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观看盗版电影真的侵权吗?
1.下载盗版电影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四大构成要件,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通行的侵权责任法的四大构成要件说,构成侵权需要满足:(1)该行为具有加害行为。(2)具有损害事实。(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具体到下载盗版电影中,对应如下:下载盗版电影——加害行为;著作权人票房降低,收入减少——损害事实;下载盗版电影使本应购买正版影碟的个人不再购买,也无需去电影院观看——因果关系成立;明知为盗版电影依旧下载——行为人具有过错。因此单就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来说,下载观看盗版电影构成侵权行为。
2.为个人欣赏目的下载观看盗版电影难道不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范畴吗?
笔者认为:不属于。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但《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款对于录音、录像复制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规定了“三步检验法”:第一,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第二,该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该复制不会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https://www.daowen.com)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按照上述要求,在网上下载盗版电影使电影公司丧失了大量的票房和收益,会给著作权人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并不属于《伯尔尼公约》中的“合理使用”范畴。“个人下载盗版电影不侵权”的观点属于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理解有误。
在美国,即使仅下载一首音乐也会构成侵权,更别说一部电影了。这就得说说Napster案件了,这是美国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Napster是一个提供音乐下载的软件,类似于我国的酷狗,在此案中,美国第九巡回法庭认为,Napster软件用户为个人欣赏目的下载音乐,使其免费获得了他们本来需要购买的东西,属于商业性使用,且下载音乐属于对作品的全部复制,而且会对正版音乐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因此Napster用户下载音乐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
上述案件类比到电影作品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为欣赏目的而下载盗版电影,使个人免费获得了其本需要付费的电影,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