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6 特种设备管理

7.5.6 特种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

2.特种设备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基本信息表[附“四证”:特种设备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包括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报监理单位核查,通过后方可使用。监理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的,可由驻地办进行核查并定期将有关资料报总监办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一机一档”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管理台账。台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发现证件不全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清退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