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6年02月06日
一、案情介绍:
2017年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诉被告上海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哉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摄影作品获得合理收入,被告悠哉公司在微梦公司所管理的新浪微博上使用了一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二被告的行为未获得原告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被告悠哉公司辩称:“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并非商业使用,被告微博中的图片均来源于互联网中已发表的图片,被告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合理使用,涉案图片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摄影作品。原告并未在涉案图片上署名,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本案诉争内容为著作权财产权,不适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第一,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第二,涉案微博内容发布于2013年,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第三,涉案图片的拍摄不具有较高的创作难度。第四,美好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存在较高的市场收益。第五,悠哉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并非直接用于商业宣传。第六,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极低,受关注程度低。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判定悠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 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