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叙事”与“叙事空间”

二、“空间叙事”与“叙事空间”

“空间叙事”与“叙事空间”是两个有联系但并不能等同的概念。如前所述,“空间叙事”是动词性质的词组,是方式或技巧或手段,“是运用或借助空间来进行叙事,把空间作为一种叙事手段”[51]。借用列斐伏尔“空间生产”的理论来定义“空间叙事”,指的是“分析叙事如何用独特的语言集结形式来进行动态的生产”[52]

而“叙事空间”则是这种叙事手段所运用的工具。“关于‘叙事空间’,光从字面上就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指叙事媒介(即叙事承载物)自身的空间。……二是指叙事行为可发挥的余地(空间)大小。……三是指叙事对象即某一个故事或事件中被创作者叙述到的事物(可以是物质的和意识的,即万物)的活动场所或存在空间。”[53]在文学领域,“叙事空间是在媒介选择、故事设置、叙述方式等方面综合性和想象性实践,是文学情感符号的塑形过程。……是读者对作者在叙事文本的故事和话语层面空间化设置的知觉性或想象性建构”[54]。不管哪种媒介的叙事作品中的“叙事空间”,在叙事的问题上可以与叙事艺术的“空间形式”的意义画等号。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有些理论研究者没有对“叙事空间”正确理解,甚至于有时还与“空间叙事”混淆,导致在真正探讨“空间叙事”问题时,只涉及叙事作品中的“空间形式”或“叙事空间”的种类及其功能意义等,却没有深入研究“空间”在叙事作品中如何达到时间化、整合其结构,进而完成叙事的目的。

鉴于在叙事艺术中的“叙事空间”与“空间形式”的同义性,对“叙事空间”或“空间形式”的划分大致有如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是弗兰克从“语言的空间形式”“故事的物理空间”和“读者的心理空间”三个方面诠释现代小说中的“空间形式”。第二种是列斐伏尔将“空间”分为“物理空间”“心理空间”和“社会空间”,重点探索社会学角度的“空间”建构。第三种是查特曼在研究小说和电影中的叙事时提出叙事中的“空间”包含“故事空间”和“话语空间”两种类型。第四种是凯斯特纳针对小说叙事艺术的特性将其“空间”呈现归纳为“图像空间”“雕塑空间”“建筑空间”三类空间形式。第五种是佐伦对于叙事作品的“空间结构”依次划分为“地志学层次”“时空体层次”及“文本层次”三个层次,等等。

另外,还有文字媒介性质的叙事作品所涉及的“叙事的空间性”与“空间叙事”的关系。“空间叙事”的概念包含有“叙事的空间性”,即“空间叙事”除包括物理意义上的空间外,还有从读者的接受角度来看,“由于文本自身的张力产生的打破叙事的流动性特征的,也就是文本的‘空间性’的体现。简单说,就是除了文本自身背景中的物理空间因素之外(在某些时候也能隐身为文本叙述的大的背景),文本在结构、语言上采用了一系列特殊的方法,也能‘阻碍’文本向前发展的惯性,从阅读者的角度来说,则是‘不能阅读’的结果的产生”[55]。古往今来,一切叙事作品(包括小说、诗歌、神话、电影、戏剧、舞蹈、雕塑等)对于“空间”及“空间性”的运用与把握从不自觉到自觉,即“空间”一直都遍存于叙事作品中,“空间性”及“空间形式”则因媒介属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作为叙事艺术的文字媒介和非文字媒介,讲述或呈现的故事情节实则是对故事图景的建构。文字媒介用“时间性第一”的文字性艺术建构,非文字媒介用“空间性第一”的视听艺术直接呈现。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时间”和“空间”是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因此,文字媒介和非文字媒介艺术中建构的二维故事图景所具有的时空性是与生俱来的。过去,理论批评家着重关注时间第一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如诗歌、小说等。因此,注重时间维度去理解、分析作品,惯用线性思维模式思考问题在所难免。如今,提出“空间叙事”问题是一种新的批评作品的思路,并非否定之前的艺术作品(包括文学、戏剧、绘画、影视、雕塑等)只有时间性。尽管莱辛、狄德罗已经注意到戏剧的“空间性”,但受“时间性”的约束、历史性的制约,并未真正唤起学术界从“空间”维度进行批评或探索问题的自觉意识。

由于“时间”与“空间”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论是古代、现代还是当代,时间性的媒介——文学艺术作品(主要文字形式,如诗歌、神话、小说等),既然有时间在,必然有相对应的空间表现,否则有违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就文学领域,不仅现代小说追求空间化效果,古代小说也有空间呈现,只是过去并未自觉地从空间维度进行批评。同理,以“空间”见长的非文字媒介的叙事艺术也暗含着故事情节的时间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