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解读
国际贸易与仲裁专业组 梁靓婷律师
2017年5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发布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评委的主要负责人也对《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办法》首次将口审程序明确引入商标评审案件,并对口审启动方式、口审审理程序、口审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可以说是对商标评审案件的重大改变,本文将就其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及口头审理程序对商标评审案件的影响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商标评审方式包括书面审理和公开审理,其中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商评委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开评审。2014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则直接明确规定商评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也相应增加规定,并明确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何种商标评审案件将会进行口头审理?
依《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商评委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口头审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办法》第三条对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的理由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对案件的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有进行当场质证必要的才有获得商评委认可的可能。商评委的主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重点强调了“考虑到当前评审案件审理任务仍然很重,商标法亦对案件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因此,对于根据书面材料足以查明事实的案件,商评委将不再进行口头审理”。
基于此种考虑,虽然《办法》没有对什么情况属于商评委可以“依职权”启动口头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范围亦应当限定在与“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理由范围内,即针对的是“存在当场质证的必要性且当事人未申请口头审理”的案件。(https://www.daowen.com)
三、商标代理机构/律师、评审案件当事人应该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无论是评审案件的申请人一方还是被申请人,均可以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申请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时间:申请人请求的,应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最晚收到被申请人答辩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被申请人请求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或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决定口头审理的通知方式: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商评委提交口头审理回执。
未提交回执的后果:期满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商评委可以决定缺席审理或取消口头审理。
证据:当事人应将其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在口头审理时出示;区别于书面审理,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原件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口头审理终止的情况:其一,各方当事人均退出口头审理;其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有和解意愿的。
四、经商评委口头审理的案件,法院在诉讼中的审理思路和方式是否会有变化?
笔者认为,在以往的商标评审审理中,受书面审理形式的限制,当事人相对难以直接、清晰、完整地阐述事实和发表意见,也很难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通常情况下,需要进入诉讼阶段后才能够对商评委据以作出裁定/决定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标评审的公正性,也使得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如果在评审程序中就能够对争议事实进行全面的审理,对证据进行深入的质证,那么无疑会提高评审案件的公信力,抑制一部分无需进入诉讼的案件,同时降低诉讼中双方质证的压力,法院会更侧重于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审理。
基于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实务中,已经形成以口头审理为主要审理方式的情况,这种审理模式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解决争议的积极意义已经得到充分证明,并对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此次《办法》的发布,是将商标评审案件中的口头审理从纸面落实到实践的重要一步,虽然短期之内当事人仅能依据特定的理由申请口头审理,但随着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口头审理模式在评审案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一定会日渐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