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不及未雨绸缪,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注意商圈保护内容

三、亡羊补牢不及未雨绸缪,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注意商圈保护内容

“曾小贤”甜品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区域垄断经营权,该区域垄断经营权本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商圈保护,其限制被告在原告垄断区域内发展的品牌不仅应包含“曾小贤”品牌,还应包含“曾小贤”品牌经营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品牌。被告公司授权韦女士在河池地区垄断经营“曾小贤”甜品店后,擅自在该垄断区域内开设与“曾小贤”甜品店主打产品、经营货品类别相同或相近,消费群体重合的“玲爷”甜品店,并在曾小贤甜品网站中对“玲爷”甜品店进行宣传,其行为易在垄断区域内形成同类业务竞争,有违双方对区域垄断经营权的约定。

法院判决广西壮阿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市曾小贤甜品园湖店向韦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但是驳回韦女士要求经济损失赔偿金的诉求。

虽然,法律没有对是否进行一定的商圈保护进行强制规定,但如果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给被特许人一定的商圈保护,那么保护被特许人的商圈就成了特许人的一项合同义务。

从上述案例的不同判决可以看出,被许可人若想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就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人不能同时开设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加盟商相竞争的加盟店或直营店,确认商圈保护内容,而不能仅仅约定“有优先开店权”等具有迷惑性的权利。否则将在违约责任的认定时处于被动地位,受不到应有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


[1] 康某娟与广州港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960号。

[2] 张某山与上海赛维洗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234号。

[3] 王某旭与杭州都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110民初8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