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欧盟

3.2.3 欧盟

20世纪80年代,欧洲就颁布了恶臭污染控制的各种法规和《嗅觉测试法》,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恶臭污染事件。

1)荷兰

1971年,荷兰针对高密度的畜禽养殖业颁布了欧盟第一个国家级恶臭污染影响评价标准。标准规定,对于现有和新建的养猪场,必须根据其生产能力即猪的数量,决定养殖场与居民区之间的最小防护距离。1984年,荷兰颁布了针对工业恶臭源定量化的《空气质量大纲》。该大纲规定使用嗅觉计测定臭气浓度,并将嗅觉计测定排放源的臭气浓度输入扩散模型中,预测受此影响的周边环境是否在一定的响应时间内超过某一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同年,荷兰环境部颁布了两项排放标准,对现有工业企业要求相对较低,对新建的工业企业要求较高,具体如下:

(1)对于新建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如居住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99.5%的小时平均臭气浓度不应超过0.5 OU/m3,即C99.5,1h<0.5 OU/m3

(2)对于现有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如居住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98.0%的小时平均臭气浓度不应超过0.5 OU/m3,即C98.0,1h<0.5OU/m3

该标准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减少污染区域周围居民的投诉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①法规未区分气味的种类给人带来的不同感官;②法规保护性强,标准过于严格,方法比较死板;③现有的测试方法无法为法规的执行提供充分、准确的数据。

为此,1995年荷兰出台了更为灵活的恶臭管理方法,现已被写入2000年的《国家排放准则》(National Emissions Guideline)。准则中对各类企业的恶臭污染排放要求分别进行规定,以全年98.0%的小时平均臭气浓度为指标,并提供相应的控制技术方法。具体行业的排放限值见表3-10。

表3-10 荷兰各行业恶臭标准限值

2)德国

德国在《联邦侵害防治法》《有关空气质量控制的技术指南》中对恶臭污染做出有关规定,并针对不同地区规定了界限值。德国工程师协会VDI的大气污染防治委员会和标准化委员会DIN相继制定了多项恶臭测量和评估的指南。2000年,德国颁布了指南《环境气象学—大气中恶臭污染物的扩散—基本原理》(VDI 3788)。2006年,颁布指南《现场测量恶臭的影响》(VDI 3940)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别对网格法和烟羽法测量的可辨认的恶臭暴露频率进行了描述。2012年,指南VDI 3394取代了1986年发布的指南VDI 3471和VDI 3472,指南中的第一部分给出了畜牧业恶臭、NH3和灰尘的一般排放速率,第二部分对借助距离检测方法评估畜牧业恶臭影响的一种简化方法进行了描述。

2002年,《德国空气质量控制技术说明》(TI Ait 2002)给出了恶臭引起的环境危害防治措施,但是并没有给出保护环境免受恶臭危害的措施。因此,2003年,德国发布了《环境空气中恶臭的检测和评估(环境空气中恶臭指南)》(Guideline on Odour in Ambient Air,GOAA),以确保使用统一的标准和评价方法来评估环境空气中的恶臭和任何恶臭排放源的排放要求。该指南确定了不同功能区环境空气中恶臭发生频率最高允许限值:居民区和混合区10%,商业区和工业区15%,村庄15%(只适用于畜牧业周围环境恶臭)。这些限值只有与表3-11中所列方法确定的恶臭暴露特征值相结合时才适用。

表3-11 周围环境恶臭暴露量确定方法

3)欧盟标准方法的建立

恶臭测试需要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当测试结果作为执行法律仲裁的依据时。欧盟国家普遍采用嗅觉计作为嗅觉测试臭气浓度的标准方法,但由于缺少已知浓度的标准气体(用于校准嗅觉计的精度)及统一嗅辨员的嗅阈值,当嗅辨员人数少于10人时,嗅觉计精度的差异就会影响样品浓度测试的精确度。另外,还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如仪器的校准、结构材料等,还要保证一定浓度的模拟恶臭气流(>20 L/min)以避免进气过程中周围空气对恶臭气体的稀释作用等。

为避免嗅觉计测试过程中出现误差,学者们开始使用标准气体筛选嗅辨员。经过近10年的研究,2003年4月颁布的EN 13725:2003标准已替代了欧盟各国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123μg正丁醇挥发到1 m3中性气体中带给人的生理反应为人的嗅阈值,换言之,1 OU/m3=40 UE/-9。以正丁醇为标准气体严格筛选嗅辨员,并做量程调整。通过一系列的实验室内的空白实验证明,这些测试显著地提高了嗅觉计的性能,测试结果精确度也相应提高。

现将官能分析法中最常用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介绍如下。

①嗅辨员条件为45岁以下,无嗅觉功能既往病史,身体健康,不吸烟,不喝酒,有识别力、记忆力、语言表达能力的男女青壮年。用标准臭液考核(见表3-12)。从5种标准臭液考核有4种判断正确的人员中选择,组成6人嗅辨小组。要求:嗅辨人员工作前两天禁用化妆品,禁食辛辣异味食物,情绪稳定,心情愉快。

表3-12 标准臭液

②嗅辨室装修材料应无异味,通风良好,室温保持在17~25℃。

③采样。污染源采样,应在排臭最强时,用采样袋或负压罐在1~3 min内完成采样;厂界采样,也应在恶臭最强时,用真空罐在10 s内完成。

④浓度测定。将样品按表3-13逐级稀释,然后进行测定。

表3-13 污染源臭气浓度的稀释倍数

首先取一个低稀释倍数试样袋及两个充满清洁空气的空白袋,编上1、2、3号,交给6名嗅辨员,说明其中一个袋子有气味。嗅辨员把袋子的鼻锥紧紧贴在鼻子上,判断有无气味。

嗅辨员回答正确则提高稀释倍数,继续判断,直至6名嗅辨员均判断不正确或说不明为止,将结果填入表3-14。

表3-14 恶臭强度测定结果

续表

注:○—回答正确;×—不正确;△—不明。

计算时去掉一个最低值2.24,去掉一个最高值3.74,取4个数的平均值,得稀释倍数对数值的平均值2.74。

该臭气浓度为本例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的测定结果。臭气浓度值本质上是样品稀释至阈值的倍数。为反应恶臭嗅觉感觉量,计算臭气指数。

⑤厂界超标判断按臭气浓度标准将样品稀释,如本地区的一类区的标准值为10,二类区的标准值为30,三类区的标准值为50。采样点为本地区的二类区,则稀释倍数为30。将稀释后样品及两个空白样交给6名嗅辨员,重复测定3次,得到18个判断数据(表3-15)。平均正确率M为0.54。当M<0.58时不超标,故上述测定结果可认为不超标。

表3-15 超标判断测定结果

注:1.00为判断正确;0.33为判断不明;0为判断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