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的概念

第二节 播音的概念

播音——作为学科的基本概念,首先需要揭示它的基本内涵,然后对它的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才能够成为严格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这个词义的说明是:“广播电台等播送节目。”还有一种更加宽泛的理解是“指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所进行的一切有声语言和副语言传播信息活动(包括各种声音、音响、音乐、语言、文字、图像等的传播)。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在开始播音’‘今天全天的播音到这里结束’”[1]。这样的概念显然不是在说明某类专业的特点。事实上,我们通常是从“播出声音”这个动词的词性意义上来理解它的真实含义的。但是新媒体广播电视播出的声音包含三类要素:有声语言、音乐、音响。因此,我们只是借用了它的狭义作为特定概念,即“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运用有声语言和副语言,通过广播、电视传媒所进行的传播信息的创造性的活动”[2]。这个概念大致说明了播音员、主持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的性质,并排除了广播电视新媒体中的另外两个声音要素——音乐和音响。也就是说,音响和音乐不属于“播音学”的研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