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2 评价
2025年09月26日
7.12.2 评价
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开展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自我评价,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评价结果及自查自纠情况应及时存档,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施工单位应参照“平安工地”评价制度和标准,制定专业分包单位安全履约评价制度和标准,定期开展专业分包单位安全履约评价,并在供应商合格性评价中体现安全履约评价结果。
2.监理单位应将“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巡视和督促整改的要求,每季度复核施工单位自评结果。监理单位应通过建立扣分标准或设置权重方式,将日常巡视、定期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纳入“平安工地”建设评价,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施工单位上季度评价得分报建设单位备案。
3.建设单位应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每季度或每半年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实施奖惩。评价结果应及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通过建立扣分标准或设置权重方式,将监理复核结果和建设单位定期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纳入“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建设单位“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