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与公司治理

一 企业组织形式与公司治理

(一)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的投资组织、所有者关系以及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不同,内部的治理结构不同,以及所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因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开展。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业主个人所有,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的优点有:(1)开办容易。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出于发展经济的目的,鼓励个人投资,因而对建立独资企业的限制不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对出资金额、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并无严格限制。(2)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对个人独资企业管制较少,对其规模也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以保证业主的自主经营管理权。(3)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的缺点:(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限于业主的寿命。(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多数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较小,抵御经济衰退和承担经营损失的能力不强,其平均存续年限较短。一部分发展壮大的独资企业在规模扩大后,其固有缺点也被日益放大,于是转变为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2.合伙企业(Partnership)。所谓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在独资企业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优点和缺点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只是程度有些区别。如组建成本低,无限责任,有限寿命,难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所有权难以转移等。还有合伙企业也不缴纳所得税,而是把合伙企业的赢利与亏损按比例分配给每位合伙人,作为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与独资企业相比,由于合伙人的增加,能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企业的资本力量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所增加;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可能会使无过失的合伙人受到其他合伙人过失的牵连,同时也可能因为合伙人之间的经营权之争而使企业效率降低。

3.公司制企业(Limited Corporation)。任何依据公司法登记和组建的机构都被称为公司制企业。各国的公司法差异较大,因而公司的具体形式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为经政府注册的营利法人组织,并且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为独立法人。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④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⑤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制企业的优点主要有:(1)永续存在。一个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仍然可以继续存在。(2)有限责任。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倘若公司破产清算,股东的损失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3)可转让性。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划分为若干股权份额,每个份额可以单独转让,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制企业的缺点主要有:(1)双重课税。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利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在收取公司分配的利润时,又要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2)组建公司的成本高。我国对公司制企业成立的要求比独资和合伙企业成立的要求高很多,而且后期监管也更加严格。(3)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绝大多数公司制企业中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分开,经营者成为代理人,所有者成为委托人,由于代理人利益与委托人利益的不一致,致使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出现矛盾。

公司制企业已成为国内外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因此,除非特别指明,本教材讨论的财务管理主要是指公司财务管理。

(二)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又称公司管治或企业管治,是一套程序、惯例、政策、法律及机构,影响着如何带领、管理及控制公司。其主要利益相关人包括股东、管理人员和理事;其他利益相关人包括雇员、供应商、顾客、银行和其他贷款人、政府政策管理者、环境和整个社区。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

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是公司法所确认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构成公司治理的基础,主要表现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权力分配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通过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和市场监督约束发生作用的,市场的竞争压迫公司制定适应市场压力的治理制度,公司的外部治理活动场所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国家法律和社会舆论等。

同时,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有效实现也离不开财务的监控;财务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公司管理者、投资人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的重要渠道,而公司治理的体系和治理的效果又直接影响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