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附录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职业教育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新时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战略意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职业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融合协调发展。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以省为主统筹规划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以市(州)为主统筹规划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稳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性调整,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点放在中等职业教育上,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上与普通高中教育大体相当。教育、人社、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合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组织要加快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履行好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方面职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整合教育资源。按照市(州)重点建设1~2 所高等职业院校、2~3 所中等职业学校,县(市、区)集中力量办好1 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要求,进一步整合高职院校和各类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高中、电大、就业训练中心、农广校等公办职业教育资源。到2020 年,全省建成120 所左右优质中等职业学校、10 所左右重点技师学院、25 所左右优质高等职业学校、15 所左右有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职业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职业培训项目,由政府统筹、部门组织、职业院校实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四)同步规划职业教育和产业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管产业、管行业必须管人才”的观念,在编制重大产业规划、招商引资、产业园区建设过程中,将职业教育作为重要支撑内容。规划建设一批企业和职业院校紧密合作的技术技能积累创新平台。支持建设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或技工教育集团。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专业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持省内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定点实习实训、教师定点实践锻炼制度。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最新技术和设备投入到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教师和学生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2018 年起,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新专业至少要有1 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用人意向备案。到2020 年,省内规模以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80%以上。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成立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集团,统筹协调国有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需求,扩大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培养规模。鼓励职业院校通过混合所有制和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企业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或服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服务产业链为目标、主要依托企业开展教学实训和培养培训、产教融合发展、专业特色明显的特色学院。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建立与用人单位对接的顶岗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企业与学校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等方面所支出的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七)加快调整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结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培养目标要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明确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技工学校学历证书与中职学校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专业与产业匹配度。从2018 年起,转型发展的省属本科高校在校内本科招生计划安排上要向应用型学科专业倾斜。调整硕士研究生类型结构,招生计划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
三、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八)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系统构建职业教育从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推进和完善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升专科、本科)制度、特殊专业单独招生制度、面向一线劳动者招生制度、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制度、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制度、高职和应用型本科联合培养制度。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办法。推进产学研联合培养“双导师”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九)推进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加快建立高等教育分类体系,对高等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发展,在招生和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推进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改革机构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积极扩大职业院校人员总量管理改革试点,试点院校的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落户指标不与编制挂钩,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支持职业院校根据办学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改革职业院校岗位管理制度,除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外,学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设置岗位、自主确定岗位条件、自主组织人员考核、自主聘用人员。(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十一)改进人才引进和绩效分配机制。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职业院校可采取公开招聘、专项招聘等方式招聘人员。政府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职院校的人员聘用考试。对应用型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或高层次人才、中职学校引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称人员,学校依规可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公开聘用。职业院校新补充专业教师(含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比例要逐步提高至50%。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技能大师担任特聘专家。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引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 年以上企业相关岗位工作经历人员到学校任教的,可按照事业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并享受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开展职业院校校(院)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聘试点,鼓励企业家兼职担任校(院)长。继续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将教职工绩效工资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承接各类培训任务和社会服务较多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给予倾斜。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逐步下放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将中职学校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完善评价标准,突出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评价。(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五、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
(十三)加大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确保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不低于8 000 元,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不低于12 000 元。适当提高公办应用型本科高校应用型本科专业生均拨款系数。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对所属中职学校学生实行全免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完善税费补助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大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对职业院校学生到省内企业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十五)健全社会力量投入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通过符合法定机关和程序批准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教育进行捐赠的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建立民办职业教育融资机制。民办职业院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和足额提取培训经费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且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十六)提供平等竞争就业环境。从2018 年起,省直、市(州)直机关允许具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允许职业院校毕业生报考。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完善积分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培训研修、休假体检以及政治待遇等方面政策时,应逐步取消学历门槛。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职业教育督查制度。加大对各级政府履行职业教育法律责任的督查力度,重点对职业教育投入、生均拨款制度、普职招生比、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2017 年11 月28 日
附录二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湖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应行业、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工作。市(州)教育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具体规划和管理工作。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中等职业学校以教育部最新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依照本办法,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条 市(州)教育局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加强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管理,引导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和急需的技能型专业,办出地方特色。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2.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理工农医类专业不低于3000元,文史财经类专业不低于2500 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能够适应专业教学需要;
3.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结构比例合理。其中,每专业必须配备2 名以上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应或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要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办出品牌专业。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学校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进行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需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3.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参加论证专家不少于5 人,其中必须包括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关高级技术职称的行业、企业专家。
4.报市(州)教育局同意。市(州)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设置专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审核。对调研不充分、没有明显岗位和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明显不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明显不相符的专业,不予审批。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由市(州)教育局审查学校办学资质并提出申请,经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开设。开设《目录》外专业,由市(州)教育局初审后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
5.市(州)教育局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将审核通过的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需提供的材料:
1.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需提供: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专业教学师资队伍和仪器设备等配备情况;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2)。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还需提供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2.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按照《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 字的专业简介。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开设《目录》外专业,当年招生人数须控制在1 个教学班,并按国家有关新专业试办规定进行管理。在其试办第二年期间,由市(州)教育局检查评估其设置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正式开设。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情况自查和自评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提高专业建设的针对性,培育和强化特色骨干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需按程序报市(州)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申报时间:
1.每年12 月底之前,学校向市(州)教育局提出申请。需经省教育厅备案并批准的,每年2 月底之前,由市(州)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2.每年3 月底之前,市(州)教育局将省、市审核通过的新设专业汇总后,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报表》(见附件3,略),连同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已开设专业备案表》(见附件4,略)和异动专业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异动表》(见附件5,略),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备案(审批)的专业不得招生。
第四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教育局具体规划和管理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定期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1.市(州)教育局要强化区域内专业设置和建设的具体规划。大力扶持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相关的专业;重点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积极拓展新能源、新材料等与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新兴专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专业,调整市场需求过剩的专业,着力提高职业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匹配度,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强化骨干专业建设。骨干专业是指基础条件好、办学水平高、能够体现学校特色的专业。市(州)教育局要按照“做特、做精、做强”的原则,优化专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培育设立1~2 个骨干专业、省级重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培育设立2~3个骨干专业、国家级重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培育设立3~4 个骨干专业,逐步培育形成1~2 个专业集群,形成与区域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匹配度高、结构合理、错位发展、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发展新格局。
3.市(州)教育局要严格审核新设专业。辖区内已有3 所及以上学校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学校新设相同专业;连续两年招生困难的专业,不再批准其他学校新设相同专业。
4.市(州)教育局要建立由职业学校、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3 年一次对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及办学水平开展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教育厅。对已开设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凡连续3 年未招生或因检查不合格暂停招生的,取消该校开设该专业资格。整改后需重新开设的,须按照新设置专业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2012 年2 月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