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英国

3.2.4 英国

1990年,英国《环境保护法案》第79节指出“扰民包括由工业、贸易、商业造成的粉尘、水雾、气味等对健康有害或对居住环境造成侵扰的现象”。法规的执行取决于环境健康工作人员,首先由他们判断某个具体场所是否存在扰民现象,然后采取措施将其消除,这在实际评价过程中会使评价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2003年1月,英国环境署颁布了《H4-恶臭管理导则》《综合污染防治》和《恶臭标准指导》,为恶臭污染的评价提供了依据。

《H4-恶臭管理导则》规定,企业若要获得环境许可证,必须制定恶臭管理计划(odour management plan,OMP),环境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恶臭管理计划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对企业的环境许可证进行管理。导则中还提出了制定恶臭管理计划应包含的内容、恶臭污染控制的方法、行业的排放标准、环境管理部门审批环境许可证的程序以及具体问题的管理办法等。

对于行业的恶臭排放标准,《H4-恶臭管理导则》的操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气味对人感官影响的不同,不同类型的行业制定不同的标准:

(1)对于气味强烈难闻的排放源,如涂料厂,98.0%的小时平均臭气浓度为C98.0,1h<1.5 OU/m3

(2)对于气味中等的排放源,如食品加工厂,98.0%的小时平均臭气浓度为C98.0,1h<3.0 OU/m3

(3)对于气味不大难闻的排放源,如面包房,98.0%的小时平均臭气浓度为C98.0,1h<6.0 OU/m3

判断是否超过相应的标准,需要定量测定排放源的臭气浓度,将排放源臭气浓度区相应的气象条件输入扩散模型,并进行计算,以小时平均浓度的98.0%响应时间百分数为指标,判定企业周边或其他环境敏感点是否存在恶臭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