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判例

二、司法判例

(一)未注册商标亦可以作为经营资源

刘某才与南京台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岳某甫与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在于: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赵某上诉颜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3]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关于经营资源的信息披露,虽然涉案合同中未明确授权使用的“卡诺”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陈某朔与佛山市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并强调该未注册商标必须具有一定影响,带来与注册商标相同的竞争优势。(https://www.daowen.com)

李某兰与被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中,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的关键在于经营资源的输出,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未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经营资源的情况下,未注册商标应当可以作为经营资源由特许人提供给被特许人。

(二)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有较高的风险

余某诉上海瑞酷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某婵、韩某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与注册商标相比,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弱,且未注册商标存在最终无法获得注册的可能,故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

刘某峰与上海瑞酷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与注册商标相比,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弱,且未注册商标存在最终无法获得注册的可能,故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商标作为涉案特许经营的核心经营资源,被告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如实披露涉案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将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被告未如实披露上述信息,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涉案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义乌市顿度服饰有限公司与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中,东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原告持有的“罗杰亚”商标尚未经过注册,便与被告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欺诈,属可撤销合同,应予撤销。

针对未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中的高风险,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时,需要向被特许经营人明确说明授权使用商标的注册状态,避免日后因未披露商标实际状态,导致所签订合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