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证据类型
专利侵权专业组 冯志慧律师
【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孙哲、赵凯、蒋舒平诉被告上海民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被告1)、上海民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下称被告2)侵害专利号为ZL98121917.9,名称为“强效床单位消毒器及其消毒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
1.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ZL98121917.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以及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 000万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涉案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年费缴纳网页打印件、年费缴纳发票。
2.(2013)沪东证字第11105号公证书、(2013)沪东证字第16072号公证书。
3.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公证费发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发票。
其中,(2013)沪东证字第11105号公证书系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所做的证据保全;原告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同时取得了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库单、被告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等文件。(2013)沪东证字第16072号公证书系原告对被告1公司网页所做的网页证据保全。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强效床单位消毒器及其消毒处理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8121917.9)的产品;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3.5万元。
案例简析:
本案一审原告胜诉,但原告的诉求并未全部被法院认可:(一)原告起诉了两家公司,最终法院只认定被告1侵权,而且,只认定被告1存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而未认定其许诺销售行为;(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 000万元,最后法院只判赔63.5万元。(https://www.daowen.com)
因此,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原告败诉。败诉的原因之一是未能充分举证。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同时,原告也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应该准备哪些证据呢?
一、权利证据
原告应举证证明其主体资格,涉案专利专利权真实有效,主要证据形式包括: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专利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专利权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案例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专利权有效,且通过专利授权文本证明其权利范围。
二、侵权证据
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证据形式通常包括: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应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地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2.物证:通常是原告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案例中,原告提交了两份公证书及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1生产、销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1具有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告提交的关于被告1公司网页的公证书仅能说明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1的产品之一,而不能证明被告1有许诺销售的行为;原告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2是被告1的分公司,且其注册地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址相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2有侵权行为。因此,原告针对被告1的许诺销售行为及被告2的侵权行为的主张均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赔偿证据
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赔偿证据通常是举证难点,尤其前两项“被侵权损失”及“侵权获利”,原告需提供足够的财务数据、购销合同等作为辅助证据,难度大且成本高。证据形式通常包括:
1.财务审计报告:原告可通过财务审计报告来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原告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时,原告可通过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张按照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赔偿。
案例中,原告主张根据被告的侵权获利计算赔偿,但其仅提供了被告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和纳税证明,而被告1的产品除了被控侵权产品外还有其他多种产品,根据年检报告书和纳税证明,不足以区分计算被控侵权产品的获利。最终,法院综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情节、时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总额、同类产品的平均利润率、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支持的损失金额为60万元。
四、合理支出证据
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所花费的诉讼代理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此类举证相对简单,只要尽到注意义务,妥善保存相关的合同、收据/发票等即可。主要证据形式包括: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公证费发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发票等。案例中,原告提供了公证费以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的相关票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法院综合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总计支持合理费用3.5万元。
结语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证据,类型上多种多样,表现形式上也是五花八门,不能一一穷尽。因此在实务中应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仔细研究,积极取证,尽可能提供翔实完整的证据,力争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