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大偏差?
答:下列情形均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与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包装运输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报价超过控制价或低于成本形成恶性竞争的;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案例5-57:某工程设备招标,对设备的生产性能和发动机的最低额定功率都有明确要求。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了其所提供的发动机的功率比招标文件的低,但声明生产性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拟接受此最低价投标,但遭到审查人员的否决,审查人员认为既然招标文件载明了最低额定功率的要求,则任何投标人都必须满足。显然,该投标人未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属重大偏差,应当废标。
案例5-58:招标人将码头建设的代理进行招标,结果吸引了很多投标人,竞争异常激烈。经评审后,某投标人以很低的价格中标。其他投标人向有关部门投诉,认为该投标人违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招标代理的收费标准及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的方法,收费的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在本案例中,该中标人的报价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应当废标。(https://www.daowen.com)
案例5-59:某次监理招标,对某些仪器有强制性的要求:要么自有,要么提供有效的租用合同。在评审中,发现某投标人对仪器的租用合同已过期,因而该投标被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