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 韩国

3.2.7 韩国

韩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大气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恶臭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对厂界的臭气强度和8种恶臭污染物浓度设定了限值。20世纪90年代末又追加了厂界和排放口的臭气浓度限值。

韩国政府在2004年2月将臭气管理从《大气环境保护法》中分离出来,另行制定了《恶臭防治法》,并于2005年2月10日起实施。该法律规定了恶臭排放限值、测试方法及惩罚措施等内容,同时受控物质由8种逐年增加到22种(受控物质和排放限值见表3-20、表3-21)。其主要内容如下:

表3-20 韩国《恶臭防治法》中恶臭的排放限值

表3-21 韩国《恶臭防治法》中22种受控物质的排放限值 (单位:μL/L)

(1)由地方政府负责恶臭污染的管理。因为恶臭污染影响的范围并不是全国性的而是地域性的,所以地方社区应当考虑当地的实际状况,负责当地恶臭污染的管理。

(2)规定恶臭污染的控制区域。根据法律规定恶臭污染企业或地区的范围,并逐渐将恶臭管理区扩展到投诉率高的工业区,以进行有效的恶臭排放限制。

(3)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规定本地区恶臭排放限值,并进行管理。当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恶臭排放标准不能解决恶臭问题时,需执行地方标准,强化法规条例。

(4)恶臭法规标准在恶臭排放企业中的应用。除小企业外,恶臭排放企业既要从恶臭排放设备控制恶臭,又要从生产流程和产品储藏等环节控制恶臭。

(5)恶臭排放单位的基本恶臭控制措施。由环境管理部门指定恶臭排放单位,通过控制指定单位的恶臭排放,来减少恶臭的污染。

(6)建立恶臭污染的测试机构以保证测试方法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建立恶臭测试机构的目的是推动测试技术的发展,提高恶臭测试的精确性,指导恶臭排放标准的实施。

(7)定期检查恶臭污染的状况。地方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地调查恶臭污染事件,了解公众对恶臭问题投诉的状况,并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恶臭污染调查的内容由环境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