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在评标期间,投标人应如何澄清、补正或答辩?

489.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在评标期间,投标人应如何澄清、补正或答辩?

答: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澄清或答辩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将被评标委员会拒绝。补正仅限于细微偏差的修正。重大偏差无法通过澄清、补正或答辩进行补正。无论是澄清还是补正,均以书面方式递交,并须签字盖章。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或补正。(https://www.daowen.com)

案例5-35:某工程招标,标底低于预算价的15%,而某投标人的报价比标底还要低约20%。在该投标人中标后,发现自己的报价与标底、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均有很大差异,故要求提高中标价。在遭到招标人的拒绝后,投标人向法院起诉,认为招标人没有让投标人对其过低报价进行澄清。显然,投标人的理由及其诉求都是不合理的。在投标文件并无表述不清、也无前后矛盾且经评审合格的前提下,招标人无义务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而根据相关规定,投标人不能主动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