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的具体权利差异
2026年02月06日
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的具体权利差异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内容有极大的差异,这也是法律将二者区分开来的重要原因。《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十七项具体的著作权,其中前四项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二项为著作财产权,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其中,部分权利,如出租权、放映权、展览权,因其行为性质的特殊性,仅适用于部分作品。而全部的著作人身权以及大多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则几乎适用于所有的作品。
而邻接权人的具体权利内容则根据邻接权的性质不同而各有不同。如表演者权,包含七个具体的权利内容:即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主要指首次录音录像)、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录音制作者则仅享有四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但录音制作者并无此项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依据以上论述,就很容易对表演权和表演者权进行区分了。所谓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其中一项著作财产权,即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权利。而表演者权,则是作品的表演者所享有的邻接权,具体包含上述列举的七个权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