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政治日记》中的议会记述

一、《考察政治日记》中的议会记述

在《考察政治日记》中,所使用的议会术语有:议院、国会。其中议院相关术语有:上议院、上院、贵族院、元老院;下议院、下院、庶民院、代议院。主要论及日、英、法、比等国议会文化。

(一)《出使九国日记》所记述的日本议会文化

载泽在述及日本议会文化时,所使用的议会术语有:议会、议院。其中议院相关术语有:上议院、贵族院;下议院、众议院。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日本议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权限。载泽从法学博士穗积八束的讲解中了解到,日本帝国议会采用两院制,议会权限又有实质和形式之分。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初三日记曰:

议会之构成,载于宪法第三章。日本采用二院制度,合贵族院、众议院而为帝国议会。议会之权限有实质、形式之分。实质上之权限,一曰参与立法,一曰预算。盖参与立法与立法有别。立法者,君主之大权,议会惟议定法案,请君主之裁可而已。议会之权限,须依一定之形式而行。一定之形式者何?法案之议定,预算之议定,上奏、建议、质问等,皆宪法之所许也。建议者,对政府陈述其意见;质问者,质问政府之意见。[80]

第二,议院与天皇之间的关系。载泽知悉,日本天皇有召集和解散议会之权,对两院提出的法案有裁定权。“日本宪法,政府与两议院皆有提出法案之权。议定必两院同决,如一可一否,不得为议定。必议定,乃请君主裁可而后公布也。”[81]载泽对明治维新后的天皇权力尤为关注:

大权者,君主所独裁,不委任于他种权限之内,非如立法、司法之必经议会裁判也。有宪法上之大权,如召集议会,解散议会,统率海陆军等事,宪法书所载有,非议会所得参与者,此外皆行政之事。[82]

凡议会之开会、闭会、停会及下议院之解散,必皆侯君主之敕令而行。若议员随意集会,不得谓之正式国会。[83]

第三,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根本区别。载泽从伊藤博文的口中了解到,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立宪国的法律必须经过议会议决,呈君主裁定,然后公布,法律公布后,法律效力及于全国,“无一人不受治于法律之下”。不像专制国如中国的法律,君主一人作主,甚至各省自定章程。“君主立宪与专制不同之处,最紧要者,立宪国之法律,必经议会协参。宪法第五、六条,凡法律之制定、改正、废止三者,必经议会之议决,呈君主裁可,然后公布。非如专制国之法律,以君主一人之意见而定也。法律当裁可公布之后,全国人民相率遵守,无一人不受治于法律之下。法律之效力及于全国,全国皆同一法律。”[84]

(二)《考察政治日记》所记述的英国议会文化

载泽在述及英国议会文化时,所使用的议会术语有:议院。其中议院相关术语有:上议院、贵族院;下议院、众议院。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议院的立法权和下院决夺庶政之权。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三日(1906年3月27日),英国政法学教员埃喜来前来使署讲英宪法纲要,载泽从中了解到,议院权力至上,拥有立法权,可节制政府。上、下院中又以下院权力为最大,其原因在于下院议员“实代表通国人之意见”(即所谓“国民代表”),下院又拥有财政大权。因此,只有得到下院多数拥护的政党才可以组阁,即所谓“其得下议院多数扶助者,即为政府”。

三权之说,一曰造律权(即立法权)。今日英国宪法之最要者,其惟议院之无量权力乎。无论何律,惟议院能造之,且惟议院有节制政府之全力。略举其概:上议院世爵约五百人,司铎二十六人;下议院议员六百七十人,由民举充。二者以下院权力为最大,盖惟下议院有决夺庶政之权。一则以其议员为庶民所公举,凡议事,上议院议员各抒己见,下议院议员实代表通国人之意见。再则全国财政之权,独归下议院主持,政府度支及国中赋税,必先经决议乃行,上议院从不干与,其批准特具文尔。盖政府无论何党,如不得下议院议员多数扶助,则须请退。否则下议院不任筹款,庶政不能举行。例有曰:如政府条陈,下议院不以为然,则政府立请退。议院向分保守、自由两党,其得下议院多数扶助者,即为政府。凡政府请退,君主延反对党首领为相,使择同党议员,请君主批准,以为各部大臣,惟必两院议员方能为之。[85]

需要指出的是:一是英国并无成文宪法;二是在法律意义上,英国的上议院和下议院都是国民的代表机关;三是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英国,其政府和议会之间的关系自19世纪后期以来已有根本性的转变,即政党控制内阁,进而左右议会,国家权力归于内阁。

第二,议院、政府、君主三者以及上、下院之间的关系。载泽了解到,议院立法,君主从不批驳,两院议准之事,君主无不批行。

英议院颁定科律,近二百年,君主从未批驳,今已认为公例。至皇族,例不干与政事,有时可统海陆军云。[86]

议院的职权有“核议各项法律”(立法权)、“评骘政府各大臣所行之政”(监督批评政府权)以及“筹款”“加税”权(财政权)等。

议院职权,亦有数端。曰核议各项法律。如政府呈请颁定各项法律、条例,由议院核议准驳。议驳,则政府全体请退。有时下议院议准之律,上议院不以为然;如下议院坚持不移,上议院必勉从之。曰评骘政府各大臣所行之政。凡议员俱有诘问政府各大臣之权,各大臣不得不答。此下议院所时有。如劾政府者居多数,则政府请退。如上议院弹劾政府,则无此力量也。曰筹款。曰加税。政府请筹之款,请加之税,下议院议准,上议院必从之;下议院议驳,则政府请退。[87]

英国议院的“真实权力,归于下议院”。

英国议院,合君主、贵族、下议院议员三者组织而成。然其真实权力,归于下议院。何者?君主之权,在传议员聚议,及举行开院典礼,于颂词中申明何项法律此次由政府请议院核议,并降谕闭院而已。虽议院议准法律,必经君主批准颁行,而君主但据政府大臣申请批准,从无批驳,相沿已二百年。凡事经两院议准,君主无不批行,已成为不言而喻之定例矣。上议院之权,不及下议院。万一如遇两议院意见不合,下议院所争执者,上议院不得不从。此虽无定例,然由来已久,为宪法所认可。故上议院开议,议员来者绝少;而下议院于上议院所不满意之事,从不置意。[88](https://www.daowen.com)

需要说明的是,19世纪中叶,议会处于至尊地位,内阁秉承其意志管理国家。但是,迨至19世纪后期,议会和内阁二者的地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内阁开始凌驾于议会之上,成为国家政治权力机构的中枢和轴心。虽然在20世纪初,英国开始走向“虚君政治”,但是这一时期议会的权力相对缩小。大致说来,这种权力缩小的态势始于1867年,此后,由于选民的大量增加和政党组织的完善化,议员和议会被政党所操纵,政党内阁控制两院,二者的关系“已成为一个主人(政府)和一个仆人(议会)的关系”[89]。在立法上,议会变成了使政府及其政策合法化的表决机器,其行政监督功能日益丧失。国家权力从议会向内阁转移,是现代英国议会君主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如果说这一时期下院逐渐为内阁所控制的话,那么在对上院的关系中,下院则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优势地位。[90]

第三,议员的人数、选举以及议院聚散、议事规程。“上议院议员近六百人,多英国世爵,其议员之位皆世袭。余则阿尔兰世爵二十八人,由阿尔兰众世爵中公举,终身其任。苏格兰世爵十六人,由苏格兰世爵中公举,每于议院全班易人则告退。上议院聚议时,司法大臣为首坐,外有副院长一员。”[91]“又下议院事独繁,每岁开议后,日不暇给,至闭院为止。国民年不及二十一岁,及罪人、疯癫、教士、妇女、各久任官,皆不得为议员。”[92]“下议院议员六百七十人,皆国民公举。伦敦分为六十县区,区举一员;余皆全国县区,各举一员,亦有大县区举二员者。议员七年尽数更易。然平日君主亦可因政府申请,颁谕遣散令,再公举。议院于二月开议,八月停议。今例七日聚议五日;前四日未正聚议,子正散;第五日聚议时较早,酉正即散。下议院自举院长,请君主批准,然从无驳者。院长在院中有稽察议员遵守院律之权。议员于两党为多数员之党魁者,实为政府大臣之首相。首相自选议员之贤能者,闻于君主,以为各部大臣。如一部大臣为上议院议员,次官必选于下议院,以为下议院代表。凡议员之未为大臣及次官者,皆无俸。凡议事,袒政府之议员坐院长之右,而政府各大臣在前;反对者坐院长之左,其党魁在前;此其规制也。”[93]

(三)《考察政治日记》所记述的法国议会文化

载泽在述及法国议会文化时,所使用的议会术语有:国会、议院。其中议院相关术语有:上议院;下议院。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下议院的变迁及其区别。载泽注意到,法国议院两院权力相垺,下议院议员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为人民之代表”;上议院议员由郡邑间接选举,“为土地之代表”。上、下议院议员皆以才望而升,无等级贵贱之别。光绪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记曰:

往观上下议院。一千八百七十年,拿破仑第三败于德,法人改立民主政体,组织完全议院,以迄于今,相承未改。法制略同于英。惟英之下议院权重,法则两院相垺,而各有特别之权。如关系财政,则先归下议院核议;总统及大臣有违法律者,则归上议院审判。下议院议员,由国民直接选举,为人民之代表;上议院议员由郡邑间接选举,为土地之代表。皆以才望而升,无贵族平民之别。此与英异者也。上议院为法王亨利第四故宫,身后其后施为议院。一千八百四年,拿破仑第一扩充之,建藏书楼于其中。议会厅台前,首列者各大臣之位,次则议员分党而列。闻尚有前王鲁易之党,及拿破仑党,特甚微弱耳。下议院为法王波旁故宫,一千七百四十三年改,形制略同上议院。中有亨利塑像,及其生平战胜所得各旗,环列于壁。[94]

在这段文字中出现了“民主政体”一词。“民主(democracy)”,在马礼逊的《华英字典》里,解释为“既不可无人统率亦不可多人乱管”。在麦都思的《英汉字典》里,解释为“众人的国统,众人的治理,多人乱管,小民弄权”,似意存贬抑。在中文中,“民主”意指民之主宰,与君主、帝王同义。在传教士丁韪良的《万国公法》中,以“民主”翻译democracy,仅保留了汉字的原形,原来的词义完全被抛弃,内蕴改为“多数人的统治”“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95]

需要指出的是,载泽注意到法国上、下议院议员产生的方式不同,并将其区分为“土地之代表”和“人民之代表”。但是,无论议员产生的方式有何种不同,但在法律意义上,上、下议院都是代表国民的机关,而且议院的意思和国民的意思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上、下议院议员的人数、任期和产生办法等。光绪三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记曰:

今上下两议院,同有立法权。下议院议员五百九十一人,由人民直接选举,四年为任。选权尽人皆有,惟满二十五岁方能用选。上议院议员三百人,九年为任,三年递易员三分之一,用间接选举法,惟本郡下议院议员及郡董、县董与各里公董之代表员有选举权。[96]

第三,总统的权限以及议院与总统的关系。光绪三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记曰:

总统由上下两议院合成国会公举,七年为任,行政权属焉,任满得再举。总统与两议院同时有律案发起权,有开闭两议院及有事开特别会议之权。总统颁行两院决可之律,如止经上议院议可者,有解散下议院之权;又有简用文武官、主持国家庆典、简放接待本国与外国外交官、筹议批定各项条约诸权。凡缔好通商及关涉本国财政民人身业财产诸约,必先经两议院议准。至互换让售本国之土地,非经议院议准,总统不得擅行,亦不得擅行宣战。总统对议院无责任,惟国务大臣负责任。总统命令,须由大臣同时签名。[97]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1875年宪法,总统拥有立法、行政、军事、外交大权,甚至还可以解散众议院(须征得参议院同意)。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的政治实践中,地位和作用日益下降的恰恰是总统而非议会。自1879年麦克马洪下台后,后继的总统再也不敢让议会所信任的内阁辞职,也再未出现解散议会之举。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总理的手中,而议会的权力远在政府之上,它不仅牢牢掌握了立法权,实际上还控制着部分行政权。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相对独立性而事事听命于议会,法国议会的地位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得到增强。[98]

(四)《考察政治日记》所记述的比利时议会文化

载泽在述及比利时议会文化时,所使用的议会术语有:国会、议院。其中议院相关术语有:上议院;下议院。其内容主要涉及比利时宪政权力大纲、议院规程以及议院、政府、国王三者之间的关系。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十五日记曰:

比宪政权之大纲有六:一曰王室之权,二曰政府之权,三曰议院之权,四曰献政之权,五曰省垣之权,六曰县邑之权。凡民人之权利,为宪法所认许保护,及地方专律之护持者,亦有三:曰义务,曰国事,曰民事。如律例有须修改之处,必由议院允准,始能开议。盖议院有删定律例之全权,先须陈说于下议院,指明其条例有应修改之处,下议院议员集众公议。惟议员必有三分之二至院,始能开议。如下议院以为未可,即寝其说。……

比利时以君主立国,其宪法由议院公定,王室之权最尊,以诸法权由是而生。一切管辖国民之权限及人民之权限,均由国王核定,照宪政条例施行。行政之权,则授于执政诸大臣。惟此执政诸大臣,由民公举,及公举地方官长等。如有擅自行权,违背法律者,由议院公论其失,按照宪政条例施行。盖政府为诸法权聚合之地,应尊重国民之利益,保卫地方之治安。[99]

在此,我们不难发现,载泽已较为熟练地运用了“义务”“国民”等有时代特色的术语,同时,他也看到国王、议院和政府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

“义务”一词,始见于1864年的《万国公法》,1887年在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中也使用过,1899年之前很少使用,此后使用日渐频繁。“duty以尽人之所以为人者是也,法律上之人格者……盖义务者,权利之因也;权利者,义务之果也。二者,其关系极密切;不能离一而得一者也。”[100]中国人之所以认为“义务”是获得权利的前提,两者互为因果,其背后的思维模式,仍是出于儒学伦理互惠的深层结构。[101]

关于“国民”一词,甲午战争之前,其意思多指外国人民。“国民”作为“某国民人”的统称,甚至出现在官方文献中。实际上,洋务运动期间“国民”大多用于指涉外国人,极少用来指涉中国人。这种国民观,实为儒学在经世致用取向下形成的万国观的一部分。把中国人称为“国民”发生在甲午战争之后,这说明“国民”越出了儒学经世致用的范围,成为民族国家的组成单位。更准确地说,“国民”作为公共意识的一部分,是1900年中西二分二元论意义形态形成后的事;“国民”用于指涉中国人,则表明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国家主权由国民权利合成。[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