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观念
国内外媒体违法、违规的新闻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说明主持人必须在懂法、守法的范围内,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避免节目中的法律纠纷,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
一、维权与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14]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当然,新闻侵权案件中涉及最多的还是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文学创作、论文著作、文化艺术作品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除本法别有规定的以外,都属于侵权行为。
某市广播电台开办了文艺台,专门广播国内外音乐录音制品,收听率较高,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1992年11月,某国的音乐家著作权协会致函该广播电台,指出:“你台在文艺台中播放的《牛仔巨星》等13首歌曲,系我会成员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贵国已于1992年加入了国际著作权条约,并于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进而提出:“一、请市广播电台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我会支付报酬2600美元;二、今后凡广播我国的音乐作品,请与我会联系,在取得我会许可后,方可播放,并支付报酬。”该市广播电台接到该国音乐家著作权协会的信函后未予理睬,认为:在中国,录音制品并非作品,只要是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而,该广播电台以播放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不存在侵权问题为由,拒绝了该协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该国音乐家著作权协会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结果,法院判定该广播电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例说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录像制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代理机构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二、名誉权与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新闻侵害名誉权一般以侮辱或诽谤的形式出现。新闻侵害名誉权由于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所以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比较深,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大。
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向他人公开或被他人知晓的秘密。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在新闻报道中,比较容易出现这样的侵权事件。“隐私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隐私的主体希望隐私‘不为人知’,而新闻报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这两个显著特点构成了新闻报道要求和隐私权要求的严重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如果新闻媒体对事实加以详细报道,必然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害。”[15]
某有线电视台的一期节目讲述了一段爱情经历:长沙女青年胡某5年前同男友陈某相恋,两人感情甚笃。后来,陈去杭州求发展,一去音讯难觅,胡在长沙苦苦等待。主持人到杭州追寻陈,并一再要求他一同去长沙见胡的时候,陈表示十分为难,反复说:“我结婚了,我要问问我的妻子……”整个节目都围绕这一话题展开。陈某与胡某只是恋爱关系,从法理上、道德上讲,双方均有重新选择的自由。记者在明知陈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还一再追问他与胡某的关系,要求他与胡某见面,这是对陈某本人的伤害,对陈某的妻子、家庭也将产生不良的影响。这也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不当做法。
三、传闻与诽谤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总有一些媒体热衷于传播名人绯闻,甚至制造虚假新闻,以此迎合一小部分人的低级趣味。与此同时,围绕名人传闻的法律纠纷和新闻诉讼也日渐增多。传闻是指没有确切来源的、在公众中流传的消息,包括流言、谣言等。绯闻也属于传闻的一种,但它特指桃色传闻。在节目中,话题常常涉及名人的个人生活。主持人要特别注意把握好尺度。如果节目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就有可能构成诽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主持人和媒体的权威性和美誉度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某地发生了一起杀人案,案件了结后,当地电视台不是就案件进行客观报道,而是把重点放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过程上。主持人绘声绘色的讲述、案件干警“情景交融”的述说,受害者邻居、朋友大胆的“揭秘”,把这起案件变成了一个活色生香的艳情故事。连被害人与某个男友吵过几次架,与某个男友同居过几个月,与某个男友拍过几张裸照,甚至同时与几个男友交往,都被描述得一清二楚。[16]
大众媒体发布新闻,一定要客观准确,把握原则,掌握分寸。这个分寸就是播出的内容不能伤害人,不能诽谤人。这条新闻用绯闻来吸引受众,不仅会失去公众的信任,而且是对社会伦理的颠覆,有教唆犯罪的嫌疑。同时,也反映出主持人缺乏新闻素养和职业道德。
四、保密与泄密
新闻报道必须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角度,严格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利益的报道内容,应当经主管部门审定,按照审查程序批准通过后,才能播出。
1981年9月20日,我国首次用一枚火箭发射了三颗人造卫星。北京一家报纸登出了《我国第九颗人造卫星》的报道,并附有三张卫星图样,使我国航天事业蒙受了很大损失。
五、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一般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目前,舆论监督类节目成为动员社会舆论、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一种节目形式。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关于舆论监督,中共十三大报告从“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十四大报告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十五大报告从“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十六大报告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十七大报告从“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十八大报告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十九大报告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角度进行论述,每个报告都强调了舆论监督和制度、机制、体系的关系,都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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