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 日本
日本是较早开展恶臭污染研究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初,恶臭污染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恶臭投诉事件也逐年增加。
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开始进行恶臭管理对策研究,并在“宫城公害防止条例”最早规定了臭气浓度标准。1971年,日本制定了《恶臭防治法》,并于1972年6月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了硫化氢、氨、甲硫醇、甲硫醚和三甲胺这5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随后30年,《恶臭防治法》不断修订和完善,对恶臭防治的目的和意义、限定区域、执行标准、事故处置、测试方法、防治对策、公民及政府的职责,以及处罚措施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和规定。
《恶臭防治法》实施后,日本恶臭投诉件数明显递减。从1972年的2.1万件减少到1993年的1万件,但是随后几年又逐步递增。1995年,考虑到以往利用限定特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方法对复合恶臭问题的解决效果并不明显,恶臭投诉有增加的趋势,日本环境署对《恶臭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臭气指数”这一利用嗅觉测试方法测定的指标来对复合恶臭进行限定。
《恶臭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如下:
(1)各都、道、府、县的地方政府指定恶臭污染的受控区域,规定该区域内恶臭控制项目,并在国家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地方排放标准。控制项目主要包括22种特定恶臭污染物浓度(表3-18)[42]和臭气指数,各地方政府可以选择特定恶臭污染物浓度、臭气指数或两者结合作为受控区域的控制项目。到2008年年底,日本全国1296个市、区、町、村指定了恶臭污染控制区域,占日本市、区、町、村的72%,其中378个市、区、町、村采用了臭气指数控制项目。目前,日本环境署还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臭气指数监管标准。
表3-18 22种受控物质及厂界标准
(2)日本标准体系包括厂界标准、气体排放口标准和排水口标准。其中,厂界标准是气体排放口和排水口标准制定的基础,气体排放口标准需要依据厂界标准限值通过大气扩散模型进行推算,因此不同的排放口由于排放高度、排放参数、周边最大建筑物高度的不同,执行的排放标准也各不相同。为了方便计算,日本环境署制作了《臭气指数2号监管标准算定系统》,输入以上参数,便可计算气体排放口应执行的标准,并可简单预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受控区域内的企业必须遵循地方排放标准。根据地方排放标准,如果受控区域内的企业排放出的恶臭损害了居民的生活环境,该区域的市、町、村长有权对企业发出整改命令或整改劝告,要求其减少恶臭污染。
(4)如果不遵从上述命令或劝告,该企业将受到处罚。
(5)《恶臭防治法》执行的流程为:测试—整改劝告—整改命令—处罚。
1972年,日本第九号环境厅告示首先规定了5种恶臭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在1972—1979年逐步研究和完善了其他规定物质的分析方法。日本的《恶臭防治法》对氨、甲硫醇、硫化氢、三甲胺、甲硫醚、二甲基二硫、乙醛、苯乙烯等共12种恶臭污染物的采集、测定方法及标准值作出了限定,详见表3-19。随着各国恶臭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其他恶臭污染物,如羰基化合物、烃类、醇类、酚类、低级脂肪酸、低级脂肪胺等及其他类型污染物的分析技术也在逐渐成熟和完善起来。
表3-19 日本恶臭污染法规定的采集方法、测定方法及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