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如何界定

职务发明如何界定

技术合同纠纷专业组 李娜娜律师

随着科技的日益更新以及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专利权权属纠纷也随之增加,其中,涉案专利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纠纷占据了很大比例,那么职务发明究竟怎么界定呢?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发明都属于职务发明么?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案例一一阐明。

一、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案例1:陈维汉与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4]

1.基本案情

陈维汉自2003年起与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开始合作,2008年1月1日正式入职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4月30日离开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陈维汉于2012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号为201210422700.0、名称为“一种预混气流单股喷射回流预热蓄热体中燃烧的热风炉”的发明专利。从申请时间可以看出,专利的申请日在陈维汉离开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一年之内。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是上述发明专利的申请人。

2.法院认定

陈维汉与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有《聘用陈维汉教授为技术指导的协议》,陈维汉按照协议约定为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热风炉技术参数与结构参数的设计、热风炉技术创新与技术改进的研究,担任热风炉项目推介的技术顾问、热风炉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参与豫兴公司其他创新项目的前期研讨等工作,并实际参与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燃烧器、格孔互通均流均压格子砖的改进和研究,且以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为发明人之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陈维汉作为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热风炉模型试验装置工程负责人代表豫兴公司签订多份《制作施工协议》《订购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工业产品购销合同》。

由此可见,陈维汉所申请的专利与其在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作内容是紧密相关的。

最后,法院支持了豫兴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是专利的申请人。

3.案件分析

由于前员工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原单位一直从事的工作内容是紧密相关的,即使员工从原单位离开,那么从原单位离开一年内得到的成果依然是职务发明。在该案例中,单位对此进行了有利的举证,从与前员工签订的合同、前员工参与的工程项目及项目协议,到之后前员工要申请专利时与其的来往信函,单位都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另外,从员工角度,如果想要规避一年的时间,那么也要注意,专利法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避免赢得了时间但却丧失了新颖性的被动局面。

二、是否为履行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

案例2: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敖某华、敖某平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1.基本案情(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敖某平在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和宏实业)作为公司的插座结构工程师从事插座产品的开发工作。2008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一种多联插座”的实用新型向敖某华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03944.X,申请日为2007年1月23日,申请人敖某华系敖某平的兄弟。和宏实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敖某平所获得的发明为职务发明。

2.法院认定

和宏实业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敖某平自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间曾经在和宏实业工作,并担任结构工程师、产品组经理、插座板工程师等职务,主要为公司设计系列防触电转换器。和宏实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敖某平下达过关于涉案专利方面的开发性研究任务,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敖某平利用了和宏实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和宏实业的诉讼请求。

3.案件分析

如果公司的诉讼理由是发明创造属于员工的工作任务,那么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比如曾经下达的工作指令或者明确限定过工作范畴的工作手册等,否则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在该案例中,因为和宏实业没有能够提供向员工敖某平下达过关于涉案专利方面开发性研究任务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因而没能获得法院支持。

三、是否为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为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案例3: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与王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1.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日,三一重机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王某为国际售后工程师,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国际售后部期间,王某曾经接受三一重机公司组织的旋挖钻机施工技术、钻具的使用与维修等理论知识的培训。2009年5月,王某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旋挖钻机的双底钻斗”、申请号为200920108170.6的实用新型专利。三一重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上述专利的专利权归三一重机公司所有。

2.法院认定

王某进入三一重机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与具体从事研发和设计工作并不是一回事。三一重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国际售后工程师的工作职责还包括新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任务。因此,不能认定王某在担任国际售后工程师期间还有新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职责,三一重机公司关于诉争专利系王某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主张不能成立。

王某没有主要利用三一重机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理由是:专利法所称“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

三一重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利用了其何种物质技术条件进行技术成果的开发研究。三一重机公司曾对王某等人进行的业务培训,包括旋挖钻机电气、液压及发动机的相关技术,仅能证明王某可能从中学到些胜任本职工作的技能,但不能证明其为王某研发涉案专利提供过研发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故不属于利用三一重机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最后,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应系王某个人的发明创造,而非职务发明创造。

3.案件分析

在该案例中,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指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规定,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即使前员工通过原单位学习到了所在岗位之外的很多技能,这也是该员工自己努力的结果,该单位可以通过调岗充分发挥该员工的潜能。如果单位没有做到,那么该员工通过单位之外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做出的发明创造,单位也不能强求;对于职工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需公司一方举证证明。

四、结语

实践中,如果单位想要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要落实好制度建设,制定有效的奖励措施;界定好员工本职工作的内容和范畴、对于员工使用单位主要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要有使用记录等凭证。对于员工而言,如果确实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也应该做好相应的界限切割,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