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提供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美国商标注册提供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国际商标专业组 吴沛律师

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一直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市场国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内出口商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出口美国前先寻求商标权保护已经成为共识。然而,由于美国商标申请遵循“使用在先”原则,新的商标申请需提供实际使用证据(Statement of Use),否则即使通过审查员的初步审查,也会造成商标注册申请失败。国内很多申请人往往因使用证据不符合美国要求,或者根本提不出使用证据而导致商标注册申请失败。

首先,需要明确提交使用证据的情形:

1.基于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申请。意向使用,即提交申请时没有实际使用证据,一般申请人需在收到授权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或者,也可以要求延期,在原来期限基础上申请延期6个月,准备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如果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能提供前述文件,可向官方申请延期,可申请延期为6个月,若在该6个月内申请人仍不能提交使用证据,还可以申请6个月的延期,但这种延期最多可申请5次,即每次为6个月。(如果不申请延期又不能提交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即会被视为放弃)。

2.基于已经在美国实际使用的商标的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要求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并且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3.基于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申请,申请人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4.基于已经在国外注册过的商标的申请,申请人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通知”发出后6个月,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要求延期提交,可以在过期后2个月内提交请愿书,呈请复活商标申请( file a petition to revive the application )。

一般来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可接受的商品证据具体类型有:

1.贴有商标的产品照片。

2.贴有商标的外包装。

3.产品标签或铭牌。

4.带有该商品照片或文章描述该商品的网页,商品应附有该申请商标与销售该产品的信息(类似于亚马逊的网页)。

5.商场销售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柜台或者销售指定商品店铺的照片。

6.对于指定商品为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带有申请商标的使用手册,或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屏幕截图:

(1)含有可购买或者下载该软件的屏幕截图,该截图需带有申请商标标样;

(2)打开该软件时,导言页面显示申请商标的屏幕截图;

(3)该软件在运行时显示申请商标标样的截图。(https://www.daowen.com)

同时,申请商标时指定的服务项目证据通常包括以下类型:

1.纸质或者网络广告。

2.宣传手册。

3.餐馆的菜单。

4.营销推广材料。

5.名片、公函抬头。

6.商业标识与广告牌照片。

7.乐队表演时带有乐队名称的照片。

合规的证据总是相似的,不合规的证据则各有不同,美国专利商标局往往基于以下原因,驳回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所提交的证据没有显示申请商标。

2.所提交的证据没有体现申请商标所指定任何产品或服务。

3.没有实际使用的证据。

4.所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所指定产品尚未上市,如:预售订单,是不能被视为合规的使用证明的。

5.伪造或修改的商品照片。

6.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所指定的服务项目的直接联系。

综上所言,美国商标申请不仅需要在申请时提供使用证据,而且需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自注册之日起第5~6年与第9~10年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同时,使用证据的类型多样,商标申请人需要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注意收集、保存各种类型的使用证据,以免商标权利出现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