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明确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
2011年2月24日,北京市高院公布《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11〕49号)第二条:“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企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也就是说,在北京地区已经明确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
在除北京之外的地区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目前还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模糊以及各地法院对其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该问题不同判决的司法现状。
本文作者认为,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法中并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许可的禁止,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以未注册的商标作为使用客体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除了烟草类商品外,我国法律目前并未禁止在其他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申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未注册商标能否许可他人使用,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2015)民申字第360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虽然涉案孟山都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但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未注册商标不能许可”,确认了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
实践中也大量存在未注册商标被授权使用的情况,肯定了未注册商标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未注册商标具有无形财产价值,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也更能实现商业特许经营的价值。
[1] (2017)苏01民终404号。(https://www.daowen.com)
[2] (2016)京0102民初19884号。
[3] (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8号。
[4] (2016)粤06民终766号。
[5] (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194号。
[6] (2016)赣民终104号。
[7]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75号。
[8] (2016)苏0722民初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