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化旅游概念的界定

五、生态文化旅游概念的界定

(一)生态文化旅游是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体

生态文化旅游不仅以自然旅游资源为基础,还涉及社会、文化因素等,因此生态文化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必然会与当地社区、当地居民有着社会、文化方面的联系。开发经营生态文化旅游产品必须要对生态文化旅游的成本构成、价值体现、市场价格的制定和市场细分做认真研究,从而获得经济效益。但与现有的旅游形式相比,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是生态文化旅游固有的特性和显著标志。生态文化旅游能更好地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这三个效益中,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之一,尤其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二者更是相辅相成的,脱离经济效益,生态文化旅游就不能成为旅游,也就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意义;脱离了生态效益,生态文化旅游与传统大众旅游就没有任何差别。

(二)生态文化旅游资源既包括自然景观,也包括人文遗迹

生态文化旅游是以自然为基础,包括自然生态环境中具有欣赏价值和知识价值的各种景观以及与它们相联系的人文遗迹。

生态文化旅游以自然为基础,即生态文化旅游的吸引物主要是自然环境或是以自然环境因素为基础的景观。生态文化旅游不需要以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或一个完整的动物栖息地为基础,可以只关注那一环境下某些特殊元素。因为某些生态文化旅游者在生态文化旅游过程中可能只对该地区某些珍稀动植物更感兴趣。一个更大的生态系统范围内的景色元素不是孤立的,而是单个系统中由相互依赖的各种元素组成,因而整个系统可能更具有吸引力,旅游者对整个生态系统的接近更有助于很好的学习自然,并产生可持续性的结果。当然自然环境应当包括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吸引物,因为世界上可能并不存在完全未被侵扰的自然环境。另外,将文化因素注入生态文化旅游中,有助于向生态文化旅游者提供更全面和真实的体验,在生态文化旅游产品中综合文化因素也是使产品多样化的方法。况且,在某些情况下要想区分开一个环境中的“文化”与“自然”的因素本身就相当困难。

(三)生态文化旅游与生态文化旅游业概念的界定

1992年,生态旅游学会(Ecotourism Socity)给出的定义认为:生态旅游是指人们有目的地了解自然区域的文化与自然知识,为追求融入大自然奇特环境所进行的一种生态空间的跨越行为和过程,同时对保护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及促进人类与生物共同繁荣承担责任的旅游活动。对于生态文化旅游的概念界定,截至2019年12月,该协会尚未给出。

生态文化旅游同一般旅游形式一样,也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它们与一般旅游活动不同的是,每个环节都要体现生态化,如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工设施,尽量减少外来物质的输入,游客到达目的地后住民宅、山屋,食用当地的食物,尽量使用不具污染性的交通工具,使用风力、水力、太阳能等绿色能源等。

经过对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的论证,我们认为,生态文化旅游作为常规旅游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以生态学观点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针,以自然生态环境和相关文化区域为场所,以游客的体验、了解、认识、欣赏、教育、研究自然和文化生态需求为基础,重视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的融合发展,兼具生态与文化特色,满足游客的生态享受和文化体验的综合需求,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通过反馈机制进一步促进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从而提升旅游综合效益的一种旅游形式。生态文化旅游不仅迎合了人们追求返璞归真,充分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而且贯穿了以人为本思想,是科学发展观在旅游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

将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简单相加就是生态文化旅游的观点是错误的,生态旅游文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的双重性与融合性,更兼具生态性和文化性;二是生态享受与文化体验的有机结合,具有体验性强的特性;三是突出生态的持续性和文化的体验性,强调系统性。

鉴于对生态文化旅游业的定义无法找到更权威的说法,我们认为生态文化旅游业应以生态文化旅游资源为基础,生态文化旅游经营者和生态文化旅游者为主体,自然生态景观、生态美的人为景观为客体,在吃、住、行、游、购、娱每个环节都要体现生态化而形成的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