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刑罚

2.特殊刑罚

到目前为止,我还只是稍微谈及了这两本书,而没有谈到这一系列丛书当中的任何其他书籍;更确切地说,我正试图确立起在梅森书当中曾实现的表现与认识论传统。但是关于这些传统的任何理论都与这一系列中十本书的事实相抵牾,只有一本书的标题当中没有“服饰”一词,这就是梅森1801年出版的《中国的刑罚》( The Punishments of China)。[12]如果将这一系列书的类型结构当成一个整体的话,那么,这一单独的名字就表明了中国的刑罚这一事实在19世纪早期对服饰与习俗的一般兴趣下是可以被归类的(这告诉了我们一些关于此处“服饰”的意义:“某一时期的习俗与时尚,其中包括了场景或描绘;举止、衣服、家具,以及场景所在时间与地点的其他特征”[13])。这本书也是系列丛书当中唯一一本在这种“服饰”的广义定义下所写的作品。但是,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18和19世纪欧洲与中国刑律之间的历史分歧,很大部分是关于司法惩处与酷刑的。欧洲人日益关注处决的“人道”方式问题(法国于1792年使用断头台就是一个例子),英国人反对持续性的酷刑要追溯到16世纪,而最彻底的改变则是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规训与惩罚》(Discipline and Punish)中所提到的公开处决以及囚禁的方式,这些都是在人类及人道理论方面所出现的更大的同情心转变的表现,这种转变使得19世纪国家的行为不再可能像在几十年前那样在整个欧洲习以为常。[14]通过将刑罚活动作为一种民族志知识,梅森的书表现出了这种转变的总体性意识。但是,这一系列书中的民族志关注点仅仅集中在中国上的事实,正是本书所要探究的黄道文化逻辑的一个重要的早期表现。

在《中国的刑罚》当中所提供的如何对一种既有的主题结构在表面上加以违背的例子,这就表明了在某些表面上简单组织起来的原则(关于国民“服饰”的一系列书籍)的背后或者下面的更为复杂的逻辑。在中国人的事例当中,“服饰”作为一种殖民时期“民族不同之处的关键性标志与焦点”,甚至成为比这一系列丛书当中所绘塑的众多其他国民“服饰”更为复杂和更具包容性的一种类型。[15]但是,如果将《中国的刑罚》看成是英国民族志的异常表现的话,那么在这种阅读过程中,就会将这一丛书的“意识”结构当成是其所重现的民族志要求的回归,而不是将该书看成是一种规则的例外(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这都将会在丛书表达的更为宽广的理论化当中不动声息地加以忽视),或者被当做这一丛书逻辑的单个征兆(这会将其归到丛书的“无意识”当中去),我力图将其看成是表象逻辑的字面部分,而作为某一阶级的成员,它有助于塑造并从而通过其内涵而部分地被塑造出来。

《中国的刑罚》一书开篇以一幅名为“县官前的罪犯”的图画,本书中的复制品见图2. 1,在这幅图当中,一个男子跪在一张桌案跟前,桌后坐着主审官,他的左右是师爷(犯人被铐着,跟主审官类似的两个人是衙役)。

图示

图2. 1 乔治·亨利·梅森与蒲呱绘制:《中国的刑罚》 “县官前的罪犯”,亨廷顿图书馆提供

第二幅图表现了被押往大牢的一名男子,第三幅图“受审的犯人”以及第四幅图“正遭受棍棒之刑的罪犯”(正被竹棍敲打)。书中的这一点所表现出的只是刑罚,而这种刑罚的范围,从拧耳朵(图V)到最后一幅图表现的“斩刑”(并说明这“被视为最大的耻辱”,因此“只有被中国政府视为对社会危害最大的罪责才会施用”)(图XXII),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尽管众多图像中的罪犯看起来从不像是同一个人,但是这本书还是可以被看成是部分地依照叙述结构,从审讯、囚禁再到刑罚一步步来的,而这就给人以人们通常会遵循的“开始、中点和结尾”的意识。一旦将这种叙述加以分解的话,就会发现,在刑罚开始之后彼此衔接,不再有故事的意识,图像与说明之间顺序的转换反映了刑罚的垂直层次,这种但丁式的婉转回环使读者乐于去探知下一步会发生什么,这比起直截了当地叙述要更壮观些。《中国服饰》一书中的图像在承续性方面没有清晰可辨的逻辑(泥瓦工、木匠、穿夏服的清朝官员),而《中国的刑罚》一书则将它的指涉工作融入到了故事与进步的经济的语境当中,这一点要远胜《中国服饰》一书。

这种例外论(exceptionalism)一定可以通过在与本书自身所宣称的类型化选择的主轴的联系当中解读出来。在《中国服饰》的序言中,梅森承认,他写的一些说明所依靠的信息是他从在华的其他作家那里得到的,其中就包括乔治·斯当东爵士(《中国服饰》,7)。一年后,在《中国的刑罚》一书中,他还提到了他与那些作家的关系。但他随后说:

除了那些公开的刑罚之外,很多作家曾提到过其他的刑罚,很多是施用于重罪的,中国人所无法容忍的大罪包括弑君、谋害父母、叛逆、叛国或叛乱;而将这些罪行描画甚至叙述为成一种违背纲常的暴力行为,并且引导我们去保持温和心态和明智心灵,这在中国的行政机构当中是广为认可的。(《中国的刑罚》序言)

《中国的刑罚》一书因此就以其自身的不完整性状态为开端,这就承认了叙述与类型化结构将会得到拓展,超出“斩刑”的范围,而去探究那些见不得人的“众多重罪”。尽管这本书既没有描绘刑罚,也没有对刑罚加以叙述,但是,对叙述可能性的革新——我们还记得,它对于这些不存在的画面曾毫无反应——似乎要对包容性(难道一本名为《中国的刑罚》的书在理论上会包括了所有的刑罚而不仅仅是有限的几种刑罚么?)加以回应和尊崇,就像在英国的语境当中有必要去运用和体现自己的礼仪观念一样,在英国的语境当中,这些图片可能感觉起来会是暴力,而在中国的宽容环境当中,这是被“广为认可的”。

这种情况对于这本书的叙述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毕竟,这种刑罚之所以无法展示,不仅仅在于有限文本无法展示出来。尽管在关于服饰的书籍当中,并不是中国所有的东西都被展示出来(而且怎么可能呢?),再现就要求力图去揭示出一整套可能性或者有限性,而从这些可能性或有限性当中,人们可能会进而推断出没有显现出来的其他部分:假如一个中国面点师傅这般模样,而一位屠夫那般模样,这样一来的话,烛台匠人的样子就是两者中间的那模样。这在帆船和马车中间也一样。但是,由于《中国的刑罚》明确地将无法加以再现的材料放到了一个“超越”或者“自外”于所展现的刑罚的地方,这就使得读者去想象一种书籍自身划定的类型圈之外的非再现性,哪怕这个故事没有结尾,哪怕刑罚的主轴远远超出了该书的范围,从而开始逼近某种柏拉图式的刑罚副线(subline)。

一旦这一时刻的例外没有破坏计划的总体性的话,这就必须被看成是一种在那里所做的分类工作的持续;想象着梅森已经写出了一部百科全书,而这百科全书中的最后章节只有一页。在这页上说,最后的章节消失不见了,或者造出这么样的一个单子,就像博尔赫斯(Borges)那样,将之想象为中国百科全书的入口,使其成为“那些无法被加以概括的”最后成分。[16]也就是说,分类问题必须放在全书的宏大框架中来考虑,在这种宏大框架当中,分类问题表现为是遭受与隐藏的更大经济中所形成的一种姿态,确切地说,现在的这种分类是对跨国或跨文化的慷慨与理解所表达的一种致敬。

这种姿态的可笑之处根源于这样的事实,即,在表达了他对中国人克己复礼的看法,并进而对中国刑罚的全景深表愤怒后,梅森认为中国人很可能一点也不温和谦让。你说你不想裁决任何人,这就表明当时正有诸多事情需要裁决。梅森将对最严厉刑罚的图像或叙述看成是对中国政府的“禁欲与智慧的审讯”。“审讯”(arraign)的法文翻译(该书是英法双语版本)是faire le procès,带去审问,这就让人想起这一单词的字面配价(valence):对中国没有审讯的宣称也就宣称了中国存在审讯。此书叙述了一次审讯,而这也正是审讯,内容与形式由于“判决”这一词汇的形象限制而彼此相互接近。读者可以从该书的说明文字和图像中得出结论,梅森进一步指出,这种结论对与他们的“新奇与信息”关系不大,而更多地与“他们的安全感是建立胸中有丘壑之上的。在那里,他们与漫长的痛苦折磨无缘,一个人的无辜并无法用他对无尽痛苦的心理或肉体承受力来衡量的”,等等(《中国的刑罚》,序言)。《中国的刑罚》对于中国审判制度(已经被含糊地误标为是一系列的“刑罚”,尽管此书确实是以此来写的)的类型化研究至少在序言中并没有仅仅成为对文化他者的新奇性的图像,而是成为了对其中所包含的材料的一种讽喻加以叙述的跨文化判断。在这种审讯当中,最受谴责的证据恰恰就是谴责本身,这是因为文章已经将这种谴责排除在外了。

单单这一点,就足够文学批评来应付一番的了。但是,这也表明了梅森书籍当中的安排实际上还是令人感到奇怪,而这正是通过这种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实体现出来的:在对梅森《中国的刑罚》一书前一年出版的《中国服饰》中一幅图像的文字说明中,人们会清楚地发现梅森所记述的那些刑罚并没有在后来的书中出现!下面就是对图表2. 2“傀儡戏”的文字说明:

一个人爬上了一张小凳子,并尽量将踝关节隐藏在蓝布套子下,让一些很小的木偶来表演节目,头上的箱子成了舞台。这些小木偶的举动文雅,这就表明了中国人的傀儡戏通常并不是消极无聊的,也不大可能会危害孩童的幼稚心灵。

年幼的中国人接受了关于美德与孝道的最初印象,这些观念使他们不会受到帝国刑律当中的反对诸如“阴险毒蛇”(参见莎士比亚:《李尔王》(Lear),158)的处罚,这种“阴险毒蛇”敢于对与他们所依附的上帝和自然相关的事物采取暴力举动。中国人的儿孙若对其父母或祖父母不孝的话,就会罚打一百大板;而假如他对双亲出言不逊,则会处绞刑;如若殴打双亲,则会被处斩;假如他伤及或者令双亲致残的话,则会被热铁烙骨、凌迟至死。由此可以推测出中国人性格中的稳定性与一致性——这种性格四千年来一直未曾改变——它[原文如此]独独受到了从家庭到朝廷的日益尊奉。

从“假如他伤及双亲或者令双亲致残的话”所知晓的材料,这表明了刑法不仅仅被广泛地当成是(或者想象成是)“凌迟处死”,这在一年之后就肯定成为没有代表性的东西,并且成为梅森所声称的“众多作家”所关注的主题。这种不具有代表性的刑罚在汉语中称为“凌迟处死”。卜正民(Timothy Brook)[17]、巩涛(JérÔme Bourgon)[18]以及布鲁(Gregory Blue)[19]都将其看成是一种“折磨至死”的方式,认为这与将已决犯的部分肢体有条理地切割下来有关。正如这些形象所表明的,凌迟之所以变得声名狼藉,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中国刑罚当中的极刑,而且还在于凌迟的表现,尤其是其图像式的再现,是与一种将“中国转变为欧洲已经进一步发展了的所有东西的博物馆,一个残存景象的潘多拉盒子”的国际政治语境同时发生的,这就使得“西方的殖民者有理由宣称他们的所作所为,中国早就干过。”[20]在20世纪早期,最后一些凌迟的照片在中国与欧洲之间广泛流传,而正如卜正民等所著一书所指出的,所有这些照片都是在出现便携照相技术与清政府1905年废止凌迟之刑之间的短暂时段之内拍摄到的。梅森在《中国服饰》中对刑罚的说明可以被看成是西方关于刑罚的最终兴趣的一种早期标志,同时也是19世纪初大多数欧洲人在看待中国时所持的相对而言更为积极的文化观念的一种反映。

这很可能是在对“傀儡戏”说明中第一段的末尾的“幼稚心灵”的保护,这种保护使梅森自然而然地在第二段中讨论“年幼的中国人”,就算按照通常的逻辑会认为这一行动是难以进行语法分析的。在设计成是蒙学式的表演中,文字说明展现出了这种关于中国刑罚的信息。《李尔王》(King Lear)的注释使得梅森能够将这种傀儡戏的教学法内容在英语语境当中展现出来,在英语语境当中,在李尔王跟高纳里尔(Goneril)的对话中,“阴险毒蛇”的段落,使他的背叛在两代人之间清楚地展现了出来。[21]《李尔王》主要的故事情节是围绕着继承的法律结构以及孩子无可避免地成为“阴险毒蛇”而展开的,甚至可以说,国王(或者父亲的生育能力)所体现的法制力量的失败导致了这些事情的发生。这些文字因此就使得梅森高度评价中国傀儡戏的教育方式,这种傀儡戏保护了无辜的头脑免受危险观念的侵蚀,也间接地表明了中国刑罚的执行机构对不孝行为所采取的措施阻止了未来更多的高纳里尔以及里根(Regan)的出现。[22](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中国的傀儡戏既是一种关于儿童公共行为的特殊含蓄的表现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公共刑罚与之相应的壮观表现形式。在梅森的文字说明当中,两者都有助于儿童的培养,更重要的是,可以将儿童放到人际交流与教育谦逊的层级体系当中(“幼稚心灵”必须尽可能保持纯粹)。正如梅森所认为的,中国儿童的发展与一种更为一般的谨遵孝道的发展直接相关,这种情况形成了所有中国人的社会关系以及中国历史的基本原则,使得傀儡戏的唯一观赏者都会是成年人。至少按照梅森的说明,尽管这个人不会是那些演给孩子们看的傀儡戏的合适观众,但是,他的出现还是表明了当他或她是孩子(相对于父母、祖父母、祖先或者皇帝而言)时,把孩子进行教育的重要性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仍然是成年中国人的特征之一。在梅森所热捧的儒家观念语境当中,成年中国人以及由之而体现出的中国自身,跟任何孩子一样,都是这种专门表现形式的历史性对象。

与其说去认为对这些刑罚的描述,跟在刑法典当中的适当位置相比,有些奇怪地被措置了,或者说梅森一定已经改变了他对1800年至1801年间的这些描述的稳重性的看法。我想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更严重”的刑罚的描述在这里被错置了,用弗洛伊德的术语来说[23],就是这些刑罚在这里的出现并不是一种错误,而是针对书中所出现的逻辑或结构。没有能够“超越”一年前的《中国的刑罚》一书而未能对傀儡戏加以记载的事实,一定被理解为是两书逻辑的一部分而不是例外。[24]

对这些书与中国司法刑罚相关的分类工作加以广义理解的所有观念,都超越了对礼俗的一般观察。因此,文本就与刑罚、表现、成人与孩子的地位以及中国人的永恒迷思相互纠缠在一起。然而,在图像与文字说明更为紧密的结合至少会形成一种暂时性的结论。

在《中国服饰》一书的最后,读者会注意到一位男子坐在地上的图片,这位男子把腿伸到身前,斜视着左方,膝盖上曲,泪水沾满衣襟。图版上标注着“一个瘸腿乞丐”,该图在本文中则复制为图像2. 3。

图示

图2. 3 乔治·亨利·梅森与蒲呱绘制:《中国服饰》“瘸腿乞丐”,亨廷顿图书馆提供

虽然图像当中的男人看不出来是个瘸子,但是文字说明直接提到了他的残疾:

也许并不生来就这样,也不是在他成年后因上天惩罚而蒙遭此番痛楚;这种情况是他自己的父母造成的,他们故意将他弄成残疾,这样一来,他就能博得更多的同情;这种举动据称(也许是对这位天生残疾者的诽谤)在最底层的中国人当中并不少见。

这种乞丐可能在一开始就激起的这种令人不快的感觉将会由于这样的想法而在实质上被一扫而尽,即,所有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残疾,不管是在肢体上还是在面容上,在东方世界的人口大国当中是非常之少的,因此,一旦他们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话,就会引来周遭所有的惊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图画中四位乞丐的表情尤为典型。

在那位与狗为伴的乞丐脸上,流露出痛苦与木讷的神情;舞蛇的那个人那里则显露出不情愿与嫌恶之情;耍猴的那个乞丐面露恳求之心;而在这个瘸子的脸上,痛苦与不幸刻画得入木三分。(220页)

对我来说,与所唤起的跟一位中国人的图像相关的某种值得同情的痛苦相比,更让我吃惊的是这一文字说明所形成的类型化的强度。《中国服饰》中四个乞丐的图像“尤为典型”,说是这么说,但是,这种特殊性跟中国乞丐的类型并没有太多的关联,与乞讨的总体分类的关系也不大,在这里,依据众多表现上普世性的观点,将其分为四种图像。这个时候,在梅森两部书当中,人们到处都可以感觉到一种百科全书式的驱促力,将想像看成是图像“自身”,也就是说,图像在对塑造(和重塑)族类之外组织起了这种想像。在这种语境之下,“尤为典型”一词当中的冗余要素表明了类型化的典型性在文本中比以往承认的作用要大。[25]

考虑到在文章一开始对“一个瘸腿乞丐”的分类工作出人意料地表现出了在《中国服饰》中傀儡戏(而不是《中国的刑罚》这本书本身,人们或许会认为是这本书)的“极端”刑罚,人们可能会开始说,梅森著作的分类结构似乎与其所体现的刑讯与读者同情心存在着不同寻常的关联,如今最终在两大方面鲜明地展现了出来。首先,在《中国的刑罚》(1801年)中的类型化鸿沟或失误,在该书的序言当中说得很清楚,似乎在《中国服饰》(一年前出版)中已经进一步得以解决,在这本书中,通过文字说明的形式,明确地将对第二本书中过于不得体的刑罚与对中国人孝道的儒家传统联系起来,并强调了用以强化这种刑罚的公共行为的重要性。

其次,两本书中的总体性分类工程,在这一刻都实现了最“具特色”的再现。在这一过程中,读者的注意力被转移,并随之推向一种与表面上深思熟虑的身体暴力活动相关的同情化认同,正是在这一时刻,读者才能在每本书中注意到单个人所遭受的痛苦,而这些痛苦是父母给他们的孩子造成的。文字说明极为勉强地指出,这个人已经被他的父母弄瘸了,你在标题“也许并不生来如此”中可以看出来,诽谤或者谣传,以及对这种判断的间接肯定(具体说来,就是“在最底层的中国人当中并不少见”),这些都表明了某种修辞上的强度,它通过这些文字说明进而强调了这两本书的总体工作的重要性。

我将其中的一些线索加以融会贯通。对这位瘸腿乞丐的暴力尽管部分是由于他所在家庭的贫困,但是,他被父母“故意弄残”的明显事实使得梅森从傀儡戏当中解读出了威胁到父母与孩子之间某种约定的司法根源,梅森将这种根源看成是所有中国人的历史与行为(他可能没有,梅森说,“判决必因天灾而起”)的法律基础。这就是说,父母弄残孩子以获取经济收益的逻辑所依靠的是这样的一种判断,即,他们有权弄残孩子的身体,而基于个人身体的所有权已经被置于一种身体所从属的更大的忠孝结构当中,甚至从它最为密切的功能来看,对某些人来说,也已经将在名义上统治着身体的“自我”移置了出来。[26]乞丐的身体因此就可以作证,这完全要感谢对此加以描述的文字说明,梅森发现,相同的孝道随着中国刑罚的公共展示而被强化了。《中国的刑罚》一书将“极端”刑罚排除在外,这种做法忽视了那些不孝大罪的专门刑罚;在一年前,在《中国服饰》一书中,孝道(以及更为广义的文化层面的童蒙教育)已经将自身组织为两种类型的教育方式:对刑罚的动态描述最为生动地展现在成人观看“傀儡戏”的图景之中,而单个的、在分类上对于一个人身体过于“痛苦与不幸……刻画得入木三分”的例子,这个人的痛苦与不幸在文中是推测出来的、是犹豫不决的,是一种对“天生残疾者”的认可,以及对他父母那种深思熟虑将他弄残的不齿。

如果不是这样子的话,那么,人们就会问,乞丐的公开乞讨,在这种乞讨过程中,他“博得更多的同情”。这种表现方式不仅仅是他自己的“残缺的”躯体,而是他所屈从的一系列社会等级制度才是导致他瘸瘸拐拐的最终根源?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同样可以说,他的残疾是由一种关于忠孝的等级制度所辩护和造成的一种中国的刑罚。在这种等级制度当中,难道绝大部分的公共职能是由梅森没能完全揭示出来的司法暴力体系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