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变化
专利侵权专业组 雷电律师
合法来源抗辩的定义
合法来源抗辩是被诉专利侵权后,被告常用的抗辩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七十条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根据上述法条,是否意味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以后,被诉侵权者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了呢?
以往承担责任的方式
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从合法的进货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关票据。”
可见,法条并未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以后,被诉侵权者即可摆脱侵权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与不侵权抗辩成立仍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仍然认为被诉侵权方存在侵权行为,但是由于被诉侵权方的善意,而免除了被诉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方仍然可以要求被诉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的责任承担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修改,其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类似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也作了相应修改,其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使用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其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且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条的变化可以看出,善意侵权人要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https://www.daowen.com)
(2)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
(3)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
应当说明的是,“合理对价”并不仅指货款及支付的费用,还应当包括买卖协议涉及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如购买者虽然支付的费用明显较低,但与同等情况下交易相比,供货方的担保及维护义务也降低,也属于“合理对价”的范畴。
案例1.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与山东宇豪工贸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二号煤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案

案例2.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案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侵权人不一定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并且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该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溯及力。
善意侵权人不停止使用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与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要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性质不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其不停止侵权部分支付合理费用。
在认定时,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合理对价”的标准,法条和案例均没有给出解释,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定义:“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参考文献:
1.《知产三国:对于善意专利侵权人不再适用停止侵权禁令》,网址:https://tieba.baidu.com/p/4654012548.
2.《如何理解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合理的价格”》,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99918d5a0100x0s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