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问题

第四节 其他问题

除定义、数量、分类等问题外,在进行租界史研究时还会遇上以下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租界”一词始见于何时。

鸦片战争以前,在中国没有出现过外国租界,中文中也没有“租界”一词。这一新词汇大约形成于何时呢?查阅《中外旧约章汇编》等书籍,由英、美、法三国领事颁行于1854年的上海《土地章程》多被称为《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不过,该章程不仅与美租界无关,而且本无中文名称,其全文中也未出现“租界”一词。该章程的中文名称显然是后来添加的,它不能说明在该章程颁行时“租界”一词已经形成。[53]

出版于1915年的《汉口小志》录有1861年《英国汉口租地原约》,即中、英两国开辟汉口英租界的约章,其中有“自定约之后,即不准民人在租界内再造房屋、棚寮等”之句。[54]这样,该约章似乎在中外约章中最先使用了“租界”一词;同时,似乎不迟于1861年“租界”一词已在中国流行。然而,英国国家档案馆收藏的开辟汉口英租界约章的原件表明,该约章中相关的句子中没有“租界”二字,其原文为:“自定此约之后,即不准民人在于界内再造房屋、棚寮等间。”[55]可见,《汉口小志》所载的约章有错误,其中“租界”一词中的“租”字是后人添加进去的。

在上海、厦门英商租地开辟之时,当地官府分别称之为英商“租赁基地”“海滩基地”。未久,上海地方官府就称当地的这一区域为“在上海港口所定英人租地造屋居住界”。[56]在上海租界成型前后,上海民众往往称之为“夷场”。[57]1861年,开辟镇江、汉口、九江、广州等英租界的中、英约章也都未称它们为“租界”。于同年订立的开辟天津法租界的中、法约章则称之为法国人“可租地界”。在上海,上海官员于1862年仍常称英租界、法租界为“英界”“法界”“英国租地界”“法国租地界”“外国租地界”等。直至1865年前后,“租界”一词才开始在上海等地流行,但当地的人们仍同时使用“通商租地”等名称。[58]在汉口、天津等地,“租界”一词流行得更晚。1865年,仍有湖北官员称汉口英租界为“永租地界”“永租十八段地界”,五年后仍有官员称之为“汉口永租地界”。在天津,直到1872年仍有当地官员称天津法租界为“法国应租地界”。[59]

上述史实表明,“租界”一词是由“外国租地界”“永租地界”“通商租地”等名称发展、简化而来。这一名词在19世纪60年代初期尚未流行,直至1865年前后才逐渐取代“永租地界”等,成为此类“国中之国”的确定名称。

第二,上海租界形成于何时。

长期以来,对于这一问题一直有两个答案。答案之一,上海英租界开辟于1845年,即上海官府与英国领事大致划定上海英商租赁基地之际。基于同样的认识,上海美租界、上海法租界的开辟时间被认定为1848年和1849年。答案之二,1845年、1848年、1849年只是上海英商租地、上海美国人租地、上海法商租地的开辟时间,上海英、法租界形成于1854年,即是形成于外国人设立工部局、巡捕房,在当地进行行政管理,使这些区域成为“国中之国”之际。

如果在全中国仅上海一地有租界,那么认为上海英、美、法租界分别开辟于1845年、1848年和1849年似也无妨。然而,在全中国的不少地方还出现过近似租界区域,以及订有中外约章但最终没有建成的租界,情况非常复杂,如果采用第一种解答便很难自圆其说。

一是在1845年初步划定界址时,中国官府仍能对上海英商租地有所管辖,而不像十多年后镇江、汉口、九江等地的租界那样,一开始就通过中外约章确认这些区域系由外国领事专管。上海美国人租地和上海法商租地也是如此。直到1854年的数年间,这些外国人租地在事实上尚不是摆脱中国管辖的“国中之国”,如果将它们称为“租界”,就使租界的定义模糊不清,即是一个位于通商口岸的外国人居留、贸易区域在被外国领事或外国侨民组建的工部局之类市政机构行政管理时被称作“租界”,在尚未被其行政管理时也可被称作“租界”,那么,什么是“租界”?什么是它与华界的本质区别?结论是只有对这些区域在变成“国中之国”的前后给予不同的名称,即在此前称为“外商租地”之类,在此后称为“租界”,才能从名称至实质来显示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二是如果将1854年前的上海英商租地等称为“租界”,那么,在此前后不少通商口岸划定的外商租赁区域与上海的英商租地等情况近似,为什么没有也不能将它们称为“租界”?1845年大体划定上海英商租地界址之前,在广州十三行一带便已划定了英商租地界址,英商和其他外商租赁了界内土地,还在租地与华人居住区毗邻之处筑起围墙,至驻守当地的英兵撤离后,界内外国洋行还纷纷组建武装卫队。[60]可见,在当地外国人的势力远远超出当时上海的外商租地。同时,外国人还先后在福州、宁波等地划定过外商租地,这些租地后来也都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如果认为1845年、1848年、1849年是上海英、美、法租界开辟的年代,就将面对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为什么同样是尚未被外国人专管的区域,上海的外商租地可称为“租界”,而广州、福州、宁波等地的外商租地就不能称为“租界”?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或是将这些区域一概称为“租界”,但这种办法决不会被人们接受,而且势必使什么是“租界”的问题变得更为混乱;或是将尚未成为“国中之国”的区域一概不称为“租界”,上海的英商租地等到发展成“国中之国”后再改称它们为“租界”。后一种办法应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可行办法。

三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直至甲午战争后,中国还同意英、法、日等国分别在营口、江宁、宜昌、沙市、福州等一批通商口岸开辟专管租界,并订立了开辟租界的约章,划定了这些租界的界址。这些区域的发展情况不尽相同,但最后都未成为由外国人专管的“国中之国”,因而其所在区域未被称作租界。其中“营口英租界”在划定界址时,英国领事即拥有专管之权,他还代表英国政府租赁了界内全部土地,较之划定界址时的上海英商租地等,更加可以称之为“租界”。因此,如果将1845年、1848年、1849年界定为上海英、美、法租界开辟的年代,又会形成一个类似的问题,即同样未被外国人专管的上海英商租地等可被称作租界,而营口英租界等所在区域则不能被称作租界,何况根据中外约章一开始就约定这些区域将由外国领事等人专管。解决办法同样只有一个,即是应将上海英商租地等发展成租界时再改称为租界。

可见,从全国范围来看,将划定上海英、美、法三国租地的界址等同于这三国租界的开辟,势必牵涉租界的定义等多个问题,难以自圆其说。在1854年设立工部局、巡捕房后再称其为租界,较为妥当。

在此,还拟提及的是为什么不用“居留地”,而是用“租地”来特指上海等地尚未发展成租界的外国人居留、贸易区域。“居留地”一词出自日文,日本人曾将在日本长崎、横滨等地设立的欧美人士的居留、贸易区域称作“居留地”,后来也称在朝鲜和中国开辟的租界为“居留地”“专管居留地”。民国年间有些学者在对租界分类时则将专管居留地、公共居留地、默许公共居留地、自辟居留地等作为租界的一些类别。[61]因此,以这一词义中包含了“租界”的日语名词来特指尚未发展为租界的区域,显然是不够理想的。“租地”一词虽然会被误解成“租赁土地”之意,但这一中文词汇,诸如“通商租地”[62],在鸦片战争后的中外交涉中时常被使用。到了甲午战争后中国以开辟通商场来抵制日本开辟租界时,“租地”就用来指称一些并非租界的外国人租赁区域。例如,抵制租界最为积极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就指出在沙市有尚不是租界的“英商租地”。[63]在厦门,因英租界在开辟时并未订有由英国专管的约章,当地一直有人认为这是块不同于租界的“租地”。1909年,兴泉永道便在给当地英国领事的照会中称之为“洋商租地”“厦门租地”。[64]直到最近几十年间,称此类外国人租赁区域为“租地”的著述仍为数甚众。由原租界所在地的地方史专家们所撰的《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一书便将一些不同于租界的区域称作“租地”,指称“庐山(牯岭)英租界”“芜湖公共租界,苏州英、美租界”,属于“租地性质”。[65]正因为如此,本书沿用自清季以来一直有特定含义的“租地”一词,来特指上海等地由外国人租赁,但尚未发展成租界的居留、贸易区域。

第三,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是否设有董事会。

现今研究、介绍租界的部分著述认为工部局之类的租界市政机构设有董事会,并称工部局董事会是工部局决策、领导机构。这是一种误解。

除日租界的行政机构较为特殊外,西方国家所辟专管租界与公共租界的行政机构在英文中大多被称作Municipal Council或Council之类,在法文中被称作Conseil Municipal,意即“市政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世纪及20世纪初期大多被华人称作“工部局”之类,经租界租地人会或纳税人会选举产生的市政委员会委员通常被称作“工部局董事”。[66]以上海公共租界而言,该租界1869年《土地章程》的英文原文将该委员会称作Executive Commi ttee或Council,中译本译作“公局”,该委员会委员则被译作“董事”。[67]后来,“公局”多被改译作“工部局”。1902年,在开辟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时仿照了上海公共租界的制度,由中、外官员会订的《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英文本中的Council、Municipal Council,在中文本中写作“公局”或“工部总局”,该委员会委员也被译作“董事”。[68]在上海公共租界,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期,在印行的《土地章程》中译本之中,Council一词仍全部被译作“工部局”。[69]可见,至此时与Council等相对应的中文名称是工部局,而不是工部局董事会。

图示

照片39 1929年印行的有中、英两种文字的上海公共租界土地章程

同时,遍查这些租界基本章程的原始文本,即其外文文本,都没有在市政委员会之上再设立一个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作为决策、领导机构的规定。市政委员会的委员会议,也就是华人所说的工部局董事举行的会议,可对租界内的重大行政事务进行决策,并可为租界制定行政规章。上海公共租界1869年《土地章程》英文原文的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租界纳税人选举产生市政委员会委员,该市政委员会有权决定租界各种日常行政事务,包括制定《土地章程》的附则。[70]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和西方国家专管租界基本章程的规定都是类似的。再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租界少则只有两三名、多则只有十来名委员的市政委员会即“工部局”也没有架屋叠床,再设立一个委员会来作为领导机构的需要。

在天津,1911年印行的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中译本尚无“工部局董事会”的提法,并将董事译作“行政委员”。[71]此后,在天津英租界等租界陆续出现工部局董事会的提法。至30年代,在上海租界内“董事会”的提法也开始流行。在1937年印刷的上海公共租界《土地章程》第十一款、第十八至二十一款的英文原文并无修改,中文译文则将“工部局”改译成“董事会”。然而,在同一中文版本中,在很多条款中,Council仍被译成“工部局”,其中包括该章程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等十余款。这样,同一个英文单词Council时而被译为“工部局”,时而被译为“董事会”,其中第十八款之中,还将该董事时而译为“董事会董事”,时而译为“工部局董事”。不过,直到此时,在该《土地章程》中仍无“工部局董事会”的提法。这应该是中译者并不认为工部局又设立了董事会,因而只是有选择地将“工部局”改译成“董事会”。[72]

此后,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士都认为,工部局设有董事会,就像一个商业公司的领导机构是董事会那样,工部局董事会是工部局的领导机构。由于租界工部局设董事会似乎成了常识,现今租界史料的翻译者也不得不迎合此种“常识”。以一些译成中文的相关英文史料而言,对照其英文原文与中文译文,可知这些史料系将Council一词时而译为“工部局”,时而译为“工部局董事会”或“董事会”。以译成中文的《上海法租界史》而言,对照法文原文与中译本,可知原文Conseil一词时而被译为“公董局”,时而被译为“公董局董事会”“董事会”。该书法文原版自第315页起载录了1866年《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中译本始自第277页,法文原文的Conseil一词在中译本的章程名称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被译成“公董局”,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被译成“公董局董事会”或“董事会”。第九条、第十二条部分被译成“公董局”,部分被译成“公董局董事会”。[73]

上述情况表明,租界的行政机构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华人对这一机构的称呼发生了变化,起初称为“工部局”,后来则在有些场合称为“工部局”,在另一些场合称为“董事会”“工部局董事会”。不过,一种著述如果同时使用“工部局”与“工部局董事会”等提法,就应指明“工部局董事会”是“工部局”的另一译名。即便如此,工部局董事会的提法仍容易引起误解,特别是认为工部局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是工部局领导机构的说法,更与事实有出入。

经常涉及的有关租界的问题,还有租界的作用等问题。这一问题在二十多年前曾引发过争论,但现在认同租界有多方面复杂作用的观点在实际上已经成了共识。随着近年来对上海、天津、汉口等地租界史料的进一步发掘和研究,势必会有新的问题凸显,届时也应该会有新的研究来作出解答。

【注释】

[1][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第231页。

[2]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一七,页七。

[3]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第6775页。

[4]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秘笈录存》(近代史资料专刊),第173、174页。

[5]《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编:《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617页。

[6]辞海编辑委员会编纂:《辞海》第六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4页。

[7][韩]高秉云:《近代朝鲜租界史研究》,东京雄山阁1987年版,第15、16、53、54页。

[8]贺江枫:《朝鲜半岛的中国租界——以1884至1894年仁川华商租界为个案研究》,《史林》2012年第1期;[韩]高秉云:《近代朝鲜租界史研究》,第15、16页。

[9]董枢:《上海法租界的多事时期》(上),《上海市通志馆期刊》第一年合订本,第991页。

[10]河南省《鸡公山志》编纂委员会编著:《鸡公山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2页;郑贞文、林家臻:《清末福州人民反帝斗争史话》,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福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福州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3年版,第11页。

[11]厦门市档案馆:民政局档案,第1时期,(原)第69号卷,第39页;孔庆泰:《1930年以后各国在华租界》,《历史档案》1984年第1期。

[12]顾器重:《租界与中国》,第17—22页;楼桐孙:《租界问题》,第10—14页;葛鸣一:《租界问题之研究》,(汪伪)亚洲司研究室丛书,1940年版;孔庆泰:《1930年以后各国在华租界》,《历史档案》1984年第1期。

[13]顾器重:《租界与中国》,第18—20页。

[14]楼桐孙:《租界问题》,第11页。

[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照会,法字第148号;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第4册,考10908页。

[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51册,(中文部分)第二四一、二四二页。

[17]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2137,Proposed 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Settlement of Chefoo,1905;Note of Prince of Ch'ing to Mr.Rockhill,July 1,1906。

[1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51册,(中文部分)第二四二页;第155册,第236页。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2137,《华洋合办烟台第六区工程董事章程》,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九日拟稿。

[19]张河清:《烟台租界小考》,载烟台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烟台市文史资料》第1辑,第59页;张河清:《烟台形成外国人居住区之经过》,载《列强在中国的租界》编辑委员会编《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98页。有关烟台烟台山的情况,详见本书第十一章《租借地等特殊区域》第四节《其他特殊区域》。

[20]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317,中英永租牛庄地基租约,咸丰十一年七月;FO 228/314,Rules and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llotments of the British Land at Yingtsze in the Consular District of Newchwang,August 12,1861。

[21]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 Vol.23,Irish University Press,1971,p.463.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3197,Sketch Plan o f British Concession,Newchwang;Letter of Ful ford Bush to Bri tish Consul,Newchwang,November 19,1920。

[2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2册,第27页;杨晋源修、王庆云纂:民国《营口县志》上部,第24页。

[23]C.Walter Young,Japanese 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Manchuria Railway Areas,p.215;[日]植田捷雄:《支那租界研究》,第526页。

[24]杨晋源修、王庆云纂:民国《营口县志》上部,第24页。(https://www.daowen.com)

[25]许铁舰:《牛庄(营口)英租界并未形成》,载《列强在中国的租界》编辑委员会编《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07页。有关营口英租界的情况,详见本书第十一章《租界地等特殊区域》第四节《其他特殊区域》。

[26]厦门市档案馆:民政局档案,第1时期,(原)第69号卷,第39页;洪卜仁:《厦门租界概述》,载《列强在中国的租界》编辑委员会编《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14页。

[27]张洪祥:《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9页。

[28]厦门市档案馆:民政局档案,第1时期,(原)第69号卷,第39页;[日]植田捷雄:《支那租界研究》,第385页;[日]英修道:《中华民国时期各国条约权益》,第704页。

[29]黄平:《福州人民反对划定租界的斗争》,载《列强在中国的租界》编辑委员会编《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77页。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州市志》第一册,方志出版社1998年版,第43—62页;第二册,第2页。

[30]《有什么关于福州的冷知识》,喻璟成2018年3月4日的答复以及评论等,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2843491/answers/updated。

[31]据沙市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的《沙市市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一卷第3页记载,日本于1896年在沙市设立领事馆。

[32]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三四,页五、六;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318、1320页。

[33]张俊、大风、保龄:《特约记者行:解读荆州老照片(5)》,荆州新闻网,2016年9月29日。

[34]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7159、7397页。

[3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3册,第235、236页;第155册,第298、304页。黄建勋、丁昌金主编:《沙市港史》,武汉出版社1991年版,第45—47页。

[36]张俊、大风、保龄:《特约记者行:解读荆州老照片(5)》,荆州新闻网,2016年9月29日。

[37][日]植田捷雄:《支那租界研究》,第385页;[日]英修道:《中华民国时期各国条约权益》,第701页。

[38]《沪日官方声明》,《申报》1937年8月8日。

[39]《双方商定办法》,《申报》1937年8月8日;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州市志》第一册,第61页。

[40]王汗吾、吴明堂:《汉口五国租界》,第223页。

[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租界档案史料选》,《历史档案》1984年第1期;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1390,British Consul General,Tientsin,to British Minister,Peking,February 5,1901。

[42]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203、215页;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254、831、832页。

[43]有关近年来仍有厦门人士否认厦门英租界存在的论争,参见萧春雷:《厦门英租界争议》,《厦门晚报》2015年3月15日。

[44]今井嘉幸认为,中国的租界可分为以下七类:(1)天津式的外国正式专管租界;(2)安东式的自然专管租界;(3)上海式的正式外国共管租界;(4)济南式的自管租界;(5)烟台式的正式中外共管租界;(6)福建式的自然共管租界;(7)北戴河式的自然自管租界。在事实上,其中第(2)(4)(5)(7)类都不是租界,而是被称为“租界”的特殊区域。

[45]Westel Woodbury Willoughby,Foreig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TheJohns Hopkins Press,1927,pp.504-505.

[46]Westel Woodbury Willoughby,Foreig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p.496.

[47]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185、186页。

[48]Local Land Regulations of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Tientsin and General Regulations for the Tientsin Consular District,1866,Preamble.

[49]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British Concession at Canton,1871,Article 1,2.

[5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外务部档案,中义关系类,第1541号卷,《天津义租界章程》(意大利文本)。

[51]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302页;R.P.W.Pitcher,In and about Amoy,p.121。

[52]余谊密等修、鲍寔等纂:民国《芜湖县志》卷五,页一。

[5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80—83页。

[54]徐焕斗编:《汉口小志》,附外国人居留地第2页。

[55]英国国家档案馆:FO 93/23/19b,中英汉口永租地基租约,咸丰十一年二月十一日。

[56]蔡育天主编:《上海道契》第1卷,第1页。

[57]黄本铨等撰:《枭林小史》等四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0、20、52页。

[58]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917,苏松太道吴煦致英国驻沪领事照会,同治元年六月初五、初九。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920,《英国在江宁开口通商中外合议章程》,同治四年四月;上海道丁日昌致英国领事照会,同治四年五月十七日。

[59]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917,照抄致江汉关郑监督照会,同治四年四月十九日;英国驻湖北领事致江汉关监督照会,同治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932,天津知府告示,同治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60]文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6册,第3098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州的洋行与租界》,第8、20页。

[61]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第185、186页。

[62]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920,上海道丁日昌致英国领事照会,同治四年五月十九日。

[63]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9册,第7088页。

[64]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232页。

[65]《列强在中国的租界》编辑委员会编:《列强在中国的租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591页。

[66]在上海法租界,这一市政委员会在中文中被称作“公董局”,在天津法租界被称作“公议局”,在镇江英租界曾被称作“公务局”。

[67]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Foreign Settlement of Shanghai,1869,Article 10,1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94、295页。

[68]Land Regulation(of Kulangsu),Article 2-5;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第299、300页。

[69]《上海洋人居留地界章程》,上海Kelly&Walsh公司1929年印。

[70]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Foreign Settlement of Shanghai,1869,Article 10,11.

[71]天津档案馆、南开大学分校档案系编:《天津租界档案选编》,第61页。

[72]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Foreign Settlement of Shanghai(《上海公共租界地产章程》),上海A.B.C.出版社1937年版。

[73]Ch.B.Maybon et Jean Fredet,Histoire de la Concession française de Changhai,Paris,1929,pp.315-318;[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第277—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