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怡口莲包装袋和练歌录音房专利无效案看微信文章对专利确权的影响

从怡口莲包装袋和练歌录音房专利无效案看微信文章对专利确权的影响

专利行政专业组 王清亮律师

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应用程序,包括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具有随时随地使用以及连接一切的特性,是一个功能强大的移动互联网平台。微信从出现至今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事情都可以通过安装在手机上的微信来完成,如找工作、订机票、订电影票、订餐、手机充值、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理财、投资、找对象、打车、购物、查股票等,其商业模式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微信公众号是企业个人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可在微信平台上与用户直接建立联系,实现与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的全方位沟通、互动,形成一种线上线下微信互动营销方式。

由于微信公众号针对的特定群体的特定性是相对而言的,事实上,任何人只要登录微信平台,通过搜索微信公众号名称的方式都可以关注该微信号,并可以进入该微信号查看该微信运营主体发布的信息及其历史信息,因此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需要注意在没有申请专利之前务必不要在微信公众号公开,否则,可能会因成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而导致相关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无效。

下面,结合专利复审委网站近期发布的两个专利无效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怡口莲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图示

基本案情:名称为“包装袋(怡口莲)”的专利是由厦门Y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2016年6月8日被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主视图如上图所示。针对上述专利,英国J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其与现有设计属于基本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的证据之一为经过公证的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旧时光——好久不见”,文章记载了同学聚会的场景,并分享了厦门Y公司的相关食品照片。

图示

复审委认为: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主张的证据中涉及的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即为专利权人,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发布时间没有异议,因文章“旧时光——好久不见”的发表时间为2015年2月3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文章中公开的产品所示的设计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涉案专利公开了产品背面设计,产品背面在正面图案基础上增加有二维码、安全标识和说明性文字,而对比设计没有公开产品的背面设计。然而,包装袋作为一种日常用品,一般消费者主要关注的是具有较大设计空间的表面图案,二者袋体整体形状相同、表面图案基本相同足以使其形成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形象,涉案专利在背面图案中增加的二维码等信息属于相关产品的通用标识,不足以影响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案例2:亿元诉讼案中的涉案专利——练歌录音房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基本案情:名称为“练歌录音房(斜角)”的专利是由“咪哒miniK”创始人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2016年2月3日被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上图为其使用状态参考图。因认为北京L公司等三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向广州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及侵权的产品,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6亿元。

上述三被告先后向专利复审委提请无效请求,理由之一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之一为微信公众号“游艺风”于2015年3月21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发布的题为《克强经济:互联网+电玩【花亿新品发布序】》的网络打印件。

复审委认为:根据口审当庭核实情况,上述证据属于微信公众号“游艺风”发布的文章。任何人登录微信公众平台均可通过搜索方式找到、进入任意微信公众号并查看历史消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只能删除,任何人不能修改和编辑,因此合议组确认“游艺风”于2015年3月21日发布的文章《克强经济:互联网+电玩【花亿新品发布序】》,发布时间即为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中图片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区别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或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与现有技术的组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与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其中的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创新成果,如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就在公开场合或公众面前,公开了其技术或设计,将可能导致在后申请的专利因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相同或相似,而无法获得授权或获得授权后很容易被宣告无效。

在上述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中,究其根源在于其提前对外公布或展示了其实物图或设计图,使其对外公布的设计图或实物图被认定为现有设计,进而导致其在后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因不具有明显区别,而被宣告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专利无效案的行政决定目前还没有生效,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管辖法院起诉。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值得相关做出创新成果的企业或个人引以为戒,确保创新成果不因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包括微信公开、参加展销会公开等)而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专利被无效的后果。


[1]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知识产权经典判例3》,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2] 任伟:《互联网信息对专利法的影响——兼论现有技术的公众可获得性》,载《中国知网》2007年8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一百一十六条。

[5] 《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八章第5.1节。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7] 任伟:《互联网信息对专利法的影响——兼论现有技术的公众可获得性》,载《中国知网》2007年8月。

[8] 任伟:《互联网信息对专利法的影响——兼论现有技术的公众可获得性》,载《中国知网》,2007年8月。

[9] 第27334号无效决定。

[10] 第25648号无效决定。

[11] 第21794号无效决定。

[12] 第25311号无效决定。

[13]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5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