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轺日记》中的议会记述
在《英轺日记》中,所使用的议会术语有:国会、议会、议院;议会相关术语有:上议院,上院、贵族院、元老院;下议院,下院、庶民院、众议院。主要论及了美、英、法、比、日等国议会文化。
其一,考察《英轺日记》中所论及的美国议会文化。在论及美国议会文化时,载振所使用的对应术语有:议院。相关议会术语有:上院、下院。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议院议员的选举条件、任期、数量以及年俸等。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记云:“考美国议政分上下两院,议定律例宪法以及通国应行之事。上院议绅九十人,每省举二人。美国行省四十五,共九十人。年岁须在三十岁以上,隶美籍须在九年以上,任六年,年俸五千元,书记俸千元。下院议绅三百五十七人。每户口三万准举一人,年岁须在二十五以上,隶美籍须在七年以上,任二年,俸同上院。又属部委员无定额。”[8]
(2)美国议院的聚散时间和议事规则。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记云:“上院绅以副总统为议长,以下各议绅分股议事。约而言之,有农务山林股,有海滨测量股,有户口股,有选官吏股……各股名目不一,时有增减,大约每股自五人以至十二人,举一人为领袖。凡事先经本股议妥,然后集众陈说。有一人兼任数股者。下院则自举议绅为议长。其分股略与上院同。每岁以西历十二月辟门聚会,以西历三四月散会。有事则改迟。两院不得参差也。事经议妥则呈于总统请命,若总统不允,仍交两院再议。倘议绅有三分之二以为可行,则迳施行着为例,否则作罢。凡议事以从违多寡决可否,如欧洲例。”[9]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一职是由美国宪法规定的。美国采用多数决的议决原则。不过,关于宪法的修正、总统所拒绝的法律再议决以及参议院的条约批准,都是必须特多的多数,而不是简单的过半数。
(3)美国地方议员的选举和运作程序。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记云:“省议会分上下两院,如国议院例。上院绅年岁须在二十五以上,任或二年或四年,日俸数元,散会停俸。下院绅年岁须在二十一以上,任二年,俸同上院绅。议事之章,如国议院。康地昔地议会,略仿省会下院之制。会长一人,美尔有事,则由会长摄事。会绅年俸一千元。任二年,书记官一人,由议会公派,以理杂事。凡康地昔地之事,由议会议定上于美尔,以决可否,章程如省议会例。”[10]
其二,考察《英轺日记》中所论及的日本议会文化。在论及日本议会文化时,载振所使用的对应术语有:议会。相关议会术语有:贵族院、众议院。其内容主要涉及帝国议会之组成、议员的来源、选举条件、任期、数额以及地区分布等。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八日记云:“又有枢密院,日皇亲临以咨询重要国务之所也。以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顾问官二十五人,书记官长一人,书记官三人组织之帝国议会,合贵族院、众议院两院而成。贵族院议员有五种:一皇族,二公侯爵,三伯子男爵,各自其同爵中选举之。四有勋劳于国家者又有学识者特勅任之,五于各府县之纳多额直接国税者之中,互选一人而勅任之。皇族之男子,成年方列议席。有爵者,满二十五岁乃得为议员。贵族院奉答日皇之谘询,又议决华族特权之条规。其它依议院法之条规开会议之。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中勅任之,任期七年。至众议院议员,则于各选举区中选举之。帝国臣民,男子年龄满三十岁以上者,有被选举权。其有选举权者凡三:一帝国臣民,男子年满二十五以上;二于造选举人名簿之期前满一年以上,纳地租十元以上;又满二年以上,纳地租以外之直接国税十元以上,或地租及其它之直接国税合计十元以上犹续纳者。议员之数,据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东京府十六人,京都府八人,大阪府十三人,神奈川县七人,兵库县十四人……计三百六十九人。”[11]
其三,考察《英轺日记》中所论及的英国议会文化。在论及英国议会文化时,载振所使用的对应术语有:议院。相关议会术语有:上议院(劳尔德士、比尔士)、上院;下议院(高门士)、下院。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英国议院与政党的关系。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记曰:
考英议院之制,其权极重。盖英虽称君民共主之国,然实民权为重,君权为轻。凡一切用人行政、赋税出入、法制禁令、营建工作及与列邦会盟战守之事,其事皆出于议院。君主签字画诺而已。其上议院曰劳尔德士,一名比尔士;下议院曰高门士。议员凡三百余人。各分党与视民举之多寡以为胜负。某党胜,则某党出而为相。其六部大臣,即由宰相拟派,名为君简,实则民举也。某党负,则退位。然常钳制胜党之事。彼此争辨龂龂不休。原其心实为公而不为私,以故胜党惧授以隙,舞弊之事绝少。[12]
可见,载振意识到英国“一切用人行政”皆决于议院;胜党组阁;政党争胜“为公而不为私”,政治上舞弊绝少。此时的英国议会已经历了1884年第三次改革,资产阶级议会民主逐渐扩大,议会选举制度“大大接近于‘普选权’”[13],同时有效地防范了议会选举中的舞弊行为。
(2)英国上院和下院以及议院、君主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记曰:“君主岁需经费以及皇后、皇子、公主等用费,亦均由议院议定,其数丝毫不得增设。或不敷,君主可告于议院。或增或否增,或多或寡,亦由上议院核定,不稍假借。大臣岁俸不过丰,宰相每年以八千磅为度。上下两院,则俱无俸。高门士之权,更在劳尔德士之上。有事上院议定,下院意有不合,立可驳斥,踰三次,上院不得不更正。与国议和议战事,亦视下院宗旨,如有战事迫不及待,则由部议准君主签字,然仍视新闻纸论议以取进止。各新闻纸以战为非,则议院可不允发饷。如以为是,则如拨款加税诸事,议院可次第筹行。至六部诸事,议院亦有稽察之责,如议某事关涉某部者,由议院先行知会该部,届期派侍郎一人入院面议,推阐诘难务尽厥情。遇大事,则请宰相入议。宰相曰可,议院曰否;宰相曰不然,议院曰然,则宰相所以可否之意向必须明白宣示,不得稍有徇隐。惟外交和约章程之属,应行秘密者,暂可不宣。然和约章程,宰相虽有核定之权,如宣示后,议院有所指訾告于君,宰相应立退。不退,须延国人公论;如公论亦以为非,则非退位不可。英国民权之重如此,然或办理国是有所舛误,则国人皆归罪于执政,不闻咎及君主,此则明定宪法之效,所以民权虽重,不至启犯上之渐也。”[14]由上可知,载振认识到,英国议院下院之权重于上院;议院拥有财政大权,亦可稽察政府官吏和弹劾首相;国事由内阁负责;英国民权甚重,但因明定宪法,不致导向犯上。
(3)议院与枢密院权力之消长。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记曰:
譬诸文部定于某处建学堂,于某塾改课程,告诸枢密院施行,议院不谓然即可集议阻止,文部不得而违枢密院,亦未能相强也。然若斯之事,亦不常觏。盖理事各部,亦必先与议院各员斟酌妥善,意见相洽斯上之枢密院耳。余因思枢密院既有行政之权,则其权力似当在议院之上,何以清议常伸,几若有太阿倒持之势?迨考英国史乘,始知从前枢密院与议院,其权木相颉颃,因斯丢亚尔的朝之君查尔斯第一好实无厌,专尚压力,与高门士争权不已,煽虐构衅,国以大乱。于是,高门士为首有名不勒少者,杀查尔斯第一,别立会以理国事,繇是下议院之权日重,而枢密院之权遂轻。斯亦英国职政变迁之一大关键也。[15](https://www.daowen.com)
这里所述及的历史事实是,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暴君查理一世(1625—1649年在位)与议会之间的矛盾及其被送上断头台。在废除君主制和上院的同时,议会下院登上了权力的顶峰,政府的权力遂轻。英国成为了一院制共和国。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掌握国家全部权力。
(4)议院、君主和内阁在对外关系中的作用。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记曰:
至与各国议和议战,则君主必须与枢密院、议院会议。议院虽无定和战之权,然枢密院议定后,如议院意见不合,即可直奏君主,径行驳斥。甚者,使枢密诸臣不安其位。是和战之权,虽操于枢密,而和战之事实决定于议院也。然议院之权,虽在枢密之上,而百姓之权又在议院之上。……又据西历一千八百五十七年,英与中国构衅,议院多不谓然,英相集国人公议,国人悉举言战者为主,诸不欲战者皆退位,是百姓之权又在议院之上,斯亦一证也。惟和约条款,须由君主与首相作主。而议和之后,倘需百姓输赀,则仍当与议院商定,故和约常有声明,签押后须由议院覆核方可作准者,亦有先与议院核定,然后签押者。此英国办理交涉之大纲也。[16]
需要指出的是,19世纪中叶,议会处于至尊地位,内阁秉承其意志管理国家,被称作议会的“执行委员会”。迨至19世纪后期,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明显加强,政府决策的范围日益扩大,决策内容日益复杂多样,专业性、技术性越来越强,议员们因缺乏专门知识,很难进行有效干预,通常只能充当政府的表决机器。因此,议会和内阁二者的地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内阁开始凌驾于议会之上,成为国家政治权力机构的中枢和轴心。[17]甚至,内阁还采用“先斩后奏”的方式,迫使议会承认既成事实。如1870年,格莱斯顿内阁瞒着议会,下令准备战争;1898和1900年,索尔兹伯里内阁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曾长期保密,直到1918年才对议会公开。[18]此外,自爱德华七世(1901—1910年在位)起,国王在处理与议会和内阁的关系时采取了不同于维多利亚女王的态度:完全摆脱个人党派偏见,坚持置身于两党和两院争吵之外,除非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很少干涉内阁组成和政府政策。内阁和首相也很少将政府的重要文件送呈国王。此后的两代国王都遵循了这一传统,“虚君政治”终于形成。[19]也就是说,载振考察时,英国国王、议会和内阁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新的根本性的变化。遗憾的是,这种新变化并未在《英轺日记》中真切地反映出来。
其四,考察《英轺日记》中所论及的比利时议会文化。在论及比利时议会文化时,载振所使用的对应术语有:议院。其内容主要涉及议员的选举、任期以及议事规则。光绪二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云:“按:比利时亦君民共主之国,故政事多出议院。以全国户口多寡,准议员人数。每四万人例举下议员一人,上议员半之。今户口共六兆三万二千有奇,故上议员七十九人。年在四十岁以上者合格。每任八年,四年一举,更其半。下议员一百五十八人,年在二十五岁以上者合格。每任四年,二年一举,更其半。各省会有另举上议员法,亦以户口多寡为断,计二十六员不在正额之内。议员公举议院总统一、副总统二、文案四。冬集夏散,每岁议事不得少于四十日之数。议事时,掣籖分班二,以十五人为率,各班中复各举数员,合为总班。遇事先拟一稿存院,由各分班先行拟议,告于总班。总班拟议,复告于分班,以可否人数多寡定议。陈奏候批,则维君命是听。”[20]
最后,考察《英轺日记》中所论及的法国议会文化。在论及法国议会文化时,载振所使用的对应术语有:议院。相关议会术语有:上议院、上院;下议院、下院。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议员的选举、数额和任期。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初九日记曰:
案法国议院之制,上议院人员共计三百名。有为戴巴尔德莽所举者,亦有为本国属地所举者,戴巴尔德莽译即中国各府之谓。其所举员数多寡,初无定额。迨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定议员中七十五名,归议政大臣所举,为常议员。其余二百二十五名,归各戴巴尔德莽及本国属地所举,九年一任,满任另举,是为散缺。遇有常员缺出,即于其中遴选一人接充。至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复定新例,嗣后遇有常员缺出,即改为散缺,令各戴巴尔德莽陆续选举充补。下议院人员共计五百七十六名,四年一任,满任仍可再举。议举时,按刚东分派。刚东译即中国厅镇之谓。每刚东举一员,若人数逾十万,可于例举之外,另举一员,是为法国议员定额。载考其选举之制,上议员为戴巴尔德莽及各属地所举者,选举时,众皆书名投匦,以所举人数多寡为定,用示公允。各戴巴尔德莽,俱设有专署,职掌乃事者,首为下议员,次为府县各参议、乡绅等。至下议员则为本高米讷花名册所录之人所举。本高米讷者,译言乡闾也。当选举下议员时,总统须先期示谕秉公举报。倘人数众多,则谕知府分段举办。至合例与否,则统俟下议院。开议之日,查办首查所举情形,是否有当次查公举之人,是否照章举报,以杜弊端。凡国民中欲应上议院之选者,须年满四十,通达国政,熟习律例者,方得承充。欲膺下议院之选者,须年在二十五岁以上,从未干犯律法者,始准应举定例綦严,亦所以绝夤缘澄流品也。[21]
根据1875年宪法,法国议会实行两院制。参议院由300名议员组成,其中75名议员为终身议员,即上文所谓“常议员”,其余225名参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众议员、省议员、市镇议员以及区议员分省选举产生。载振的《英轺日记》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未作明确的区分。
(2)议院、总统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初六日记曰:
总统是为民举之员。凡各部大臣举措之权,俱操于总统。或事有为议院所不许,而共加斥摘者,则各部大臣均请退,另由总统选一人为内部首相。商请保举人员以为各部大臣,其间或留或另派,皆由新首相举定,而请命于总统。至国家庶务,若但奉行成法,则不必询及议员。若改易例章,或行新例,则应交于议院。议院即举专员数人,查核新章是否可行,择日再行会议,以决从违定夺,后送交内部撰成例文,由总统及大臣签字,登入官报。即由内部传谕郡县以达各乡。其应用款项及请定预算数目,须先交下议院核准后,乃呈上议院复核。经两院许可始准施行。此法国议员与廷臣职任之大略也。[22]
需要说明的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行使。部长由总统任免,但部长必须向议会负责。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但须事先征得参议院同意。修改宪法则必须得到由两院联席组成的国民议会的绝对多数的支持。在实际的政治实践中,总统的许多权力逐渐转移到政府手中,而政府又必须向议会负责。因此,在第三共和国中后期,法国已成为一个议会权力至上的国家。
(3)议事期限和规则。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初十日记曰:“考法议院议事章程,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例载定法之权,仅归上下两院。无论何例,非经两议院议定,不准施行。总统与上下议员有商请定例之权。凡关财政各例,应交下议院先议,其余则总统或下议员欲定何例,可将例情交上议员核议。若上议员欲定何例,亦可一律照办。将例中情形交本院人核议。凡一切商请上议院核议,各例必先派数员查明例情,而后由众商办。至内治外交,遇有办理失宜之处,上议院均可驳辩民间,或投呈驳辩事宜,上下两院均可收呈,代为剖析。例中有专归下议员先议者,即责成下议员办理。其为上议院先议者,下议院亦当复议。至下议院议事与上议院无异。议事以前,亦当先派数员查明例情,而后公同辩论。若内外政治有办理失宜之处,下议员亦可驳辩,以从数居多者为定夺。所定之例,执政大臣如何施行,下议院随时查察民间。有上呈驳辩者,下议院即责问该管大臣,令其查办。凡上下两院,年中议事有一定期限。正月内第二礼拜三为开议之日,议事日期归总统截止。于常期外,设有应议事宜,必取两院人员从数多寡为定。议事亦可展期,由总统定夺。惟不得逾限一月。年中可展二次,不得再展。”[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