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2007年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上述规定中仅明确了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没有涉及未注册商标,在句尾以等字作不完全列举。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法条的理解不同,导致了类似案例在不同的法院有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