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石椁墓的演变
金代石椁墓在北京地区大量流行,主要应用于女真贵族群体和降金的辽、宋勋贵旧臣中。北京地区和金上京地区发现有诸多石椁墓,墓主身份从下层品官及其家属到皇亲贵戚、高级官吏,直至皇族,都普遍使用这种大石椁,体现出金代品官和贵族的标准葬制。蒙元时期对这种葬制进行了多样变通和广泛普及,形成了大都周边最有代表性的墓葬类型。
在契丹风格的仿木构多角形砖室墓之外,蒙元时期北京地区最为典型的墓葬类型是与金代土坑石椁墓有明显承继关系的长方形墓葬。这批墓葬的构成十分复杂,既有完全袭用女真传统的石板石椁墓,也有由石椁墓变通发展而来的砖室石顶墓和砖室券顶墓,还有一批由金代“墓室墓”发展而成的无装饰的穹隆顶砖室墓。虽然面貌多样、形制不一,但细加推敲,这批墓葬在渊源传承上均可视作金代土坑石椁墓的不同变体,可统称作“石椁型”墓[97]。
“石椁型”墓在元代大都地区广泛使用,所属人群既有元初勋贵和三品以上的重要朝官,也有普通官员和贵族家族中略有功名的成员;在元代晚期,可能还应用于下级官吏群体。与使用人群的广泛化相应,在墓室规格上,金代确立的严格等级界限也开始松动,椁室或墓室尺寸上虽有差别,但并不明显。金代长3米以上、宽2.55米以上的大型石椁墓非常少见,即使是元初勋贵和三品以上高官的椁室也多在2.6~2.8米×1.3米之间。同时,出现了一批长1.5米以下,宽不足1米的小型石椁墓,这也是金代墓葬未见的新特点。随葬器物上则确立了一套风格独特、制度统一的陶明器组合。下文将系统整理蒙元时期大都周围发现的此类墓葬,并尝试对其所属人群阶层和时代特征做出分析。
1.“石椁型”墓葬的类型分析
北京周边发现的“石椁型”墓根据建筑材料、椁室(墓室)结构和葬式葬具,大致可分作三种类型:A型为土坑石椁(石棺)墓,B型为砖圹“椁型”墓,C型为简单穹隆顶砖石室墓。以下将对这三种类型的墓葬分类详述(表1.17)。
A型:土坑石椁(石棺)墓。此类墓葬根据葬具的不同,又可划分为两小类:Aa型为石板/石条构建的石椁墓,椁内另设木棺为葬具,以金陵“陪陵墓”[98]、铁可父子墓[99](图1.21:1)、史氏墓群M2和北京石景山区、崇文区、朝阳区元墓[100]为代表。Ab型严格来说更应称作石棺墓,多为骨灰葬,不再使用木棺为葬具,以北京石景山、呼家楼元墓为典型。这种葬制基本继承了金代石椁墓和石函墓的传统,但在具体砌筑细节上又有所不同,如铁可墓的石椁侧档总体上沿用了金代的石板立砌法,部分则采用了石板平铺垒砌[101]。
表1.17 以北京为中心的“石椁型”墓

续表1.17

B型:砖圹“椁型”墓。此类墓葬的四壁全用砖砌,形成墓圹,多作纵长方形,墓框内另安置石棺或木棺。根据封顶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作两小类:Ba型为砖砌券顶,以张弘纲墓、史杠妻妾墓(图1.21:2)、史氏墓群M8(图1.21:4)、廊坊桑氏墓M1[102]和北京琉璃河元墓M11(图1.21:3)、M12为代表;Bb型墓顶封盖大石板,体现了对女真石椁墓结构的直接模仿,代表墓例为史杠墓、廊坊桑氏墓M2和北京周边元墓M7、M8。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类不同的封顶方式常常并存于同一处家族墓地或同一座墓的不同墓室中,如石家庄史氏墓群中的史杠夫妇合葬墓,史杠墓室采用了墓顶封石的做法,而两侧衬葬的妻妾墓则采取了小砖起券的方式。同样,廊坊桑氏家族墓的M1、M2年代相当,但却分别采用了封石和砖券两类造顶形式。从目前的材料看,这两小类砖圹“椁型”墓并不存在使用阶层和年代上的明显差异,应是元代并行发展起来的两类墓葬形制。实际上,这种由“有椁墓”向“墓室墓”发展的趋势,在金代的东北和北京地区已见端倪。如吉林舒兰县发现的完颜守道墓,用砖砌墓室,在墓室内再加砌大石板以象征石椁[103],北京丰台王佐乡乌古伦家族墓地的M2使用了长方形砖圹墓室。此类砖圹墓在规模和平面形制上与石椁类同,标志着女真贵族的葬制从有椁墓向墓室墓的转化。这种转化在元代发展得更为充分,同时出现了大批并列多室合葬墓的墓例。

图1.21 蒙元时期大都周边的“石椁型”墓
1.北京铁可父子合葬墓(采自《考古学报》1986年第1期,第97页,图三);2.石家庄史天泽家族墓M4(采自《河北省考古文集》,第358页,图一八);3.北京琉璃河元墓M11(采自《北京文物与考古》第二辑,第223页,图四);4.石家庄史天泽家族墓M8(采自《河北省考古文集》,第355页,图一四);5.石家庄史天泽家族墓M5(采自《河北省考古文集》,第348页,图七)
C型:简单穹隆顶砖石室墓。此类墓葬和辽代风格的仿木构单室墓的最大区别,是壁面没有任何装饰,且随葬有成套的陶明器(关于明器组合的问题将在后文详述)。根据墓室平面又可分作Ca圆形墓和Cb近方形墓,尤以方形墓为多。这类墓葬墓顶起券不高,似乎也是由金代的土坑石椁墓发展而来的“墓室墓”。墓室尺寸上差别较大,既有边长3~4米的大型墓(图1.21:5),也有面积在一米见方的小型墓,但均随葬成套的小型陶器。
以上三大类“石椁型”墓在墓葬形制和随葬组合上体现出相对统一的模式;然而,我们仍可根据椁室、墓室的构建细节将其区分为不同的品级阶层。
2.“石椁型”墓葬的使用阶层
根据墓葬规模和墓室营构的细节,大致可将北京地区的蒙元“石椁型”墓分作三个等级:
其一,三品以上的高官与勋贵集团墓。
该等级的墓葬包括Aa型中墓顶封盖三块石板的石椁墓和B型砖圹“椁型”墓。与金代同等级墓葬全用特大石椁、长3米以上、宽2.55米以上的定制不同,蒙元时期此类高等级墓葬在规格上比较多样,椁室或墓室尺寸一般纵长2.5~3.7米不等[104]。但石椁墓盖顶采用三块石板盖顶这一特点仍得以保留;此外,椁室或墓室中砌筑砖石棺床,并安置石棺或漆木棺的做法也秉承了金代高等级石椁墓的葬制传统。此类墓葬中墓主身份明确的墓例主要包括铁可及其父斡脱赤墓、张弘纲夫妇墓、史杠墓和廊坊桑氏M2。其中铁可官至太傅和大司农,正一品,其父斡脱赤作为蒙元早期的勋贵,封万户;张弘纲敕封昭武大将军,从三品;史杠为湖北行省中书右丞,官至正二品;廊坊桑氏M2墓主官至大都路同知总管府事,正三品。而北京房山金陵的五座石椁墓全用等级较高的三石板封顶,其墓主也应为相似等级的群体。Ba型墓葬中规模较大的北京M11和M12,也可能属于品级较高的墓葬。
其二,三品以下的中级朝官和勋贵家族成员墓。
这一等级的墓葬包括Aa和Bb型中墓顶封盖一块石板的石椁墓,Ba型墓中的廊坊桑氏M1和北京元墓M7、M8,Cb型墓中史氏家族墓M5、M6以及北京元墓M9。其中A、B型墓在墓室尺寸上与第一等级的墓葬并无明显区别,只是墓顶石板的数量不同。葬具形式上与第一等级相同,多在椁室或墓室内置木棺敛骨。其中廊坊桑氏M1的墓主官至典瑞院经历,从五品;而史氏墓群M5和M6则为汉军世侯史天泽家族成员墓,墓室规模较大,可能有一定功名。故而此类墓葬在等级上大致相当于金代六块石板拼构的石椁墓,所属人群应为三品至五品的中级朝官或勋贵家族成员。
其三,中下级官吏和官勋家族中的无功名成员。
此类墓葬包括Ab型单室石棺墓和C型墓室墓中规模较小的墓例。葬式上不再使用木棺,而是直接在石棺或墓室棺床上安放骨灰。相应的,墓葬规模也明显缩小,石棺墓纵长在1.5米以下,宽不足1米;而C型墓室墓的面积则在1米见方。这些墓葬不见墓志出土,随葬品仅有小型陶明器,不见瓷器、铜器和金银饰品,故推测其墓主品级相对较低,应属中下级官吏和无功名的官勋家族成员。
3.“石椁型”墓葬的发展阶段
蒙元时期的“石椁型”墓与金代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横向并列多椁或多室墓的大量使用,这种变化基本以大德年间为界:此前的墓例仍以金代流行的单室墓为主;大德以降,品官墓中多室墓得到了广泛采用,而且似乎有年代越晚,并列的椁室或墓室越多的趋势。根据这些特征,又可将北京地区的蒙元“石椁型”墓大致分作两期。
第一期:元代前期(大德以前)
这一阶段的墓葬较多保持了金代石椁墓的传统,全为单椁或单室墓。墓葬形制上只出现了土坑木椁墓和砖圹券顶墓;规模尺寸也相对统一,基本固定在纵长2.7~3.0米、宽1.3米的范围。葬式上全部使用石棺尸骨葬,不见骨灰葬。其中斡脱赤于宪宗元年(1251年)卒于迦叶弥儿,故此墓应为稍后在大都所设的衣冠冢;墓中出土的石牌位上书“大元”,又可推知该墓应建于忽必烈改国号的至元八年(1271年)以后。而金陵发现的5座石椁墓和北京地区M11、M12两座元墓在墓葬结构和葬式葬具上还明显保留着金代旧制,故也将其归入元代早期墓。由是观之,元代前期北京地区的“石椁型”墓基本为单椁或单棺墓,使用阶层也应限定在中级以上品官和勋贵群体中。
第二期:元代中后期(大德至元末)
这一时期的墓葬面貌在金代石椁墓的基础上多有变通、类型多样,除早期的土坑石椁墓和砖圹券顶墓外,出现了砖圹石板墓、土坑石棺墓和穹隆顶的简单砖石室墓。该阶段最大的特点是横向并列多椁或多室墓的大量使用和小型火葬墓的出现。其中双室墓以大德九年(1301年)张弘纲夫妇合葬墓为代表;三室墓发现较多,有确切纪年的墓例为皇庆二年(1313年)铁可夫妇墓,以及分别葬于后至元三年(1337年)和天历三年(1330年)的廊坊桑氏M1与M2;四室墓的代表墓例当推史杠夫妇合葬墓,年代在延祐三年(1316年);而五室墓则见于元末北京朝阳区鬼王庵M6,葬于至正五年(1345年)。多室墓的出现和大量使用一方面是家族丛葬制度下的产物,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到淮水以南并列多室墓传统的影响。这种家族多室丛葬的葬制又与山东阳谷县马庙发现的一批元后期到明代的墓葬十分相似[105],或可反映元代中后期一类重要的葬制类型。
除多室墓的流行,这一阶段北京及周边“类石椁墓”的另一重要特点是“石椁型”墓主阶层的扩大化。从墓主品级看,除高官和勋贵,中级朝官和贵族家族成员也在其内。同时最有阶段特点的当属规模较小的土坑石棺墓和墓室墓的出现,此类墓葬多不设棺具,葬式上采用火葬,墓主多为中下级官吏。
综上可见,金代应用于贵族和中高级品官中的“石椁型”墓,在元代完成了多样化的形制变通;与之相应的是,墓主阶层也逐步扩大,中下级官吏也加入到此类墓葬的使用人群中。可以说,元代“石椁型”墓在金代旧制的基础上实现了沿革有序、阶层分明的制度化发展。这种制度化的另一重要表现,当属小型陶明器组合的应用。
4.制度规范的陶器组合
无论是土坑石椁墓、石棺火葬墓、砖圹“椁型”墓,还是穹隆顶简单砖室墓,北京地区的蒙元墓葬均流行随葬一套小型陶器组合。这套陶器使用阶层广泛,不仅发现于铁可、张弘纲等勋贵高官墓中,在普通官员墓中也是常见的器用组合;同时,中下级官吏的小型石棺火葬墓中同样可见到此类陶器组合。也就是说,北京周边元墓中普遍应用的成套小型陶器代表了蒙元时期大都官员随葬器用的定制,体现出葬制器用的制度化。这种制度化不仅在使用者的品级上具有普遍性,明器摆陈位置和器类搭配上也表现出相当的统一性。

图1.22 北京张弘纲夫妇墓出土陶明器(采自《考古学报》1986年第1期,第108页,图一二)

图1.23 北京铁可父子墓出土陶明器(采自《考古学报》198年第1期,第99页,图五)
据目前所见保存较好的墓例可见,这批小型陶器均安置在石椁、砖圹与木棺之间,位于棺头的位置。如果是合葬墓,则每棺前各摆放一套相同的陶器。在器类和数量配比上,此类陶器也体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形成了大小固定在8~10厘米的五罐、二盆、二提梁罐,以及釜、杯、钵、灯各一的器用组合模式(图1.22、1.23、表1.18)[106]。
综上,北京地区小型陶器不仅形成了器类与数量固定的组合模式,也广泛应用于不同品级的官员墓葬中,同时,它的使用基本贯穿于元代始终。这种随葬品组合的定型,体现了元代大都地区勋贵品官墓葬器用制度的固定化和统一化;其与“石椁型”墓一并,代表了蒙元时期大都地区丧葬制度建设上的努力。
表1.18 北京地区蒙元墓出土小型陶明器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