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违反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商圈保护,法院如何判决?
(一)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赔偿损失[1]
在康某娟与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康某娟与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茗记甜品”代理合同书》,约定康某娟在福建省福州市范围内开设“茗记甜品”品牌分店,被告保证在原告代理区域内不增开加盟店。后港隆餐饮与林某签订代理合同授权其在相同地区开设“茗记甜品”品牌分店。康某娟起诉至法院,要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茗记甜品”代理合同书》;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代理费用人民币40万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3115.4元。
法院判定:
(1)港隆公司违反合同“保证在康某娟代理区域内不增开加盟店”的商圈保护约定,构成违约,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支持解除涉案合同。(2)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与康某娟店铺实际经营时间的比例、林某“茗记甜品”店的核准成立时间,以及涉案合同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等因素进行考量,本院酌情认定港隆公司应返还康某娟代理费280000元。(3)对于商铺装修的费用及经营产生的消防验收款等,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有约定,康某娟确会依约按照港隆公司的统一形象进行装修,对此费用予以支持;关于购买设备的费用,是康某娟为经营其店铺所付的成本,视合理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综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支持的具体数额为50000元。
(二)赔偿损失[2]
在张某山与上海赛维洗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张某山诉称,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关于商圈的约定,即“未经被特许人书面许可在商圈范围内不再另行授权”,在距离原告店铺180米处新开一家赛维洗衣三星店,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交涉和投诉无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15200元。(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判定:
涉案合同明确商圈系被特许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具体辐射范围点,最低的商圈直径亦为1000米,被告在合同中郑重承诺未经被特许人书面许可在商圈范围内不再另行授权,显然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法院综合考虑新开店铺与原告门店的距离,新店开业至原告主张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以及洗衣行业受季节影响等因素,判定赔偿张某山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诉讼请求[3]
在王某旭与杭州都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杭州都可公司向王某旭授予张阿姨奶茶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体系,为了防止发生近距离经营竞争情形,又在补充协议中强调,如王某旭所处的商圈有其他加盟商想开店,杭州都可公司应第一时间告知,王某旭享有优先开店权。2016年5月初,王某旭发现在未尽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杭州都可公司违反特许经营约定,在离王某旭奶茶店所在地400米左右的地方又许可了一家张阿姨奶茶店开业。
为此,王某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二、退还保证金1万元。三、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1万元。
法院认定:
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在同一商圈具有优先开店权,但该优先开店权并非禁止开设其他奶茶店,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被告侵害原告的优先开店权的违约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判定驳回原告王某旭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