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是什么?
答:(1)评委应准时到达评审现场并签到(有的地方采用了指纹签到的方式,若不准时签到,则自动取消评审资格)。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在评审结束前,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2)评委可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与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评标不受任何干扰。在采用网络评审时,有权对自动生成的总分进行校验。
案例5-50:在某次项目评审时,某评委发现各分项分数的自动统计值与真正的总计分数不同。经反复核查,发现是某些非满分的分值会被错误统计。评委就此问题进行反映,此问题随后得以解决。
(3)所有评委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4)评标委员会不得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但评审标准不够细化时应先细化再评审。
(5)评标委员会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前后矛盾或明显有误的内容且不能直接定为废标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对此不及时澄清或未能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将做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
(6)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评标结论持异议的评委可以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进行记录。(https://www.daowen.com)
(7)若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但若允许提交双方案的,应同时评审;或若允许提交改进方案的,应在原投标方案合格的条件下(而非中标的条件下)对改进方案进行评审。
(8)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否决全部投标。在货物、服务的招标性采购中,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应否决所有投标,例如案例1-4和案例1-12。在工程招标中,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否决全部投标;因特殊情况未否决所有投标的,应提出充分的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上作出详细说明。
(9)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做废标处理。
(10)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情况,应向监督机构反映。
(11)评委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2)评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主动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13)评委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讨论的细节。
(14)评委在评审结束之后还有接受招标人的咨询、配合招标人答复投标人质疑的义务,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15)评委还享有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所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评标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