大门边及前院左方,所谓的财位上。赵太丞家有级别不高也不低的大门首,有应门者,有铺面,有四合院,这样的家业,也是与其从五品下医官的地位与财富相当的。

所以,“解”字招牌小铺所属的官署级别,至少是高于“王员外家”的正七品、“赵太丞家”的从五品下。

而既确定它是级别不算低的官署,则它自然也不可能是解库或质库(即后世的典当铺)。因为,尽管有官员开办解库,但宋代似未有官府开办者。现存相关记载,多是官员上奏朝廷要求限制解库利息、朝廷多次诏令限制贷息、戏曲小说等文艺作品谴责放高利贷之类,正如林正秋先生所断言:“宋代对放债与抵押取高息的行为,大多是鄙视,或称‘恶业’,说这是富人没良心的行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