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国外恶臭污染的控制历程
从20世纪50—60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的恶臭污染开始显现。恶臭污染投诉的不断增多,引起了各国政府环保部门和科研机构的高度重视。为了尽快满足社会对防治恶臭污染的要求,各国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纷纷开展对恶臭污染的研究工作。
日本针对恶臭污染专门成立了“恶臭公害研究会”,在1969年和1970年召开了9次会议探讨恶臭污染防治问题,其中包括恶臭的含义、如何确立恶臭的测定方法、如何评价恶臭对人体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防治恶臭公害环境允许的标准等。1970—1971年,国际上相继召开了2次专题讨论会,就恶臭源、影响区域恶臭污染物的测定、评价方法进行了学术性讨论,议题分别是“测定和评价污染源与大气环境中的恶臭污染物的方法”和“地区恶臭暴露的评价”,深入讨论了恶臭的测定和评价问题。2001年和2003年,国际水协会分别在悉尼和新加坡召开了世界性的“恶臭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管理和控制技术研讨会”,着重研讨了恶臭的点源采样技术、面源采样技术、GC-MS测定技术、电子鼻探测恶臭技术,以及测定标准、扩散模型、法规和治理技术等一系列的有关课题,有力地促进了恶臭污染的评价、测试、管理、控制等技术的提高和完善。
建立恶臭污染控制标准是防治恶臭污染的关键。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恶臭防治立法的国家。在1967年颁布的《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中,恶臭已被视为单列公害,作为典型七大公害之一被规定为限制对象。1971年6月正式公布了《恶臭防治法》。1972年5月公布了恶臭防治法施行令、恶臭防治法实施规则,以及关于恶臭采样方法和测定方法的第9号环境厅告示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建立了恶臭污染物浓度控制标准和恶臭的臭气浓度控制标准两类比较完整的体系。日本《恶臭防治法》先后规定的22种恶臭污染物见表2-13。
表2-13 日本《恶臭防治法》控制的恶臭污染物
美国是最早致力于恶臭控制标准研究的国家,根据各州大气污染的状况分别制定了恶臭控制标准。美国各州制定的恶臭控制标准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对个别带有普遍性的恶臭污染物制定了控制标准。如加利福尼亚州就对甲硫醛、硫醇类、氨、三甲胺和苯酚5类恶臭污染物制定了排放口和地面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100×嗅阈值和50×阈值)。②对特殊的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厂,则是从排放时间和排放总量进行控制。③很多州如科罗拉多州、伊利诺伊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等,将地区按功能分为居住区、工业区、混合区、排放口等,制定不同的环境基准值。
韩国政府于2002年7月在《大气和环境保护法》之外颁布了《恶臭防治法》。欧盟也在2003年4月针对恶臭污染颁布了ENI3725:2003标准,替代此前各国实行的国家环境标准。沙特阿拉伯于2012年发布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恶臭污染物》。以色列于2013年执行《清洁空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