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殊区域

第四节 其他特殊区域

除租借地、避暑地、铁路附属地外,在鸦片战争后的中国,还出现其他一些特殊区域。其中设在新疆的俄国贸易圈后来与租界十分近似,北京的使馆区与租界也异中有同,澳门已近似割让的领土,营口、宁波等地的外国人居留区则尚未成为“国中之国”,而约开与自开通商口岸的通商场虽然常被称作“租界”,其实与租界有本质差别。

第一,贸易圈。

贸易圈,也被称为贸易亭等,在清代中期是中国和哈萨克商人在伊犁等地的贸易场所。1851年后,贸易圈演变成俄国在新疆开辟的特殊区域,民国年间的有些著作也曾误称其为“租界”。[117]俄国人先后在伊犁、塔尔巴哈台以及乌鲁木齐设立过贸易圈。

1851年,经俄国官员要求,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规定,俄国商民至伊犁、塔城(即塔尔巴哈台)通商,由中国官员在旧有贸易亭附近指定地段,由俄商自行盖造房屋,以便居住、存货。1852年,首任俄国驻伊犁领事到任时,伊犁将军驻惠远城,中国官员在该城西门外指拨沙土隙地一段,三里余,作为俄国贸易圈;此外,就近拨给墓地一段,一里余。同年,俄国领事抵达塔城,中国官员在塔城西北指拨地基一段,周围三里余,作为俄国贸易圈。次年,伊犁贸易圈建成,圈内有房屋48间,包括领事和哥萨克卫兵住房,以及俄商住所及货栈。贸易圈有围墙环绕,由领事管控大门的出入。塔城贸易圈于同年落成,圈内有房屋51间。未久,因俄商纷至沓来,圈内房屋增至70余间。[118]

1855年,塔城民众与东侵的俄国人冲突加剧,并纵火焚烧塔城贸易圈,夺取圈内货物。俄国领事即率全体俄商逃回俄国。事后,中国官府严惩肇事者,但拒赔俄商损失,在新疆的中俄贸易一度中断。1857年,为了向清政府施加压力,俄国领事也率伊犁俄商撤回本国,伊犁贸易圈由中国官府代为看管。次年,伊犁河泛滥,冲毁圈内部分房屋。同年,中国官府在交涉中让步,中、俄订立《塔尔巴哈台议定赔偿条约》,其中规定,中国官府按照原来式样在塔城重建贸易圈。未久,塔城贸易圈竣工,圈内共有房屋106间。在伊犁,中国官员也同意俄国人于惠远城外旷地另选贸易圈圈址。俄国领事等人除在原贸易圈内建屋、居住外,也在新给地段内兴建房屋。[119]1862年,中、俄代表在塔城贸易圈举行勘分西北边界谈判,谈判未有结果。此后,俄军加紧侵吞中国领土,双方在新疆边境屡屡发生冲突。次年,中国官府禁止向伊犁贸易圈内俄国商民供应粮食,俄国领事等人仓皇逃离,圈内只留一人看守。同时,塔城贸易圈内的俄商也陆续离去。未久,新疆爆发当地贵族、民众武装起事,他们于进攻惠远城之际占据了伊犁贸易圈,并在再次攻占塔城后,将该城及其贸易圈一并焚毁。[120]至1871年,俄军侵占伊犁地区,惠远城被拆毁,伊犁的贸易圈也被废弃。

此后,伊犁和塔城的中俄贸易地点都发生了变更。在俄军侵占伊犁期间,俄国统治伊犁的中心是宁远城,俄国商民遂聚集于宁远,在该城东门外居留、贸易,形成相当规模的商场。在1872年中国官兵返回塔城后,俄国商民在原贸易圈东侧修建二十多所房屋、店铺。数年后,塔城城北形成长半里许、以俄商为主的贸易市场。[121]1881年,中俄《伊犁条约》订立,其中规定,准许俄国人在伊犁等地“照旧管业”,中、俄双方便未在伊犁另划贸易圈界址,俄国商民继续在宁远扩展贸易和居留范围,在城东、城北等处形成多个俄国商民居留、贸易区域。于是,伊犁不再有贸易圈。

1882年,中、俄官员就重新划定塔城贸易圈事进行谈判。俄国领事拒绝返回原贸易圈,要求划俄商已开设的贸易市场及其周围地区为新贸易圈。次年,双方订立的条约规定,塔城新贸易圈位于旧城以北,东面194丈,南面123丈,西面241丈,北面288丈,其面积超过旧贸易圈。该条约还规定,如果10年后抵达塔城的俄商较多,须添给自西面围墙往西至楚呼楚河之地;中、俄商民可照旧在当地杂居、贸易,只是华人不得在新给俄国人之地上盖造房屋。[122]1897年,俄国领事以当地俄商众多,索要城北北梁一带形胜之地。当地官府拒绝拨给,但只得允许将楚呼楚河东岸之地并入贸易圈。[123]至清末,当地俄国商民达三百余户,三千多人。因无围墙限制,俄国领事又纵容俄国人在圈外建房,致使他们逐年侵越,使得这一区域南抵西门外,西达楚呼楚河西岸,东到财神庙,为1883年划定面积三倍以上。此后,中国官府多次要求俄方在贸易圈四周建筑围墙,俄方为了便于日后扩展,一再拖延,最终也没有筑起圈墙。[124]于是,塔城的贸易圈与并无贸易圈名目的伊犁俄商居留、贸易区域并无很大差别。

乌鲁木齐贸易圈设立较晚。1881年,中俄《伊犁条约》规定,俄国可在伊犁、塔城、喀什噶尔及吐鲁番设立领事馆。1884年,新疆建省,乌鲁木齐成为省城。1895年,清政府同意俄国将吐鲁番领事馆改设在乌鲁木齐,并在乌鲁木齐通商。次年,中、俄双方将当地贸易圈的界址划定于省城南关外官大路以西、横大路两侧。因当地居民抵制,中国官府只得以官大路以东地段与横大路以北之地对换。1896年,双方最终确定乌鲁木齐贸易圈的地基分为两段,分别位于省城南关外三道桥横大路以南的官大路两旁,面积约240亩。[125]在该贸易圈内,俄国人建造了领事馆及教堂等建筑。分隔两个地段的官大道实际上也成了贸易圈组成部分,道旁建起洋行、店铺,形成贸易市场。[126]中国官府也屡次要求俄国领事给乌鲁木齐贸易圈建筑围墙,俄国领事则一直拖延。此种状况为俄商蚕食圈外土地提供了便利。1905年,经俄国领事要求,新疆巡抚潘效苏擅自答应给俄商续拨圈南60余亩土地。此时,正值拒俄运动席卷全国之时,清政府旋令新疆官府交涉收回该地段事宜,但被俄方拒绝。次年,俄国领事再次要求扩展界址,清政府以该贸易圈去年已拓展,坚持不允。俄国领事便纵容俄国商民在界外租赁房屋,从南北两个方向进行扩展,至清末,该贸易圈向北扩展至三道桥南民房,向南扩展至旧土地庙桥边。[127]

除伊犁、塔城、乌鲁木齐三地外,俄国依据中俄《伊犁条约》规定,也在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并且可在当地设立贸易圈。在选址时,双方官员意见不一,最终未在喀什划定贸易圈界址。俄国商民便与华人杂居,在当地出现大片俄国人居住、贸易区域。由于喀什与伊犁的宁远没有设置贸易圈,未能限定俄国人居留范围,到清末,两地中俄居民混杂,交涉频起,宾强主弱,几成不可收拾之势。中国官府因而拟严加限制,以期将这些区域转成贸易圈,[128]但这一谋划并未奏效。

对于贸易圈内行政管理等事务,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和《议定俄属商人贸易地址条约》等约章都作过规定。根据这些约定,俄商入居贸易圈,由俄国领事管束;圈内建造、修理道路、桥梁、房屋,以及引水、栽树、防火、巡夜等事务,均由俄国人自行措办。维护贸易圈安全的主要力量是俄国卫队。在伊犁、塔城贸易圈初建之际,圈内就有哥萨克卫兵驻守。1858年重建塔城贸易圈时,中国官府答应俄国在这两个贸易圈内各驻卫兵50名。[129]此后,乌鲁木齐贸易圈内也同样有俄国卫队驻守。

贸易圈内的行政体制也逐步定型。俄国领事成为当地近乎独裁的统治者,行使着俄国各政府部门的权力。圈内稍大的事务,都由领事裁决。俄国侨民之间稍大的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都由领事裁判,其判决为最终判决。圈内俄商可召开商人代表会,出席者为各洋行及独立经营的商人或其代理人,店员与普通居民不能参与。会议通常由商界领袖主持,可议决贸易圈内征收捐税的总额及分摊办法,如何维修圈内街道、桥梁、水渠等事务,并确定办事人员薪酬及领事馆附设拘留所的经费支出等。会议的所有决议,都须经领事核准才能实施。办理圈内日常事务者被称作“商约”。一个贸易圈有数名“商约”,他们有薪金,由领事任命,或由商人推选,最初多由俄国富商出任,后因其职责繁重,富商却步,多由中等商人直至破产商人充任。“商约”依据领事指示来处理圈内日常行政事务,还兼任警长,率领从俄国侨民中推举的警察来维持圈内秩序,处理俄国人之间较小的民事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并兼管圈内拘留所。他们还负责向中国官府传达领事的意见,直至代表领事与中方交涉。[130]

清政府同意在伊犁、塔城等地设立贸易圈,与在上海等通商口岸开设租界一样,起初是为了限定俄商居留、囤货的地段。此时,贸易圈四周有圈墙围绕,圈内没有贸易市场,俄商只是在来华贸易期间才在圈内居住,并且不能任意离圈外出,因而早期的贸易圈与租界的差异显而易见。1883年后,没有圈墙的贸易圈演变成中、俄商民居留、贸易区域,圈内召集的商人代表会近似租界纳税人会,设置的“商约”近似工部局董事,并设有警察和牢房,致使贸易圈与实行领事“独裁”的租界十分相像。然而,贸易圈的土地最初由中国官府无偿拨给,并非俄国人永租或购买,他们占用这些土地后还无须每年向中国官府缴纳年租或钱粮之类的地税,因而在土地制度等方面,贸易圈与租界仍有所不同。

1917年,俄国爆发十月革命,成立苏维埃政权。次年,塔城等地贸易圈的俄国卫队纷纷回国,旧俄领事失去对各地贸易圈的控制。中国官府派警察或军队入驻这些地区,并在当地陆续恢复行政、税收等方面的国家主权。1924年5月,中、苏订立《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其中规定,苏联政府允予抛弃沙俄政府在中国境内根据各种条约等所得之一切租界、租借地、贸易圈等之特权及特许。至20世纪40年代,俄国侨民在原贸易圈所在地已不再享有任何特权。

第二,使馆区。

使馆区,也被称作使馆界,位于北京城内,形成于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之后。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同意外国公使常驻北京。从1860年起,英、法、美、俄、德、意、奥、比、荷、日等国相继在北京城内开设使馆。使馆集中于原来是外国人进京时临时居住的东江米巷,附近有清政府的礼部、户部等衙署,王公的府邸以及当地的民居。因有众多外国人入居,这条巷子被当地民众改称为“东交民巷”。

1900年,义和团运动爆发。清军及义和团民对北京的各国使馆进行了围攻。使馆卫队等坚守到八国联军攻入北京。经近两个月的围攻,奥、比、意、荷四国使馆被焚毁,附近到处是断壁残垣。次年3月,各国公使通知清政府,拟将整个东交民巷地区都划为使馆区,要求将界内的中国衙署及原来的居民悉数迁出。经屡次谈判,5月30日,清政府与列强订立《增改扩充各国使馆界章程》及《北京各国使馆界址四至专章》,其中规定,该区域东界至距崇文门10丈为止;西界至兵部街为止,将吏部、户部、礼部及宗人府等中国衙署划至界外;南至城墙根,这段城墙之上允准各使馆派人巡查;北至东长安街北80米为止,使馆界墙则设在东长安街南约15丈,自界墙外至东长安街北界线以内的房屋,均拆成空地。[131]9月7日,清政府与列强订立的《辛丑条约》又规定,使馆区专门作为各国使馆“住用之处”,并完全由各使馆管理;中国人一概不准在界内居住;各国可常留军队,防守该区域。于是,这一使馆区由外国使馆管理,并驻有外国军队,已与租界颇为近似,其主要差别在于对该区域进行管理者,并非外国驻当地领事,或由界内外国纳税人选举产生的市政机构。使馆区成为位于清朝皇帝卧榻前的“国中之国”。

图示

图33 北京使馆区图

在确定使馆区界址后,相关各国的外国人便清除界内原有的中国官衙,对百姓的私宅也都于作价后加以拆除。保留于使馆区的中国官衙仅有以外国人为总税务司的中国海关总署。使馆区的东、西、北三面都建起高达六米的围墙,南有北京城墙,只是在东交民巷的东、西两端设置铁门,作为出入该区域的通道。界墙之外,他们又拆除附近地段的建筑,形成一片缓冲区。其中使馆区的西部界墙与其西侧的吏部、户部、礼部等四大衙署隔着三十余丈的空地。在使馆区内,英、法、美等十多国使馆先后重建,其中英国使馆面积最大。英、法、美、俄、德、日、意、奥等国分别在使馆附近建造了兵营,驻扎本国的卫队。为了满足各国使馆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需要,界内陆续建起官邸、教堂、饭店、银行医院、洋行、商店、邮局、俱乐部等。其中包括汇丰、花旗、德华等银行,以及六国饭店等当时的豪华旅店。这些银行、商店之类的外国经营者因而也纷纷入居。这批建筑大多是西式洋房,也有少数是中西合璧的房屋,使得这一中国的古都首次出现大片的欧美建筑。界内的道路都经过修整,以便于马车行走,并很快以电灯为路灯。这些道路的路名都用英文书写,多以赫德等外国人名为路名。1909年,在北京建成自来水厂后,使馆区是北京最早有自来水供应的区域之一,并最早在室内安装了供水的卫生设备。1925年,南北向的御河被改造成暗沟,其上种植花草,变成该区域内美丽的街心花园。

根据《辛丑条约》的规定,使馆区的警察权完全属于各公使馆。各使馆的武装警察除保护本国使馆所辖区域外,还须派出数名警察巡逻指定的地段。发现有违反该区域各种行政规章的行为,这些警察于必要时便可拘捕违章者。[132]

1914年前,使馆区并未统一行政。该区域被御河分成东、西两部分。御河以东形成由法、德、奥、比、西、意、日等国使馆组成的东使馆区,御河以西形成由美、俄、荷等国使馆组成的西使馆区,以及独自为政的英国使馆区。位于东区的各使馆、中国海关总署及当地侨民选出人员组织一个委员会,相当于当地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土木建筑、清扫道路等项事务,所需费用,根据各使馆所辖面积等进行摊派。西区的使馆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机构,因而当地的建设、卫生等亚于东区。[133]1914年,列强订立《北京公使馆区域规则》,其中规定,当地成立由三名官选委员和两名民选委员共同组成的行政委员会,管理该区域内的各种行政事务,其中一名委员专门负责当地的警察事务。[134]至此,这一使馆区已与公共租界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该区域的行政直接受公使团的监督,行政委员会的决议均需得到公使团的批准。

起初,华人不得在使馆区内居住,受外国使馆雇用的华人须持证明才能留宿,中国的马车需经车夫证明有入界的理由才能进入,日落后华人在该区域内行走还必须手提灯笼,中国士兵即便徒手也不能进入该区域。由于中国军警不能进入,外国使馆又庇护政治犯,六国饭店等处后来也接纳中国住客,使馆区因此成为不少华人的避难所。1917年,张勋在北京复辟帝制失败,便躲入使馆区内的荷兰使馆。1920年,被通缉的一批安福系政客都逃入使馆区内的日本兵营,其中梁鸿志等七人在避难两年后才陆续逃离北京。[135]1924年,末代皇帝溥仪在被国民军逐出紫禁城后,很快就躲进日本使馆,并于次年移居天津日租界。1926年,北京发生镇压民众抗议的“三一八惨案”后,共产党人李大钊等被北洋政府通缉,李大钊遂携家人入居使馆区内的苏联使馆,并将国、共两党北方领导机构迁入该使馆以西的原俄国兵营。在此期间,著名报人成舍我、邵飘萍等在开罪于执政的军阀后也都赶紧住入六国饭店。邵飘萍系在被骗出使馆区后才被奉系军阀逮捕、杀害。此种情况至1927年才稍有变化。此时,占据北京的奉系军阀发现李大钊等在苏联使馆等处活动后,认为苏联已废除沙俄时期与中国缔结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故派出武装军警三百余人,包围苏联使馆,逮捕了李大钊等数十人,首开中国军警进入使馆区逮捕政治犯的纪录。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次年,北洋政府终结。各国使馆便陆续迁往南京,但这些国家并未放弃这一位于中国故都的“国中之国”。界内的六国饭店仍是各种政客活跃的场所,1933年,投靠日本的原皖系军阀张敬尧便在化名住入该饭店后被军统特工刺杀。1937年卢沟桥事变爆发后,日军占领北平。使馆区作为被列强控制的区域,日军未予占据。此后,使馆区与上海等地的租界一样,如同沦陷区里的“孤岛”。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美、英等国未撤离使馆区的人员被日军拘留。至此,该区域已同沦陷区没有多大的差别。

1943年1月,中国与美国、英国分别订立取消美国、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条约,废止《辛丑条约》,取消该条约及其附件给予的一切权利,其中中、英条约还明确规定,将使馆界的行政和管理连同使馆界的一切官有资产和义务移交给中国政府。此后,相关各国都陆续与中国订立类似的条约。在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中国真正恢复了对东交民巷地区的行政管理。

第三,外国人居留区。

在有些通商口岸,外国侨民在其集中居留的区域内取得若干特权,但这些区域还没有发展成租界。在另一些通商口岸,中、外双方划定了租界界址,但这些区域也没有发展成“国中之国”。这些外国人居留区常被称作“租界”,实际上只是一些特殊地区,主要有宁波江北岸、烟台烟台山、福州仓前山和营口英国租地。下面分别论述。

宁波江北岸

宁波是鸦片战争后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之一,开埠于1844年。未久,首任英国驻宁波领事罗伯聃入居宁波城外甬江支流余姚江的北岸。[136]这一东临甬江,西、南两面紧靠余姚江的江北岸地区,发展成英、美、法等国人士在宁波的居留、贸易区域。

1861年12月太平军攻占宁波府城后,英、法等国军队控制了江北岸,大约七万名华人进入这一区域避难。1862年初,美、英、法三国领事等人就维护该区域秩序,保护当地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等事项达成协议,并擅自确定该区域界址,即东、西、南以甬江、余姚江为界,北以白沙河一线为界,并宣称他们保留于必要时为当地制定规章之权,只要这些规章符合中外条约。[137]未久,太平军在宁波城外鸣放礼炮,流弹飞入江北岸。这一事件成了英、法军队支持清军夺回宁波府城的导火索。事后,法国驻宁波领事爱棠要求宁绍台道划江北岸部分地段为法租界。美国领事孟恩威理以这种行为损害当地英、美侨民的利益,立即反对。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也一再向清政府宣称,在江北岸划出专管租界,将侵犯中美条约给予美国人的权利。[138]英、俄两国公使同样反对,连新任法国公使也不支持。宁波因而未出现法租界,也未出现其他专管租界或公共租界。[139]

图示

图34 宁波江北岸通商区域图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订立。该条约规定,尚未划定租界的各通商口岸都应由外国领事与中国地方官议定界址。宁绍台道瑞璋奉命勘定宁波江北岸外国租界界址,但因为当地外国洋房与中国民居犬牙交错,且多坟墓,难以划分,所以没能定界。九年后,外国领事又催促定界,因中国官府已采取不贸然允准外国增开租界的政策,就托词拖延,使宁波最终没有出现外国租界。[140]

1863年,中国地方官员与各国领事在江北岸筹设巡捕房,起初只雇用了三至四名巡捕,由中国厘局月支三百银圆为经费,其余由江北岸的洋行、商铺捐助。1867年,外商拒绝再捐,中国厘局便月支五百银圆,承担了全部费用。虽然经费出自中国官府,该巡捕房却只听从外国领事指挥。1880年,宁绍台道瑞璋订立《宁波重设巡捕办事章程》。其中规定,江北岸巡捕房一切归道署自办,其经费由中国官府提供。巡捕房督捕等由外国人充任,由宁绍台道任命。巡捕由华人充任。巡捕拘捕界内华人,手续与在界外相同。十余年后,该巡捕房共有外籍督捕、巡官及华籍巡士、华捕等二十余人。[141]1894年,中国官府订立的《宁波增订巡捕禁令章程》规定,中国差役虽能进入江北岸巡察地方,但要查拿界内人犯,其牌票须先送巡捕房签字,并须由巡捕协拿。[142]1909年,中国官府撤销江北岸巡捕房,改设巡警分局,其负责人不再由外国人充任,而是由鄞县知县任总办,另外委派坐办一人。遇有重大交涉事件,则由宁绍台道负责办理。至此,江北岸巡捕房的历史遂告终结。[143]

1884年,江北岸设立清道局,由外国人与华人共同组成,他们在巡捕房的监督下负责道路保洁、照明和修补等事项。因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入不敷出,相关工程难以开展。[144]1898年,清道局改组为公共工程局,负责当地市政建设。工程局有董事13名,华、洋各占6名,由外国人充任的浙海关税务司作为宁绍台道的代表出任董事长。经宁绍台道允准,工程局向通过当地码头起卸的每件货物征收码头捐3文,用于当地道路、码头、电气、水道、卫生等项市政建设。[145]民国初年,工程局华董增至10名,由会稽道尹任会长,浙海关监督和税务司同任副会长。至1927年,新成立的宁波市政府派员接管工程局,改设为宁波市公务局江北工程办事处。这一特殊的历时30年的市政机构遂退出历史舞台。[146]

经过数十年发展,江北岸成为西式建筑林立、商务十分繁荣之区。英、法、美等国设有领事馆,英、法、美、日等国商人及华商建成不少洋行、商号、工厂、船埠等。中国的浙海关、宁波邮政局以及轮船招商局等企业的分局也都设在当地。当地还出现近代新闻、出版机构,作为宁波主教座堂的江北岸天主教堂,以及一些富商大贾的豪宅。至民国年间,当地更加繁荣,出现了更多的商店,并成了诸多银行、钱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所在地。

在多个外国人居留区中,宁波江北岸与租界最为相似,因此当时及后来不少中外人士称之为“宁波租界”。然而外国人从未在江北岸召集过纳税人会议,设立租界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中国官府又很快自办巡捕、道路等市政,该区域仍与租界有明显区别。甲午战争后,清政府拟以宁波通商场的模式来抵制日本在苏州、杭州等增开通商口岸开辟专管租界。1909年,中国官府又将当地的巡捕房改为由中国官员为负责人的警察局,使这一区域与租界的差异更为明显。至1927年,中国政府便完全收回了当地的行政管理权。

烟台烟台山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军于1860年占领烟台,驻兵于当地濒海的形胜之地烟台山。次年,法国要求租赁烟台山南麓向西南丈量120弓、东南丈量至海岸退潮处的地段。在此期间,因为中英《天津条约》增开登州为通商口岸,但英国人随即发现登州滩薄水浅,烟台芝罘湾则域宽水深、商贾云集,所以要求改烟台为通商口岸,并拟租赁烟台山一带土地,使中国官府无法允准法国要求。1862年底或次年初,英方表示可暂不租地,中国官府即划山麓211.75亩土地为法国租界。法方进而要求将烟台山划入界内,中国官府因烟台山巅旧有炮台,是烟台屏障,故未允准。[147]英、美人士也不愿让法国人独占形胜之地,就从当地中国业主处大量购买土地。英、法公使遂于1866年与总理衙门商定,烟台口岸法国专用地段,毋庸专归法民承租,各国商民都可分租;中国也不能允准一国辟有专门地界,无论何国租借地段,永为各国公用;除山巅炮台左近一区土地外,烟台山之地全部准许各国商民租用。[148]此后,烟台山及其南麓演变成各国公共居留、贸易区域。

自1861年烟台开埠后,英、法、美、德等17个国家相继在烟台山一带设立领事馆。各国侨民在当地陆续开设了一批洋行、银行,以及多所教堂、医院、学校。当地华人仍拥有不少土地,并开设各种商店、货栈。1877年,根据上年中英《烟台条约》有关在尚无租界各口划定租界的规定,中国官府拟划当地308亩土地为租界,但因英方拟确认租界当局可向华商征收码头捐等捐税,并以要求扩大租界范围相要挟,致使交涉搁浅。[149]在此期间,当地市政建设推进缓慢,很少有新道路开辟,已建道路也长期未设路灯。为维持社会秩序,经中国官府提供经费,当地曾雇募三名华捕,但他们听从英国领馆警察的指令。[150]1890年,外国侨民在当地设立道路委员会;1893年,又设立邮政委员会。同年,这两个委员会合并为公共事务委员会,承办当地的市政工作。该委员会还召集各领事馆所雇警察,共同负责站岗、燃灯、巡夜、清秽等事务。遇有外国人酗酒、斗殴等事件,他们可以缉拿,分别送交本国领事查办。设置这些机构时,外国人从未与中国官府协商。1897年,清政府在当地设立邮政局,该委员会失却邮政收入,便开征房产捐及人丁捐。因该委员会本来就无权征税,这些捐税实际上属于外国侨民自愿捐助。对于不愿缴纳捐税者,该委员会不能强迫。[151]

从1899年起,英、美等国力图使烟台山外国人居留区域成为公共租界。至厦门鼓浪屿成了名为公共地界的公共租界后,在烟台的外国人不仅企图将烟台山一带同样变为公共租界,还企图扩展其范围。山东官府断然拒绝,并指出,扩展通商口岸的公共旅居之地,应归中国官员自办。在此期间,当地一部分巡警由公共事务委员会雇用,另一部分由登莱青道提供经费,听从海关税务司指挥。1906年,英、法、美、德等国公使将当地各国侨民所拟烟台山地区《土地章程》及附则等送交清政府外务部,其中内容大致沿用鼓浪屿公共地界以及上海租界各章程。因登莱青胶道何彦昇等官员和当地华商坚决抵制,清政府拒绝在烟台设立租界,坚持要依照宁波等处成案,自办巡捕、工程等事。[152]1909年,双方妥协,决定组织名为“国际委员会”的中外联合管理机构。该机构被华人称为华洋合办工程董事处,管理范围包括烟台山一带华洋杂居区域及附近华人街区,当时又称烟台第六区。董事处有董事12名,由当地华人和外国人士各选举6名。其权限为管理区内道路、沟渠、桥梁及卫生等事宜,向当地中外居民及往来人力车征收捐税,为改善当地治安向中国官府及领袖领事提出建议,并在他们核准后施行。向华人征税的税务官由董事处推荐,再经登莱青道任命。董事处无权干预区内巡警事务。中国官府设立警察局,下辖司法、卫生、消防等九个部门,负责当地的治安。在此后数年中,该董事处先后在各国侨民居住区修建了一些平坦的柏油道路,架设了照明电灯,安装了必要的卫生设施。[153]

在民国年间,有些著作称烟台有中外共管租界或公共租界,但当地中国官府和居民从不认为烟台山一带是外国租界。[154]在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38年,日本军队侵占烟台。三年后,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占据烟台山外国人居留区。抗日战争胜利之际,美、英、法等国同意将各地专管租界及公共租界行政管理权归还中国。外国人在烟台山地区的特权也未恢复。

福州仓前山

福州仓前山,位于闽江南岸,南台岛北部。作为鸦片战争后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之一,福州开埠于1844年。英国驻福州领事馆最初设在城内。1855年,福建官府允准英国领事租赁城外仓前山上天安寺双江台后围墙内空旷山园两段,作为建造领事馆的地基;允准英国商民租赁附近观音井、下衕等处屋地,为储货、居住之地。[155]此后,法国、美国、德国、俄国、荷兰、丹麦、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奥匈帝国等国纷纷在仓前山租赁土地,建造领事馆。各国商民也陆续在此地租赁地基,建造住宅、洋行、银行、商店、教堂、医院、学校等。后来,轮船招商局等多个中国企业也在当地设立分局或总行。

1861年,清政府决定在闽江南岸、仓前山北麓的泛船浦设立闽海关。此后,泛船浦一带也出现诸多西式建筑,其中包括福州邮务总局以及作为天主教福州教区主教座堂的泛船浦教堂等。1881年,外国商民又将活动范围伸展到仓前山南麓,在那里租赁大片土地建造跑马场。故而当时有“走马仓前观走马,泛船浦内看番船”之说。

1862年,外国侨民组建福州公路信托部,负责在仓前山等处修路、植树、动迁路边旧墓、营造外国人墓园、维护环境卫生等事项。所需经费,由道路使用者分担。起初,在当地道路上步行者每年须支付3银圆,骑马者6银圆,后增至步行者5银圆,骑马者10银圆,每家洋行25银圆。[156]外国侨民还曾擅设巡捕,在当地值勤。因被中国居民抵制,当地治安改由若干中国差役负责。外国人士抱怨他们平时不见踪影,仅在逢年过节索要节敬时才露面。至1894年前后,中国官员妥协,他们组织一队华捕,让华捕受各国驻福州领事节制。这些华捕认真执勤,拘捕违法分子,使当地秩序有所改善。[157]

直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外国人在仓前山地区仍然拥有很多特权,时人有福州仓前山一带宛如租界之说。[158]不过,外国人并未在当地组建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不能管理当地华人,也不能向华人征收捐款,故该地区与租界尚有较大差异。

抗日战争初期,日军一度侵占福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与英、美等国成为盟国,福建省政府收回仓前山以南的外国人跑马场。未久,日军第二次占领福州,英、美等国人士纷纷逃离仓前山等处。抗日战争胜利后,外国人未再恢复在当地的特权。

营口英国租地

牛庄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增开的通商口岸。1861年初夏,英国领事密迪乐至辽河口实地考察,发现牛庄距辽河入海口甚远,不是理想的中外贸易地点,便要求改海口附近的盖平县没沟营为通商口岸。没沟营又名营子、营口。经多次商议,密迪乐与牛庄防守尉毓昌等于8月订立租约,确认在没沟营迤东的辽河沿岸设置英租界,其东西沿大道丈量282丈,其南自大道北壕起,北至辽河边,面积197.67亩。双方仿照此时开辟镇江、汉口、九江等地英租界的约章订立了租约,其中规定,界内一切事宜,统归英国领事专管,随时定章办理。同时,双方在辽河东岸确定基地一区,作为英国人墓地。接着,中国官员传集当地业主,与密迪乐一起,商定土地及房屋等共作价993两白银,并当场将价银交收完毕。[159]此后,英国人曾称这一由英国政府租赁的区域为“牛庄英租界”,有些华人因该区域其实位于营口,曾称之为“营口英租界”。

租赁这片土地后,密迪乐随即为“营口英租界”订立章程13款,其中规定,将召集界内租地人会议,征收建设经费,并雇用巡捕,兴建码头、道路、下水道等。[160]随后,分租土地的英商就由英国政府颁给租赁期为99年的皇家租契。然而这一区域地势低下,在不久后逐步塌入辽河。尽管租地人极力加固河堤,但事与愿违。直至民国肇建后多年,在所剩的少数地块之上没有一条像样的道路,只有数家洋行,连英国领事馆也建在界外。

甲午战争时,日军侵占营口,中外居民纷纷逃离,当地贸易停顿、市面萧索,事过多年尚未恢复。1898年,俄国强租旅大后,清政府允准英国、日本分别在营口划出一块土地作为租界。1900年上半年,当地中国官员与英国官员再次划定“英租界”界址,该区域与原有“英租界”隔辽河相望,东西长300丈,南北宽140丈。双方还约定,将请总理衙门立案,该租界以北余地永远不得让与他人,如拟出让,也必须尽先并入该租界。[161]未久,庚子事变爆发,俄国军队侵占营口。此时,在营口的外国人中,俄国人占了90%以上。在四年后日俄战争期间,日军侵占营口。日军撤离后,营口出现日本“新市街”和铁路附属地,当地外国人中95%以上是日本人。[162]在这种形势下,英国人一直未去经营这一新获得的租界。

由于原来的“营口英租界”所剩面积极其狭小,仅有数家洋行,界内外国侨民屈指可数,他们一直没有在当地组织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也没有设置巡捕房。[163]在这一区域以外,中外居民杂居,同受中国官府保护。从1890年起,入居营口的人们每年选举产生一个委员会,负责当地的道路照明等事宜。[164]后来,当地还设置由中国官员主持的华洋裁判所,在中外居民发生财产纠葛时,就由该所裁判,外国领事等官员仅能列席旁听,从来没有会审之事。[165]1906年,英国驻华外交人员在调查各地英租界的情况时,对在中国有六个还是有七个英租界,即营口究竟有没有英租界心存疑问,他们确认的是,“营口英租界”完全处于无人管理状态。[166]1930年,一个美国学者在营口作了实地调查后也指出,要是说营口存在“英租界”,这将使很多人惊讶。在这一狭小区域内,英国人并无建立市政机构的意图。未久出版的《营口县志》也指明,“营口自通商开埠以来,并无租界之名”。[167]这一英国人作为租界来开辟的区域,没有发展成英租界。这一英国租地连同界外地区,在营口实际上形成了一片华洋杂居区域。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此后,日本扶植的伪满洲国建立,英国未予承认,并关闭驻营口领事馆。英国侨民也陆续撤离。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仍留在营口的英国和其他国家的侨民遭到日军残酷迫害。抗日战争胜利后,营口一度被苏联军队占领,旋又成为解放战争的战场,英国未能恢复这一特殊居留区域。

第四,通商场。

通商场,是甲午战争后清政府在30多个通商口岸开设的外国商民居留、贸易区域,也被称为商埠地界、华洋公共通商场等。其中部分通商口岸由清政府被迫订立的中外条约约定开放,另一些则由清政府自主开放。清政府在通商口岸划出通商场的目的之一,是以通商场来抵制租界。总的来说,通商场仍由中国官府管辖,因而与租界有本质的差异,但在当时不少人仍称之为“租界”“通商租界”或“公共租界”。

位于约开通商口岸及自开通商口岸的通商场大体相同,但也有一些不同。约开口岸通商场的界址和有关章程通常经中外官员共同商定,其面积与重庆日租界等中等规模的租界近似,其土地制度也与这些日租界相仿。自开口岸通商场的界址多由中国官府自行划定,其章程多由中国官府自行订立,土地制度也与租界有所不同。因为通商场几乎完全由中国自主管理,其面积大小几乎不牵涉主权得失,所以有些自开通商场的面积甚大,达数千亩之多。

在约开通商口岸中,最先开设通商场的是苏州和杭州。中日《马关条约》订立后,日本拟在苏州、杭州等四个增辟通商口岸开辟日租界。署理两江总督张之洞等认识到外国租界对中国的危害,力主仿照宁波江北岸模式,在苏州等地设立由中国自行管理的通商场,以抵制日本开辟专管租界。[168]江苏、浙江、四川等地官员即计划在苏州、杭州、重庆等地开辟日本通商场、各国公共通商场。后经日方要挟,清政府只得让步。1897年,在苏、杭两地,中、日双方于划定日租界界址的同时,划定公共通商场界址。这两个公共通商场都与日租界毗邻。苏州公共通商场面积432.8亩,位于苏州城外日租界以东,东、北两面接连沿河官路,南到采莲泾。[169]杭州公共通商场面积约1 095亩,北连日租界,西起大运河东岸,东到陆家务河西岸,南到拱宸桥一线。[170]芜湖等约开通商口岸也陆续设置通商场。1877年,中、英双方划芜湖县城西门外约719亩长江江滩为租界。因居民、商人抵制,英商未能租得土地,租界没有开设成功。1904年,中、英订立约章,其中确认,将这一南起陶家沟,北至弋矶山脚,东起普潼山脚新安普潼塔,西至长江的区域改为由中国地方官府自设巡捕,自行建设、管理的“各国公共通商租界”即公共通商场。[171]

图示

图35 苏州公共通商场图

中国自开通商口岸,同样开始于甲午战争之后。此时,为支付巨额战争赔款,清政府财政极其困难。为了增加收入,清政府认为,可实施的一条重要对策是自主开放通商口岸,因为增开通商口岸,可以振兴商务,扩充利源。[172]1898年,清政府宣布在吴淞自开商埠,但多重原因使其未在此时开埠成功。次年,清政府又同意将岳州、三都澳、秦皇岛等地作为自开通商口岸,并在此后十余年间持续这一行动。这些自开通商口岸中,武昌、南宁、济南、潍县、周村、湘潭、常德、昆明等地系各地中国官员奏请开放,长沙等地则是根据中外条约的规定由中国自行开放。特别是1905年《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规定,中国应将东三省的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长春、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等16个地方作为自开通商口岸。

图示

图36 芜湖公共通商场图

对于自开通商口岸,中国官府先后划定了通商场的界址。其中岳州通商场设在府城以北城陵矶一带,分为三段,北段从红山头到刘公庙,中段从刘公庙到华民保障,南段为月蟾洲。[173]南宁通商场设在邕州南门外一里处,南自古邕州城旧南门,北到桃园路,东到旧古城基,西到邕江江岸。[174]长沙通商场设在省城北门外,南以城、北以浏渭河、西以湘江、东以铁路到新码头为界。[175]济南通商场设在城外西关胶济铁路迤南,东起十王殿,西到北大槐树,南沿长清大道,北至胶济铁路,其南北约两里,东西近五里。常德通商场设在府城外沿河一带,自仁智桥棚栏门起,到皇经阁止,前抵大河,后面上段至城墙,下段至各街巷口所立界碑。[176]昆明通商场设在该城南关外,从鸡鸣桥到奏功桥为西段,从奏功桥到明通河太平桥为中段,从太平桥到金汁河桂林桥聚奎楼为东段。[177]

约开或自开通商口岸的通商场都未实行在多数租界内流行的土地永租制。在约开的苏州、杭州公共通商场,与当地日租界实行的特殊制度一样,外国租地人每过30年须办理换契续租手续。在自开的岳州等地通商场,也实行近似制度,其中南宁通商场的换契期限为33年,昆明商埠则为5年。如果期满没有换契,或者拖欠租银或地税超过一年,租契即被注销,产业由中国官府没收。在南宁等通商场,还有租赁66年后中国官府可收回租出土地或另订租价后再出租等规定。[178]在有些通商场,租地人须一次付清全部租价。在苏州、杭州两地通商场,下、中、上等土地每亩租价分别为100、160、250银圆,150、200、250银圆。[179]在另一些通商场,租地人须每年付租金。在自开的长沙通商场,一至三等土地每年每亩租银分别为25、15、10银圆。此外,租赁通商场土地还须每年向中国官府缴纳地税,通常为每亩二至三银圆。租赁奉天各通商场的土地每年须纳地丁正税银二两。[180]这一税收标准高于大多数租界,更高于当地原来的地税。

通商场的立法权并非由外国人掌控。约开口岸通商场的章程由中国官员与外国官员共同订立,自开口岸通商场的章程多由中国官员自主订立,只有约束界内外国商民的章程须与各国领事酌定。中国官府在通商场内自设巡捕衙门之类的警务机构,自行选派巡捕,并设督捕或总巡等为其负责人。在界内开设酒肆、旅馆、戏馆及烟茶等店铺,须请警务机构发给执照。[181]华商犯法,由督捕或总巡等出票查办。未持有拘捕证时,巡捕也可当场拘捕不法之人。罪犯从界外逃入,地方官衙的差役可直接入界拘捕。查办界内外商以及外商雇用及在洋行内居住的华人,督捕等应先向相关领事申领印票。各国领事如要拘捕界内本国人士,也须请求督捕等派巡捕等协助。有些通商场内还设有审判机构。在济南等地的通商场,设立审判公所,由海关监督派出委员专司其事。“有约国人”违反通商场章程,由该委员邀商相关领事照章罚办。华人及“无约国人”违反该章程及犯零星杂案,由该委员罚办;民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则移送界外地方官府审办。在岳州等地的通商场,还准备设立会审公堂,由督捕等人与相关领事会审界内外国商民所雇华人涉及的案件。[182]

通商场的行政管理权也并非由外国人掌控,而是由中国地方官员执掌。管辖各地通商场的中国官员主要是当地的海关监督和海关税务司。同时,中国官府设立商埠总局或工程局等,下设工程处等机构,综理通商场内一切事务,其中包括建造道路、沟渠、桥梁、堤岸、码头等基础设施,创办电灯、电报、电话、自来水等公用事业,并在界内商民的房屋有侵损公共利益或工料不符要求等流弊时进行干预。开设通商场的市政工程经费,由中国官府投入。通商场开设后,中国官方便向界内居民征收类似租界的市政捐税,用于日常开支。不少通商场都征收码头捐,济南等地的通商场还计划征收房捐、铺捐、车捐、执照捐、巡警捐等捐税。在常德等地的通商场,遇有特殊工程,还可按户派捐。[183]

通商场由中国官府自主管理,因而与如同“国中之国”的租界有本质差异。然而较之中国内地,外国领事除能参与订立部分章程外,还在一些通商场享有若干特殊权利。在岳州、长沙等地,外商租赁及转租通商场土地,须禀明本国领事,由领事参与办理相关手续。在南宁等地,要在通商场加征捐税以兴建市政工程,中国官员须事先与领事及租户代表妥商。[184]在岳州、济南等地,拘捕通商场内的外国人犯,以及被外商雇用及住入洋行的华人,都须先经相关领事允准。[185]特别在岳州等地的通商场内,还拟设立会审公堂,外国领事可参加会审。虽然该公堂只会审外商所雇华人,不同于上海等地租界的会审公堂,但仍将有损中国主权。[186]

各地通商场的发展参差不齐,外国领事等人也多未能在当地攫取更多权益。在苏州,中国官府起初在公共通商场内特设巡捕房,特聘外国人为总巡,后因沪宁铁路通车,位于城南的该通商场与毗邻的日租界一样,十分萧条,中国官府不久即辞退外国总巡,使该通商场完全由苏州警察厅管辖。[187]有两个通商场则发展得十分畸形。一是秦皇岛。秦皇岛是最早的自开通商口岸之一,开埠前为防止外国人占据港口的重要地段,清政府指令官督商办的开平矿务局购买当地土地,又允许该局代管官荒等地,并可优先建筑专用码头。于是该口岸的港口地区为开平矿务局拥有。八国联军侵华期间,英国财团诱迫开平矿务局总办出售该局全部产业,从而霸占了秦皇岛口岸地区。1912年中国的滦州官矿公司与开平公司联合成立开滦矿务总局后,中国似乎收回了当地的主权,实际上该总局仍由英国人控制,当地在平时甚至不得悬挂中国国旗,只有在节庆日才可并悬中、英国旗。因此,时人称该地区“几与各国租界相埒”。[188]二是杭州公共通商场。该通商场位于日租界以南,距杭州城区甚远,商务不振。最初入居的西方国家商民先后离去,众多华人便来开店设铺。此后,日本商民因当地建有较好的市政设施,较之日租界又距市区稍近,也宁愿入居该通商场。当地陆续建成一批戏馆、茶馆、菜馆、烟馆、妓馆,呈现出一派畸形繁荣的景象,以吸引杭州城中的游客。时人视该通商场为污秽的销金窟,并因当地毗连日租界等而误认这一区域为杭州日租界。

第五,澳门。

也有人曾称澳门为“租界”,但实际上澳门与租界有较大差异。清政府于1889年允准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澳门已近似于被割让的领土。

航海东来的葡萄牙人于1512年首次抵达中国后,旋与中国军民发生持续多年的武装冲突。1553年,经谈判,明政府允准葡人在澳门等广州附近的洋澳就船贸易。澳门半岛隶属于香山县,此时的面积不足三平方公里,由一条名为莲花茎的沙堤与内地相连。此后,葡人便在澳门半岛南部定居。至16世纪70年代,葡人开始向明政府每年缴纳500两地租银;明政府在附近驻扎守军,并在莲花茎上修建关闸。1582年,明政府正式允准葡人在服从中国官员管辖的前提下留居澳门。[189]为了防范葡人,中国官员在平时控制对他们的粮食供应,在他们不服从管辖时就封闭关闸,停止粮食供应,以迫使他们就范。17世纪初期,东来的荷兰人力图夺取澳门。葡人便派驻军队,建造炮台,并在半岛的中部修筑城墙。后来,城墙以南的区域被称作“澳门”。在清初,清军进入澳门,他们便“归顺”了新兴的清王朝。除了在澳门设置粤海关的正税总口外,为了加强对葡人的管理和控制,清政府设置的香山县丞起初入驻澳门半岛北部的望厦,至1800年进驻葡人居留区域。清政府又特设广州府海防同知,驻扎于关闸以北的前山寨,“职司防海,兼理番民”,管理澳门事务。[190]中国官员还先后订立过多种约束在澳葡人的规章,其中包括葡人不得贩卖人口,不得私自出澳等,并只能修理坏烂房屋,而不得“添建一椽一石”。违反规定的葡人将会受到中国官府的惩办。[191]

在葡人入居澳门的最初三十来年间,当地葡人受中国、日本贸易船队司令的管辖。这一船队司令由设在印度果阿的葡印总督任命,每年任命一人。当他率领的该年度贸易船队抵达澳门时,他就是当地葡人的最高长官。自1580年起的六十余年间,葡萄牙被西班牙兼并。为预防西班牙势力的渗透,在澳葡人旋即仿照本国的城市自治制度,组织议事局,使他们的居留区域在葡萄牙升格为具有较大自治权的城市。葡印总督与西班牙国王先后予以允准。在澳葡人便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的议事局议员,包括三名长老、两名初级法官和一名理事官。其中理事官负责市政建设、财政收支以及与中国官员交涉事宜,并担任中国政府任命的官职。同时,澳门还驻有葡萄牙王家法官,并在1622年荷兰人进攻澳门后由葡印总督任命了澳门总督。不过,此时的澳门总督主要统帅当地葡萄牙驻军,其他职权十分有限。葡人还设立葡萄牙海关,向来澳贸易的葡、西等国商船征收关税,用作他们经营澳门的经费。

入居澳门后的近三百年间,先后有不少葡人多次企图将澳门变为葡萄牙的殖民地,并导致中葡冲突。经中国官府制裁,他们仍只能服从中国官府管辖。不过,他们逐步在澳门取得一些特权。葡方可任意任免澳门总督及后来主持当地司法和葡萄牙海关的特使等官员,而香山县丞入驻澳门的行动则遭到他们长期抵制。葡萄牙官兵已常驻澳门,中国军队要进入澳门则经常被葡人婉拒。葡人在澳门犯法,不再出澳接受中国官府审判,后来连杀害华人的葡人也不再出澳受审,到最后杀害华人的葡人及其他外国人都不再受中国官员审判,并不再由中国的刽子手行刑。

鸦片战争后,英国割占香港,澳门丧失数百年来在中外贸易中的特殊地位。与此同时,葡人又认为摆脱中国政府控制的机会终于出现。但在随后的中葡交涉中,清政府所作的让步十分有限。1845年,葡萄牙女王便擅自宣布澳门为自由港。然而,葡萄牙海关的撤销只是使澳葡当局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陷入更严重的困境。次年,新任澳门总督亚马留抵澳。此时的澳门总督作为葡萄牙王室最高代表,已全面执掌当地军政大权。亚马留旋即侵夺对在澳华人的管辖权,向他们征收房税、地税、人头税等捐税,甚至强令他们在澳门建造砖屋或草棚均须事先向澳葡当局申请。他又力图扩展葡人占据的区域,开始侵占澳门半岛北部以及澳门以南的氹仔岛。他还摧毁中国设在澳门的海关机构,先是撤销设在南湾等处的海关稽查口,后又封闭中国设在澳门的海关。他还竭力摆脱中国政府的管辖,拆除刻有约束在澳葡人、显示中国在澳门主权的石碑,禁止中国官员入澳时鸣锣开道、鸣放号炮即以葡人上司的身份进入澳门,并宣称将驻在澳门的香山县丞视同外国领事。亚马留的侵略行径激化了中葡之间和他与土生葡人之间的冲突。由于他在半岛北部开辟道路时毁坏了很多华人的坟墓,有六座祖墓被平毁的沈志亮联络其他六名青年于1849年8月22日刺杀了亚马留。澳葡当局遂在英、美、法等国的支持下,于25日发兵攻占关闸等处,香山县丞也于同日撤离澳门半岛。此后,澳葡当局拒绝向中国缴纳地租银,清政府也已不再能在澳门行使国家主权。不过,澳门半岛北部望厦等村的中国居民仍拒绝服从澳葡当局管辖,继续向香山官府纳税。

对于葡萄牙侵夺中国在澳门主权的行径,中国官府起初置若罔闻。1862年,葡萄牙曾企图通过订立中葡之间的国际条约来确认中国对葡萄牙占据澳门的承认,但至1864年被负责换约事宜的薛焕等人察觉,因而未能换约。1868年,经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的建议,清政府拟用一百万两白银“买回”澳门,但也没有成功。在此期间,澳葡当局继续扩张,加紧对澳门半岛北部和氹仔、路环两岛的占领,并力图管辖澳门半岛和这两个离岛周围的海面,特别是澳门半岛以西的内港。在1884年中法战争爆发后,传言法国拟购买或租借澳门来作为进犯广东内地的基地,随后,葡萄牙议会讨论过法国提出的以法属刚果交换澳门和葡属几内亚的建议。至战后法国又与英国争夺西江的出海口,而澳门正位于西江主流入海口的附近。为了防止在香港附近出现法国的军事基地,英国人决定帮助葡萄牙订立占据澳门的条约。经赫德操控和蛊惑,清政府主要为了使葡萄牙作出不将澳门“让与他国”的承诺,决定承认葡方要求。[192]1887年12月1日,中葡在北京订立《和好通商条约》,中国确认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葡萄牙则确认未经中国“允准”,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于是,清政府在国际条约中承认了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不过,尽管中国在澳门的主权几乎丧失殆尽,但澳门与割让的香港岛、九龙司等领土仍有一些差别。第一,澳门并未割让给葡萄牙,只是让葡萄牙人永远居住和管理,因而仍是中国领土。第二,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因而葡萄牙尚不能根据其意愿交换、出卖、割让或以其他方式来处置这块土地。第三,澳门仍像以往那样,享有中国国内港口的待遇。[193]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还规定,在双方会订澳门地区的界址前,当地的“一切事宜俱依现时情形勿动”。澳葡当局即利用这界址未定的机会,继续扩展其占领的区域。至20世纪初,澳葡当局实现了“近占七村,远夺三岛”的计划,并控制了内港等处海面。这样,除了原来的澳门半岛南部外,葡萄牙人占据的范围又增加了包括望厦等村庄在内的澳门半岛北部,氹仔、路环、青洲等三岛,其中青洲岛经填海筑堤,已与澳门半岛连为一体。此时,澳门地区的面积约十平方公里。后经持续的填海造地,其面积至20世纪末增至二十多平方公里。

1909年,中葡进行过澳门勘界谈判,但因为双方的主张相距过大,所以没有达成协议。此后,广东等各地人士曾一再要求废除旧约,收回澳门。在抗日战争期间,澳门虽未被日军占领,但已被日军控制。抗战胜利时,广东地方当局曾拟武力收回澳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向全世界宣布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的同时,根据这两个地区的历史和特殊地位,作出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决策。[194]在此后数十年间,中国政府一直贯彻这一政策。1984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签订联合声明,宣布中国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接着,从1986年6月30日起,中、葡两国开始就澳门前途进行外交谈判,并于次年4月13日由两国总理正式签订《中葡联合声明》。根据该声明的规定,中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回归祖国的澳门地区成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除租界外,鸦片战争后的中国各地陆续出现诸多类似租界,或是常被称为“租界”的特殊区域,使当时的中国更加满目疮痍。在这些区域中,中国在澳门和租借地丧失更多国家主权,在使馆区、贸易圈、铁路附属地丧失主权的情形与租界相仿,在避暑地、约开通商场和其他一些外国人居留区则保留了稍多主权,特别是借以抵制租界的自开通商场与租界尚有较大差异。由于数量颇多,又分布在从沿海至腹地、从华南至华北的多个通商口岸,其中还形成上海租界这样的大都会,租界遂成为当时中国最受关注的特殊区域。

【注释】

[1]《清实录·德宗景皇帝实录(六)》卷四一一,第371页。

[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38、739页。

[3]袁荣叟等纂修:民国《胶澳志》,胶澳商埠局1928年版,《方舆志·面积》,第6页,《民社志·户口》,第1页。

[4][德]余凯思:《在“模范殖民地”胶州湾的统治与抵抗》,孙立新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

[5][德]余凯思:《在“模范殖民地”胶州湾的统治与抵抗》,第240页。

[6]袁荣叟等纂修:民国《胶澳志》,《沿革志·德人租借始末》,第13页;[德]余凯思:《在“模范殖民地”胶州湾的统治与抵抗》,第135、147、149页。

[7]袁荣叟等纂修:民国《胶澳志》,《沿革志·德人租借始末》,第13、16页;谋乐编:《青岛全书》,青岛印书馆1912年版,第11、193、194页。

[8]谋乐编:《青岛全书》,第24页。

[9]谋乐编:《青岛全书》,第21页。

[10]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胶澳专档》,1991年版,第118页。

[11]谋乐编:《青岛全书》,第156、159页。

[1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60册,(中文部分)第三十页。

[13]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青岛市志·大事记》,五洲传播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6、42页。

[14]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第90、273页;第7卷,第265页。

[1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41、742、754、755页。

[16]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8、30、83页。

[17]达里尼(Далъний)的俄语语义是“遥远”。

[18]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第36、82—85页。

[19]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第36、82—85页。

[20]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二一三,页六;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第50页。

[21][日]关东局编:《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上册,东京原书房1974年版,第51—54页;[日]外务省条约局编:《外地法制志》第6部第2卷《关东州租借地和南满洲铁道附属地》(后编),东京龙溪书舍2004年版,第14、15、17、29页。

[22][日]关东局编:《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上册,第233—243页。

[23]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编:《“九·一八”事变前后的日本与中国东北——满铁秘档选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页。

[24][日]满史会编著:《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下卷,第403、414页。

[25][日]满史会编著:《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下卷,第124页。

[2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54册,(中文部分)第四十六页。

[2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82页。

[28]张建国、张军勇:Weihaiwei Under British Rule(《米字旗下的威海卫》),Alec Hill、马向红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年版,pp.26,27。

[29]张建国、张军勇:Weihaiwei Under British Rule(《米字旗下的威海卫》),p.19;[英]帕梅拉·艾特威尔:《致英国的当权者及中国的改革者:英租威海卫及归还始末(1898—1930)》,威海市档案馆译,威海市档案馆1998年版,第31页。

[30]张建国、张军勇主编:Weihaiwei Acts,Compilation of Historical Data Regarding the Period of Britain's Leasing of Weihaiwei(《英租威海卫史料汇编:威海卫法令》),Vol.1,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6年版,pp.4,5。

[31]张建国、张军勇主编:Weihaiwei Acts,Compilation of Historical Data Regarding the Period of Britain's Leasing of Weihaiwei(《英租威海卫史料汇编:威海卫法令》),Vol.1,pp.8,9,13。

[32]张建国、张军勇:Weihaiwei Under British Rule(《米字旗下的威海卫》),p.71。

[33]张建国、张军勇:Weihaiwei Under British Rule(《米字旗下的威海卫》),pp.103,114。

[34]张建国、张军勇:Weihaiwei Under British Rule(《米字旗下的威海卫》),p.145。

[35]张建国、张军勇:Weihaiwei Under British Rule(《米字旗下的威海卫》),p.283。

[36]朱世全:《威海问题》,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23—26页。

[3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29页。

[38]郭寿华:《湛江市志》,台湾大亚出版社1972年版,第4页;景东升、龙鸣:《广州湾简史》,载景东升、何杰主编《广州湾历史与记忆》,武汉出版社2014年版,第16页。有关广州湾租借地的面积,有多种记载。其中陆地面积还有518平方公里等记载。

[39]法国埃克思海外档案中心:CAOM,GGI,64353,Rapport politique de Kouang-Tchéou-Wan,1903。

[40][法]安托万·瓦尼亚尔:《广州湾租借地:法国在东亚的殖民困境》上卷,郭丽娜、王钦峰译,暨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页。

[41]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Lois et décrets,Numéro du 7 janvier 1900,p.90.

[42]L.Gallois Editeur,Le Territoire de Kouang-Tchéou-Wan,Gouvernement général de l'Indochine,Hanoi,1906,p.66;法国埃克思海外档案中心:CAOM,GGI,17946,Le Gouverneur p.i.général de l'Indochine,Arrêtè,No.2009,4 Juillet 1911,Titre I。

[43]郭寿华:《湛江市志》,第74页。

[44]法国埃克思海外档案中心:CAOM,GGI,17946,Le Gouverneur p.i.général de l'Indochine,Arrêtè,No.2009,4 Juillet 1911,Titre II,III。

[4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湛江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州湾(法国租借地史料专辑)》(《湛江文史资料》第9辑),1990年版,第51—62页。

[46]《日军移交广州湾由我国接收管辖,中日当局已举行签字典礼》,《申报》1944年3月2日。

[47]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69、770页。

[48]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864页。

[49]《香港政府宪报》第46卷第9号(特刊),1900年2月20日。

[50]刘润和:《新界简史》,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9、36页。

[51]刘润和:《新界简史》,第31、176页。

[52]刘润和:《新界简史》,第34、35页。

[53]刘润和:《新界简史》,第148页。

[54]鲁平:《基本法——澳门新时期的蓝图》,(澳门)《华侨报》1995年5月26日。

[55]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1030,永租牯牛岭等处山场租约,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商定牯牛岭案十二条》,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十三日。Edward Selby Little,The Story of Kuling,Shanghai,1899,pp.3-5.John Archibald and Edward Selby Little,The Fight for Kuling,Hankow,1924,pp.1-15.

[56]据罗时叙所著《庐山别墅大观》(江西美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的记载折算。

[57]吴宗慈:民国《庐山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406页;罗时叙:《庐山别墅大观》,第13页。(https://www.daowen.com)

[58]吴宗慈:民国《庐山志》,第407页。

[59]吴宗慈:民国《庐山志》,第404页。

[60]据罗时叙所著《庐山别墅大观》第19页的记载折算。

[61]吴宗慈:民国《庐山志》,第415、416页。

[62]吴宗慈:民国《庐山志》,第404、405、410、414页。

[63]罗时叙:《庐山别墅大观》,第20页;吴宗慈:民国《庐山志》,第462、474页。

[64]徐珂:《北戴河指南》,商务印书馆1921年版,第2—4页;北宁铁路管理局:《北戴河海滨导游》,中国旅行社1935年版,第16—18页。

[65]管洛声编纂:《北戴河海滨志略》,1925年版,第15页。

[66]管洛声编纂:《北戴河海滨志略》,第5—7页。

[67]管洛声编纂:《北戴河海滨志略》,第12、13页。

[68]管洛声编纂:《北戴河海滨志略》,第15、16页。

[69]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北戴河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70]周庆云、周延礽:《莫干山志》,大东书局1936年版,第289、290页。

[71]周庆云、周延礽:《莫干山志》,第290、291页。

[72]周庆云、周延礽:《莫干山志》,第326—329页;李南:《莫干山,一个近代避暑地的兴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73]周庆云、周延礽:《莫干山志》,第313页。

[74]周庆云、周延礽:《莫干山志》,第293页。

[75]周庆云、周延礽:《莫干山志》,第303、307页;来光和主编:《莫干山志》,上海书店1994年版,第4、5页。

[76]方廷汉、谢随安修,陈善同纂:民国《重修信阳县志》,卷卅一《大事记·交涉》,1936年版,页一。

[77]方廷汉、谢随安修,陈善同纂:民国《重修信阳县志》,卷卅一《大事记·交涉》,页二、三。

[78]方廷汉、谢随安修,陈善同纂:民国《重修信阳县志》,卷卅一《大事记·交涉》,页四。

[79]方廷汉、谢随安修,陈善同纂:民国《重修信阳县志》,卷卅一《大事记·交涉》,页二。

[80]方廷汉、谢随安修,陈善同纂:民国《重修信阳县志》,卷卅一《大事记·交涉》,页三。

[81]方廷汉、谢随安修,陈善同纂:民国《重修信阳县志》,卷卅一《大事记·交涉》,页三。

[82]齐光:《鸡公山指南》,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页。

[83][美]沃尔特·扬:《满洲国际关系》,蒋景德译,神州国光社1931年版,第387页。

[84]徐曦:《东三省纪略》,商务印书馆1916年版,第379—384页。

[85]李荣达:《中东铁路问题的检讨》,外交月报印刷所1934年印,第14、19页。

[86]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413、414、424页。

[87][日]满铁总裁室地方部残务部整理委员会:《满铁附属地经营沿革全史》下卷,满洲日日新闻社1939年版,第1052—1059页。

[88]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呼伦贝尔》,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1929年版,第75页;万福麟修、张伯英等纂:民国《黑龙江志稿》卷三十七,1933年版,页二十五。

[89]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呼伦贝尔》,第71页;万福麟修、张伯英等纂:民国《黑龙江志稿》卷三十七,页二十六。

[90]万福麟修、张伯英等纂:民国《黑龙江志稿》卷三十七,页二十八。

[91]孙伯言:《绥芬河市的形成与名称之由来》,载政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编《绥芬河文史资料》第1辑,1988年版,第68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5册,第24页。

[92]万福麟修、张伯英等纂:民国《黑龙江志稿》卷三十七,页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421页。

[9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419、431页。

[94][俄]戈利岑:《中东铁路护路队参加一九〇〇年满洲事件纪略》,李述笑、田宜耕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2页。

[95]哈尔滨满铁事务所编:《北满概观》,汤尔和译述,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8页。

[96]雷殷:《中东路问题》,国际协报社1929年版,第48—52页。

[97]曾鲲化:《中国铁路史》下册,燕京印书局1924年版,第540—543页。

[98]李荣达:《中东铁路问题的检讨》,第19页。

[99]哈尔滨满铁事务所编:《北满概观》,第10页。

[100]黑龙江省档案馆编:《中东铁路》(一),黑龙江省档案馆1986年版,第232页。

[101]李荣达:《中东铁路问题的检讨》,第19页。

[10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99、1000页;第2册,第28页。

[103]万福麟修、张伯英等纂:民国《黑龙江志稿》卷三十八,页十。

[104]C.Walter Young,Japanese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Manchuria Railway Areas,Baltimore,1931,pp.40-53.

[105][日]满史会编著:《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下卷,第419页。

[106][日]满史会编著:《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下卷,第429、430页。

[107][日]满史会编著:《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下卷,第428、429页。

[108][日]满史会编著:《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下卷,第425、426页。

[109]解学诗主编:《满铁附属地与“九一八”事变》(满铁档案资料汇编第十三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161页;[日]满史会编著:《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下卷,第430、431页。

[110][日]佐田弘治郎:《南满铁路纪略》,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1927年版,第112页。

[111]程维荣:《近代东北铁路附属地》,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119页。

[112]程维荣:《近代东北铁路附属地》,第104—108页。

[113][日]满史会编著:《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下卷,第419页。

[114]王健:《九一八事变前关东军在中国东北侵略活动述论》,《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编:《“九·一八”事变前后的日本与中国东北——满铁秘档选编》,第308—314页。

[115]程维荣:《近代东北铁路附属地》,第163、164页。

[116]程维荣:《近代东北铁路附属地》,第180、181页。

[117]顾器重:《租界与中国》,卿云图书公司1928年版,第20页。

[11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16、58、84、86、176页。

[11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上册,第232、272页;第三编中册,第375、378、584、597页;第三编下册,第862、985页。

[120]宝鋆等纂:《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册,第911、912页;第3册,第953、1306页。宋伯鲁纂:《新疆建置志》卷一,海棠仙馆1913年版,页九。钟镛:《西疆交涉志要》卷五,清宣统年间铅印本,页二。

[121]厉声:《新疆俄国贸易圈研究》,载《西域史论丛》第3辑,新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31页。

[12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22、423页。

[123]钟镛:《西疆交涉志要》卷五,页二。

[124]厉声:《新疆俄国贸易圈研究》,载《西域史论丛》第3辑,第445、446页。

[125]厉声:《新疆俄国贸易圈研究》,载《西域史论丛》第3辑,第435、436页。

[126][俄]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新疆大学外语系俄语教研室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4页。

[127]袁大化等修纂:《新疆图志·民政四》,东方学会1923年版,页一。

[128]厉声:《新疆俄国贸易圈研究》,载《西域史论丛》第3辑,第448页。

[12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上册,第16页;第三编中册,第583页。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23页。

[130][俄]鲍戈亚夫连斯基:《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第255、274—276、284页。

[13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90—992页。

[132]张宗平:《清末北京使馆区的形成及其对北京近代城市建设的影响》,《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133]张宗平:《清末北京使馆区的形成及其对北京近代城市建设的影响》,《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134][日]植田捷雄:《支那租界论》,东京岩松堂书店1939年版,第199、200页。

[135]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第63、65页。

[136]W.F.Mayers&N.B.Dennys,The Treaty Ports of China andJapan,p.339.

[137]En-sai Tai,Treaty Ports in China,p.73.

[138]En-sai Tai,Treaty Ports in China,p.74.

[139][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129页。

[140]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第6560页。

[141]W.F.Mayers&N.B.Dennys,The Treaty Ports of China andJapan,p.340;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第6560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2册,第381页;姚之鹤编:《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下册,第439、440页。

[142]姚之鹤编:《华洋诉讼例案汇编》下册,第443页。

[143]仇柏年:《外滩烟云》,宁波出版社2017年版,第94页。

[144]仇柏年:《外滩烟云》,第194、195页。

[14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28册,(中文部分)第一八五页;第154册,第72页。

[146]仇柏年:《外滩烟云》,第197、198页。

[1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照会,法字第123、148号。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317,法国驻烟台领事致直隶候补府照会,咸丰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登莱青道致英国驻烟台领事照会,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2137,Memorandum Concerning Chefoo Foreign Settlement,1906。

[1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照会,法字第148号;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第4册,考10908页。

[149]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956,登莱青道致英国领事照会,光绪三年二月十七日、三月十六日;英国领事致登莱青道照会,光绪三年三月十四日。

[15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2册,第68页。

[15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51册,(中文部分)第二四一、二四二页。

[152]丁抒明主编:《烟台港史(古、近代部分)》,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页。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2137,Proposed 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Settlement of Chefoo,1905;Note of Prince of Ch'ing to Mr.Rockhill,July 1,1906。

[15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51册,(中文部分)第二四二页;第155册,第236页。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2137,《华洋合办烟台第六区工程董事章程》,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九日拟稿;[英]阿美德:《图说烟台(1935—1936)》,陈海涛、刘惠琴译注,齐鲁书社2007年版,第1—24页。

[154]张河清:《烟台租界小考》,载烟台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烟台市文史资料》第1辑,1982年版,第59页。

[155]李厚基等修、沈瑜庆等纂:民国《福建通志·外交志》,1938年版,第4页。

[156]H.Shelley Brand,Memories of Old Foochow,Fukien,Arts and Industry,Foochow,1933,pp.20,21.

[15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2册,第429页;第154册,第118页。

[158]蔡廷锴:《回忆十九路军在闽反蒋失败经过》,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59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1页。

[159]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317,中英永租牛庄地基租约,咸丰十一年七月。

[160]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314,Rules and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llotments of the British Land at Yingtsze in the Consular District of Newchwang,August 12,1861。

[16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电报档,2-04-12-026-0063,光绪二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增祺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3册,插图153-3。

[16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42册,(中文部分)第一八九页。

[163]C.Walter Young,Japanese 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Manchuria Railway Areas,p.215.

[16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2册,第27页。

[165]杨晋源修、王庆云纂:民国《营口县志》上部,1933年版,第24页。

[166]英国国家档案馆:FO 228/2128,Report of Chinese Offenders in British Concessions,June 25,1906。

[167]C.Walter Young,Japanese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Manchuria Railway Areas,p.215;杨晋源修、王庆云纂:民国《营口县志》上部,第24页。

[168]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一七,页七。

[169]江苏省长公署统计处编纂:《江苏省政治年鉴·外交》,第52页。

[17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海关总署办公厅编:《中国旧海关史料(1859—1948)》第154册,第21页。

[171]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一五九,页三十四;余谊密等修、鲍寔等纂:民国《芜湖县志》卷五,页一、二。

[172]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4062页。

[17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27页。

[174]莫炳奎等纂修:民国《邕宁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影印本,第456页。

[17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270页。

[176]云南省档案馆编:《云南档案史料》第11期,1986年版,第50、61页。

[177]云南省档案馆编:《云南档案史料》第13期,第33页。

[178]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14页。

[179]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675、694页。

[18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27页;第2册,第270、489页。

[181]云南省档案馆编:《云南档案史料》第11期,第57页。

[182]云南省档案馆编:《云南档案史料》第11期,第39、59页。

[183]云南省档案馆编:《云南档案史料》第11期,第50、51、57页;第13期,第33页。

[184]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27页;第2册,第15、271、272页。

[185]云南省档案馆编:《云南档案史料》第11期,第39、59页。

[186]云南省档案馆编:《云南档案史料》第11期,第42页。

[187]江苏省长公署统计处编纂:《江苏省政治年鉴·外交》,第52页。

[188]黄景海主编:《秦皇岛港史(古、近代部分)》,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年版,第292页。

[189][意]利玛窦、[比]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何高济等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9页。

[190]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页二十八。

[191]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页四十。

[192]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草约》,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5页。

[193]费成康:《关于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订立》,《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8年第2期。

[194]鲁平:《基本法——澳门新时期的蓝图》,(澳门)《华侨报》19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