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类问题
在20世纪初期,租界的分类也是个颇多异议的问题。约一个世纪过去,有关租界分类的观点多已被后人淡忘,但其中有些观点仍一直影响到现今。
对租界的某些分类方式,如日本学者今井嘉幸的分为七类之说,在当年就影响不大,迄今已鲜为人知。[44]目前,人们注意到的租界分类有两种。一种根据租界由一国还是多国开辟、管理,将它们分为专管租界、公共租界两类。另一种根据租界土地的获取方式,即实行“国租”还是“民租”,先将它们分为租界(Concession)、居留地(Settlement)两类,然而再将它们分成更多类别。
以土地的获取方式来给租界分类的方法肇始于20世纪早期西方研究中国问题的专家。美国学者马士于当时将外国人在华居留区域分为四类。划分其中第一、第二类租界的标准即是土地获取方式。实行“国租”的天津、汉口、九江、牛庄、广州等地租界被划为第一类,称作Concession。实行“民租”的上海公共租界、上海法租界等被划为第二类,称作Settlement。烟台等不涉及外国人进行市政管理的“租界”被划为第三类,也被称作Concession。岳州等地仍由中国官府进行行政管理的“租界”被划为第四类,依然被称作Concession。[45]在事实上,后两类地区,即烟台的烟台山外国人居留区、岳州通商场等,根本不是租界,而是仍由中国政府管理的区域。美国学者威罗贝的著作引用了马士对租界的分类,并阐述了第一、第二类租界的差别。他认为实行“国租”的汉口租界是典型的租界,是Concession,即界内全部土地分别租给相关各国,这些国家每年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税,外国商民等再向租界开辟国分租界内土地。上海公共租界等租界是S et tlement,即在划定其界址后,界内土地仍在中国的土地部门登记,华人在该区域内对任何财产的所有和占有都不受影响,外国人不能获得界内土地绝对的所有权,但能取得永租权。[46]显然,他也将“国租”与“民租”作为划分两类租界的标准。
马士、威罗贝等人的观点对当时直至后来的中国学者产生了影响。从20世纪20年代起,受他们影响的中国学者也开始将租界分为这样的两类。其中徐公肃等人便将Concession译作租界,将S et tlement译作居留地,并在分租界为租界、居留地两大类的基础上,进而将租界分为专管租界、专管居留地、公共租界、公共居留地、默许公共居留地、自辟居留地等六类:
1.专管租界(Concession)——订立永远租约将整个地段租与一租赁国。再由该国转分租与外侨民住,该国向中国政府纳总税,而外侨又向领事署纳税。地契由该国领事发给并登记。界内由该国管理,常以该国领事为该地方行政长官。惟英国所管租界则常于领事外,并设立工部局为执行机关。工部局董事由合格之纳税人选举之。此种租界为数甚多。如九江、沙面、牛庄、汉口、镇江等处均有之。若天津则竟多至十三处。
2.专管居留地(S ettlement)——双方订约,规定在通商口岸划定界限,在该界限内容许订约国人民租地居住。外侨租地系直接向华原业主商议,议成,请求中国地方官发给契据。外侨直接向中国政府纳税,而非向领事纳税,如上海之法租界是。
3.公共租界(International Concession,有时滥称为International Settlement)——租地性质与专管租界同,惟契约的当事人,不属一国,而为各国政府,签字人为各国驻该地领袖领事。如芜湖及前厦门鼓浪屿之公共租界是。
4.公共居留地(International Settlement)——租地情形与专管居留地同。土地租契的当事人为各租户,地契发给不在各国领事署,而在中国地方官署。称为公共者,各国人均得参加管理也(就事实言),如上海公共居留地(俗称上海公共租界)是。(https://www.daowen.com)
5.默许公共居留地(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y Sufferance)——乃未经领土主权国(中国)明白允许,而西人自行择地居住组织之行政机关,而中国政府不加干涉者,如芝罘是。“西人在该处购买土地,建筑道路,保持清洁与秩序,依公众之意行之。并有‘无首领之委员会’征收捐税,并支用公款。但无自治的行政机关之法律的地位。”
6.自辟居留地(Voluntary Settlement)——系中国自行开放之口岸,划一地段为外人通商居住之用。其警察及管理权,仍归中国地方官,如岳州、长沙等处是。“岳州所施行之市政办法为他处商埠所采用。中国政府划出若干地段为公共居留地,建筑马路,拍卖地段,征收相当的码头税等。至市政工程与警务则由岳州地方官与海关监督共同管理。一切费用由中国政府负担,外侨不必负担捐税,亦不必负担行政职责。倘须征收其他捐税,则须得代表机关同意。”[47]
然而,这些依据美国学者的观点而进行的租界分类与事实颇有出入。除了称牛庄有设立了工部局的英租界及天津有13个租界、唯有英租界设立工部局等错误外,其错失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以“国租”“民租”两种土地获取方式,无法将租界分为两大类。这是因为从租赁关系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外国人取得租界土地的方式不限于“国租”“民租”两种,而是有更多的方式。在苏州、杭州、重庆等地日租界,实行的是中国官府向界内中国业主收购全部地基,然后日本商民再向中国官府永租土地的“民向国租”的方式。在天津、汉口俄租界及天津比租界等租界中,实行的是租界开辟国政府只是“国租”界内部分土地、其余土地被外国侨民租赁的“部分国租”方式。而在天津英租界等最初实行“国租”的租界,其扩展区域则未实行“国租”,从而使这些租界与“部分国租”的租界一样,成为“国租”与“民租”的混合体。以天津英租界而言,除最初的四百多亩土地系由英国政府“国租”外,扩充界、南扩充界及推广界的五千多亩土地都实行“民租”。因此,如果要以实行“国租”还是“民租”的标准来确定该租界是租界还是“居留地”,最后由同一个工部局管理的天津英租界只有一小部分是租界,大部分是“居留地”。可见,以此种标准无法对实行“民向国租”“部分国租”和老租界实行“国租”、扩展界实行“民租”的租界作出科学的分类。
第二,所谓租界(Concession)实行的是“国租”制度,“居留地”(Settlement)实行的是“民租”制度的论断,也与事实不符。外国人称某些租界为Settlement,称另一些租界为Concession,并非因为它们实行了不同的土地制度。最早开辟的上海英租界实行“民租”,英国人称之为Settlement,意为“居留区域”,是因为Settlement是个英语单词。法国人称同样实行“民租”的上海法租界为Concession,原意为让与的区域,是因为法文中并无Settlement一词。这样,法国人自然要另择相应的法文单词,而绝不会使用本国文字中不存在的外国文字。英国人、法国人分别使用Settlement和Concession这两个单词,只是使用了本国的语言文字,并未考虑它们与土地取得方式有什么关系。此后开辟的天津法租界仍采取“民租”方式,法国人仍称之为Concession。在同一时期,英国人开辟的天津英租界则采用了“国租”方式,但他们制定于1866年的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仍称该租界为Settlement。[48]因为英文在其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大量其他语言的词汇,Concession也早已成了个英文词汇。未久,英国人也称天津、镇江、九江、广州等地的英租界为Concession,它与Settlement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如1871年广州英租界《土地章程》的第一款以Concession来指该租界,第二款则用了Settlement。[49]直到1902年,意大利人在开辟天津意租界的意文本约章中,仍将这两个单词视为同义词。[50]此后,因为Settlement可泛指各种居留区域,所以在华外国人不仅以它来指租界,还用于其他各种居留区域,而Concession一词在用于外国人的居留区域时则特指作为“国中之国”的租界。最后,除上海和厦门两个公共租界外,所有专管租界不论实行“国租”“民租”“部分国租”还是“民向国租”等租地方式,在英文等西方文字中通常都被称作Concession。因此,Concession是实行“国租”的租界,Settlement是实行“民租”的“居留地”之说,是种不符合租界实际情况的臆说。
第三,在将租界分为六类时,其中有些种类或是并不存在,或者并不是真正的租界。按照这一分类办法,公共租界是土地“国租”的租界,“惟契约的当事人,不属一国,而为各国政府,签字人为各国驻该地领袖领事”。芜湖及厦门鼓浪屿被称作曾有此种公共租界的地方。但是,在芜湖、鼓浪屿直至中国任何地方,都不存在这种由各国政府共同向中国政府租借整块土地的公共租界。芜湖的公共通商场和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实行的也明明是“民租”方式。《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规定,华、洋商民都可买卖界内产业包括土地,可见界内土地未被相关各国政府全部租借。在事实上,在清末这个小岛上还有三个中国村落,四千至五千名华人。[51]直到该租界被收回时,华人仍在当地拥有大量地产。《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则指出,界内地基,准各国正经、殷实商民,选择合宜之地租赁。[52]这些情况表明,芜湖公共通商场和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实行的都是“民租”制度,实行“国租”的公共租界在中国土地上从未出现过。有些研究者希望像区分专管租界那样将公共租界分为租界、居留地两类,才假想出这种类型的公共租界,包括假想出由领袖领事来签订开辟这些公共租界的约章。而在事实上,因为开辟芜湖租界的约章原系中、英官员订立,所以将这一区域改成芜湖公共通商场的约章仍由中、英双方订立;开辟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的约章也不是中国官员与当地领袖领事订立,而是与九个国家驻厦门的领事共同订立。至于芝罘即烟台之类的“默许公共居留地”,以及长沙、岳州等地的“自辟居留地”即自开通商场,都不是作为“国中之国”的租界。对于这一问题,本书已反复作过论述,在此就不再赘述。
上述分析说明,基于土地取得方式而将租界分为六类的结论是不妥当的。其中的三类或者不存在,或者并不是租界。
对租界进行分类,可根据一国专管还是多国共管的标准,将它们分为专管租界、公共租界两类。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开辟国的国别,将专管租界分为英租界、法租界、美租界、德租界、俄租界、日租界、比租界、意租界及奥租界。这是因为公共租界与专管租界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确有一定的差异。公共租界的日常行政主要由工部局负责,各国领事较少干预。在专管租界中,租界开辟国领事的权力则大得多,甚至有所谓领事“独裁”的租界。公共租界的基本章程最初都由中、外双方共同制定,中国政府和地方官员还有权参与对这些章程的修订和增订。在厦门,中国官员还参与了鼓浪屿公共地界附则的制定。专管租界的基本章程完全由租界开辟国当局或其驻华公使等人制定,包括附则在内的各种行政规章也由诸如租界纳税人会、工部局以及租界开辟国的领事直至驻华公使来制定、修订和增订。公共租界都设有会审公堂,华人在界内违反租界章程及犯法,或者只是涉及民事案件,就会在会审公堂受审,在被判处监禁后即在租界内服刑。公共租界还都设有领事公堂,专门受理控告工部局的行政案件。除汉口租界外,其他专管租界都未设会审公堂,也未设领事公堂。汉口租界所设的领事公堂即领事裁判所只审判由多国人士管理并系为公众服务场所的案件。至于不同国家专管租界的差异,如英租界与日租界的差异、德租界与日租界的差异等,也是多方面的。例如,英租界的侨民自治程度较高,法租界被称作领事“独裁”的租界;很多租界选举产生市政委员会,日租界则有居留民团、居留民会。可见,由一国专管还是多国共管,以及由哪一国专管,确实会使该租界的面貌有不少差别。因此,这样的租界分类对于认识、研究不同类型的租界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