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引用作品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被告引用涉案作品是为了说明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这一问题;“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形象与其他二十余个表明“80后”时代特征的元素均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属于适度引用;涉案海报的使用未对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二审法院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为说明某一问题,是指对作品的引用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并不是为了纯粹展示被引用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而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被引用致使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转换,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最后,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新影年代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