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的认定
——试分析雷神机电与弘讯科技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技术合同纠纷专业组 李娜娜律师
随着科技的日益更新以及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专利权权属纠纷也随之增加,笔者通过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神机电)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讯科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1]与大家探讨一下专利权权属的认定。
一、雷神机电与弘讯科技的纠纷
2009年2月26日,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代理合同》。双方约定:
1.雷神机电授权弘讯科技为塑料机械产业唯一(独家)代理销售商,销售产品为雷神机电生产的直流无刷伺服电机。
2.雷神机电向鸿讯科技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提供各种必备产品手册和销售支持,同时雷神机电为弘讯科技免费提供一套新产品样机。
3.弘讯科技自觉维护雷神机电的知识产权和企业、产品品牌形象。
4.弘讯科技对雷神机电提供的经营、技术、售价等相关的资料保密,未经雷神机电同意,不得随意泄露于第三方。
弘讯科技于2012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电机油泵总成及其电机端盖”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6月12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220685047.2,该专利至案件审理时有效。
2014年6月9日,雷神机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弘讯科技申请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雷神机电。
二、庭审焦点与法院认定
由于庭审过程中弘讯科技认可雷神机电提交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构成实质性相同,根据双方诉辩的理由,雷神机电和弘讯科技在该案中的焦点主要有:
1.双方是否存在委托技术开发关系
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技术开发关系,雷神机电主张双方签署的代理合同构成弘讯科技委托雷神机电进行技术开发的委托开发合同关系,但该份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的是双方的买卖关系,并不具备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及形式要件:
一是从形式上看,代理合同并不具备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一般要件,例如研发的内容、研发的预期成果、交付时间、研发经费的数额及支付结算方式、技术及资料的保密流程、技术成果的归属、验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二是从内容上看,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均与采购相关,虽然雷神机电主张代理合同中的采购比例等内容可以体现出研发经费的支付,但代理合同无法体现出具体的委托技术开发内容,仅凭代理合同无法得知弘讯科技究竟委托雷神机电开发了何种技术、研发经费几何、权利如何归属等信息,这些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不符。
2.如果双方的委托技术开发关系无法认定,则雷神机电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归属是否具有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首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方面看,由于双方对于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明,仅从技术开发过程的角度无法认定涉案专利技术的实际来源。
其次,雷神机电在与弘讯科技签订代理合同时并未明确雷神机电向弘讯科技提供的哪些具体技术方案属于商业秘密,没有明确内容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方法措施,此外,雷神机电在代理合同中又与弘讯科技约定其应向弘讯科技提供相应的技术和产品实物,且双方于2009年已完成部分电机设备交易,该约定使相关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面临被公开的巨大风险,很可能导致无论哪一方申请了专利,最终专利技术都需承担进入公有领域的不利后果。
最后,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专利权应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而并非最先发明人或最先创造人。在专利授权后,如果先发明人或先创造人遭到专利权人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申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救济方式。
3.关于雷神机电主张相关邮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要求
虽然相关邮件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但邮箱服务器位于境外,邮箱内容在我国境内无法打开,公证过程中使用的特定软件及其账号密码均来自雷神机电,该过程使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瑕疵,之后雷神机电提交的香港公证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及转递的形式要件,可视为对证据证明力瑕疵的补正,因此,法院对相关邮件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
三、法院结论
驳回原告雷神机电科技(宁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结语
纵观上述案例,笔者认为,不管是否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双方都要在专利申请前做好对技术方案的保护,避免违反审查指南的规定[2],防止辛辛苦苦获得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
如果要合作开发,务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3]的规定签署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还应特别注意:
1.拟制研究开发计划,该条款也可另签协议。
2.约定风险责任,需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当事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3.明确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在合同中应约定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
4.约定开发取得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时,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由谁来申请专利;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专利;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应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由谁来申请专利。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5.明确验收标准和失败时的判断标准,合同条款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明确载明开发的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参数,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技术风险,则应约定如何分担损失。
6.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应在本款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总金额和报酬来源。
7.确定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8.避免引起侵权纠纷,在开发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
9.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