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
(1)执照和等级分类
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符合本规定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条件的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
A.驾驶员等级:
①视距内等级
②超视距等级
③教员等级
B.类别等级:
①固定翼
②直升机
③多旋翼
④垂直起降固定翼
⑤自转旋翼机
⑥飞艇
⑦其他
C.分类等级:
续表
D.型别和职位(仅适用于Ⅺ、Ⅻ分类等级):
①无人机型别。
②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注1:实际运行中,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
局方应为符合相应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具体要求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附件1)。
(3)执照有效期及其更新
A.按本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两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定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B.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于申请人:
①应出示在执照有效期满前24个日历月内,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电子经历记录本上记录的1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证明。
②如不满足上述飞行经历时间要求,应通过执照中任一最高驾驶员等级对应的实践考试。
C.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则执照有效期与最高的驾驶员等级有效期保持一致。
D.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不同等级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及相关等级。
(4)教员等级更新
A.教员等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期满。
B.飞行教员可以在其教员等级期满前申请更新,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通过了以下相应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对应Ⅲ、Ⅳ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如果通过了任何一个Ⅲ、Ⅳ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则其所持有的有效的Ⅲ、Ⅳ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
ii)对应Ⅺ、Ⅻ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如果通过了Ⅺ、Ⅻ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中任何一项的实践考试,则其教员的所有等级均视为更新,其相应Ⅺ、Ⅻ分类等级熟练检查不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②飞行教员在其教员等级期满前90天内通过相应教员等级的更新检查:
i)对应Ⅲ、Ⅳ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如果通过了Ⅺ、Ⅻ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更新检查,则其所持有的有效的Ⅲ、Ⅳ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
ii)对应Ⅺ、Ⅻ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如果通过了Ⅺ、Ⅻ分类等级的教员等级中任何一项的实践考试实践飞行科目,则其教员的所有等级均视为更新,其相应Ⅺ、Ⅻ分类等级熟练检查不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③按本条B.1)进行更新的,教员等级有效期自实践考试之日起计算。
(5)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A.飞行教员在其教员等级过期后,应当重新通过实践考试后,局方可恢复其教员等级。
B.当飞行教员的驾驶员执照上与教员等级相对应的等级失效时,其教员等级权利自动丧失,除非该驾驶员按本规定恢复其驾驶员执照上所有相应的等级,其中教员等级的恢复需按本规定关于颁发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6)熟练检查
对于Ⅺ、Ⅻ分类等级驾驶员应对该分类等级下的每个签注的无人机类别、型别(如适用)等级接受熟练检查,该检查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由局方指定的人员实施。
(7)增加等级
A.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B款至G款的相应条件。
B.超视距等级可以行使相同类别及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超视距等级,而类别和分类等级不变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完成了相应执照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超视距等级训练,符合本规定附件1关于超视距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②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的超视距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③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的超视距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④通过了相应的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
⑤通过了相应的超视距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C.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超视距等级的同时增加类别或分类等级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满足本条B款的相关飞行经历和训练要求。
②满足本条E款或F款相应类别或分类等级的飞行经历和训练要求。
③通过了相应的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
④通过了相应的超视距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D.教员等级可以行使相同类别及分类等级的超视距等级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教员等级,或在增加教员等级的同时增加类别或分类等级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完成了相应执照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教员等级训练,符合本规定附件1关于教员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②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的教员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③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的教员等级的飞行技能和教学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④通过了相应的教员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
⑤通过了相应的教员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E.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或在增加类别等级同时增加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完成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训练,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②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③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④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
⑤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F.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Ⅲ、Ⅳ、Ⅺ、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不适用于Ⅴ分类等级)。在具备低分类等级的执照上增加高分类等级(不适用于Ⅴ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完成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训练,符合本规定关于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相同类别低分类等级无人机驾驶员增加分类等级须具有操纵所申请分类等级无人机的飞行训练时间至少10小时,其中包含不少于5小时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
②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③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的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④通过了相应驾驶员等级及其类别和分类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
G.在驾驶员执照上增加Ⅴ分类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完成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驾驶员满足植保无人机要求的训练。
②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③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飞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④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和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已取得操纵相应类别Ⅴ分类等级无人机至少10小时的实践飞行训练时间。
⑤通过了相应类别等级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的理论考试。
(8)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A.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①身份证明。
②学历证明(如要求)。
③相关无犯罪记录文件。
④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⑤原执照(如要求)。
⑥授权教员的资质证明。
⑦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
⑧飞行经历记录本。
⑨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B.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局方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局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局方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对于申请材料及流程符合局方要求的,局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最终决定。
C.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无人机类别、分类等级或者其他备注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D.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无人机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定相关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9)飞行经历记录
申请人应于申请考试前提供满足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飞行经历证明。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局方接受由申请人与授权教员自行填写的飞行经历信息。自2019年1月1日起,申请人训练经历数据应接入无人机云交换系统,以满足申请执照或等级对飞行经历中带飞时间及单飞时间的要求。飞行经历记录填写规范参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填写规范》(附件2)。
(10)考试一般程序
按本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A.理论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理论考试的实施程序参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理论考试一般规定》(附件3)。
B.局方指定的考试员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一般规定》(附件4)的程序,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附件5)实施实践考试。
C.局方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委任代表管理办法》(附件6)委任与管理实施实践考试的考试员。
D.局方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考试点管理办法》(附件7)对理论及实践考试的考试点实施评估和清单制管理。
(11)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本规定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