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定义问题
租界的定义,即什么是租界,在租界出现之后众说纷纭。究竟应给租界怎样的定义,既可反映租界的主要特性,又显示它们与当时外国在中国开辟的其他特殊区域的差异,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19世纪60年代,当“租界”一词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后,这一中文中的新词汇并未被赋予特殊含义,它只是从原先的“永租地界”“外国租地界”等名称发展、简化而来。此时,开辟了这些“国中之国”的外国人也不知应对这种史无前例的居留区域下什么定义。1863年4月,上海法租界租地人大会曾对这一问题展开了一场热烈、混乱的讨论,最后得出的结论为“法租界”是法国“一直给予特殊的保护”的土地。[1]1895年中日订立《马关条约》后,中国政府和一些中国官员已经认识到租界与宁波江北岸等处外国人居留、贸易区域的差异,即在租界内外国人有管辖地方、居民之权,其中包括办理巡捕、缉匪、修路等一切事宜。[2]他们还认识到租界虽是外国人在中国的“寄寓之地”,“实无殊外国”;在租界里“华民亦归他人管辖”,犯人入界“不能任我拘拿”,“厘捐不能由我抽收”,界内“一切政令出自他人”。[3]至1919年,出席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已对租界下了较为精确的定义。这一由著名外交家顾维钧等人组成的代表团向大会指出,租界是通商各口“划定专界备外人居住、贸易者”,“租界之地,仍为中国领土”,“惟治理之权则或属于承受该租界之国所派领事官,或属于纳税外国人民所选举之工部局”。[4]
此后,很多著述中都有租界的定义,它们多不相同,无法一一引述,这里只列举其中的两种。
一种是较早出现、曾经产生过较大影响的定义,系出自《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对《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所作的一个注释:
帝国主义国家在强制清朝政府承认沿江沿海的某些地方为通商口岸后,并在他们所认为合宜的地方强占一定的地区做为他们的“租界”。在这种所谓“租界”内实行了完全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以外的另一套统治制度,即帝国主义的殖民制度。[5]
另一种定义出自中国重要的工具书《辞海》的2010年版:
租界 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如旧中国)在其口岸或城市划出的作为外侨“居留和经商”的一定区域。是帝国主义国家对半殖民地国家进行各种侵略和罪恶活动的据点。英国于1842年迫使清政府订立《南京条约》,在中国各大口岸划界租地,筑路建屋,在界内僭取了“管理权”。其他帝国主义国家亦争相仿效。在旧中国的租界有两种形式:一种由一国单独管理(如汉口的“英租界”、上海的“法租界”),一种由几国共同管理(如上海的“公共租界”)。[6]
这两种有代表性的定义反映了多年来不少著作对租界所下定义的得失。这些定义都指出了租界最主要的特征,即是租界开辟国取得了租界的行政管理权,使租界成为不受本国政府管理的“国中之国”。同时,这些定义也反映出涉及该定义的有代表性的问题。
第一,租界是否仅出现于半殖民地的中国。不少著作都称租界是帝国主义国家在旧中国开设的居留、贸易区域。这样的论述,就表示租界仅出现于当时的中国。然而,可以断言的是,继中国之后,朝鲜也出现了日本、中国等国开辟的专管租界以及公共租界。1877年,实行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加紧对朝鲜的侵略,于这一年的1月30日迫使朝鲜政府订立《釜山港居留地借入约书》,确定在釜山设立“日本专管居留地”,即日本专管租界,日本人攫取了界内的行政管理权,并设置了巡捕,因而这一区域确是租界,而不是通商场之类的类似租界地区。此后,日本又陆续在元山、仁川、马山等地开辟了专管租界。[7]清政府于1884年4月2日与朝鲜政府订立《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随后即在当地设立华商租界,界内行政权由中方掌控,并在当地设置了与英国人合办的租界巡捕。因此,这是个中国设在仁川的专管租界。随后,清政府又在釜山、元山开设专管租界。此外,还有多个通商口岸辟有各国公共租界,其中仁川的公共租界设有英、中合办的租界巡捕,足以显示其“国中之国”的特性。[8]这些史实表明,租界并不仅仅出现于中国,因而把租界定义为帝国主义在中国开辟的特殊居留、贸易区域是不够确切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租界开辟国是否都是帝国主义国家。按照传统的定义,帝国主义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即垄断资本主义,并是资本主义的最高与最后的阶段。将租界开辟国确认为帝国主义国家,便会遇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英、法、美等国在中国开辟租界始于19世纪中期,距帝国主义的形成还有约半个世纪的时间。二是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更多的国家在中国开辟专管租界及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时,其中有些国家仍未发展成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如比利时、荷兰等国,都是老牌的殖民主义国家,但尚不是帝国主义国家。三是在别国开辟租界的国家中还有中国。当时的中国积贫积弱,资本主义尚未发展,更不用说已进入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断言租界系由帝国主义国家开辟,是与史实有出入的。
第三,租界的司法制度是否完全独立于中国的法律制度之外。从总体来看,租界司法制度与当时的华界大体近似,系根据被告国籍来决定受理案件的法庭和适用法律。以华人、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即“无约国人”和无国籍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由中国法庭受理,并按照中国法律判决。以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即“有约国人”为被告的案件,由该国在华领事法庭或其他法庭受理,并按照该国法律审判。因租界受外国人行政管理,在拘捕、交犯、审判及刑罚等方面,租界存在着一些与华界不同的制度。特别在上海租界、汉口租界和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还设有仍作为中国法庭的中外会审公堂,在这些租界内华人、“无约国人”和无国籍外国人违反租界章程及成为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告,就可能由中外官员会审。可见,尽管租界开辟国已对界内的司法权有所侵夺,租界内华人基本上仍受中国的司法管辖,租界的司法制度尚未独立于中国的法律制度之外。
此外,有些著作认为,租界系实行领事裁判权的地方,即租界以外的华界不实行领事裁判权。查阅当时中国与各国所订条约,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有约国人”并不仅仅在租界,而是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成为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告,都应由其本国的领事法庭审判。认为领事裁判权仅实施于租界地区,也是与史实不相符合的。
综合上述的论述,似应给租界这一概念下这样的定义:
租界作为外国侨民特殊的居留、贸易区域,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中期存在于中国等国的通商口岸。租界开辟国政府及外国侨民通过永租等方式获取租界的部分直至全部土地,并侵夺界内的立法权、司法权,特别是夺取了行政管理权,这一权力主要由其领事或外国侨民掌控的行政管理机构来行使,致使这些区域成为不受本国政府管理的“国中之国”。
这一定义除了指明租界存在的时间为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中期外,还指明了租界五个方面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与当时其他特殊区域的差异。第一,指明租界的基本功能,系外国侨民的居留、贸易之地。这表明租界有别于作为军事基地的租借地、作为经营铁路所用之地的铁路附属地、作为夏日消暑的避暑地等。第二,指明租界的地理位置,系位于通商口岸。这显示租界有别于位于海滨、包含港湾的租借地,位于深山、滨海的避暑地,位于铁路沿线的铁路附属地等。第三,指明租界的行政管理,系由租界开辟国的领事或外国侨民掌控的行政管理机构来实行。这表明租界有别于由开辟国任命的总督或行政长官来进行统治的租借地,由俄国或日本铁路公司直接管理的铁路附属地,以及仍由中国官府管理的通商场等。第四,指明存在租界的国家,不止中国一个国家。这是为了纠正租界仅存在于中国的误解。第五,指明租界的部分直至全部土地系由租界开辟国政府及外国侨民通过“永租”等方式来获取。这不仅为了显现租界的土地制度,也为了显现租界与贸易圈的差异,除了土地不是永租之外,后期的贸易圈与租界十分近似。
这一定义也指出了租界与订有开辟约章但尚未建成租界的差异,即当地是否成为被外国人行政管理的“国中之国”。界定当地是否被外国人行政管理,则可以是否设置了租界巡捕为基准之一。外国人要在当地进行行政管理,须设置警务人员。《马关条约》订立后,中国官员认识到仍由中国管理的宁波通商场与租界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在宁波中国自设巡捕;他们力阻日本在杭州等地开辟专管租界的主要措施之一,便是坚持中国在当地自办巡捕之权。而日方也认为警察权是权利事项中最重要者。1914年,上海法租界的大扩展则以划分上海法租界外马路警权为名。在相关协定中,扩展区域即被称作“归入法国警察”管理范围的区域。[9]可见,订立开辟租界的中外约章后该区域是否演变成“国中之国”,可以当地是否已由领事专管,特别是由租界巡捕管理,也即是不再受中国官府管理为准。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不发达的苏州、杭州、重庆日租界,还是昙花一现的天津美租界、地仅弹丸的厦门英租界,都曾设有租界巡捕。而营口英租界、厦门日租界等未建成的租界,则都未见设置租界巡捕的记载。
最后,还应研究的是可否扩展租界的外延,将过去曾被称作租界的区域,如租借地、避暑地、自开通商场等继续视同租界,归纳到租界这一概念中去。这种尝试看来是不可行的。在以往很长的时期中,凡是被外国政府或外国侨民租用的区域都曾被称作租界,如旅大租借地被称作“旅大租界”,庐山避暑地被称作“庐山租界”,芜湖公共通商场被称作“芜湖租界”,等等。还有些区域也会偶然被称作租界。如中外人士一直未称鸡公山避暑地为租界,当地却曾竖立过一块刻有“租界”二字的街石。在中外人士也都不称为“租界”的福州仓前山地区,作为英国领事馆所在地的两段空旷山园却曾被中国翻译者称作“租界”。[10]如果仅依据清政府及某些人士一时的措辞,就扩大租界的外延,不仅会将一些无论是中外政府还是当地居民都不认为是租界的区域误作租界,而且会造成这样的难题:为什么同一类型的外国人居留区域,诸如避暑地,有些被称作租界,有些则不算租界?为什么稍有差异的外国人居留区域这一类被称为租界,另一类却不算租界?结果,租界一词的外延模糊,不仅无法正确统计中国曾有过多少租界,也无法给租界确定精确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