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顺序特征在确定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作用
专利行政专业组 薛晨光律师
众所周知,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节中对于权利要求的类型有如下规定:“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显然,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其中的“时间”也即本文中所指的步骤顺序特征,相当于各方法步骤之间的关系特征,那么,它的具体限定作用如何?在进行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时,如何考虑步骤顺序特征的作用?
第一种情形:权利要求未明确表述步骤间顺序
一种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采集数据;对数据进行预处理;进行数据压缩;进行数据发送。
上述情形的权利要求字面描述中,各步骤间顺序关系并不明确。笔者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各步骤表述的实质内容,可以确定其应当依次顺序实施,而不存在歧义理解。也就是说,步骤本身隐含对先后顺序的要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数据采集并预处理后,再进行压缩、发送。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在我国专利法律的框架下,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采取的是折中原则,而非以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于此原则,对于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的情形,还可以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进行确认,进而以此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
第二种情形:权利要求明确表述步骤间顺序
一种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一,采集数据;步骤二,对数据进行预处理;步骤三,进行数据压缩;步骤四,进行数据发送。
此情形下,包含有多个步骤的方法权利要求中,各个步骤之间存在明确先后顺序,权利要求中对该顺序已进行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对于方法权利要求而言,步骤顺序特征本身的限定作用自不必言;而方法权利要求的主题必须通过过程来实现,故限定步骤之间顺序的技术特征也必然能够对主题产生实际限定作用。
特别是,基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顺序特征基于字面含义即可准确确定。如前所述的折中原则,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显然,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可以确定步骤先后顺序的,则在确定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不能根据说明书和附图扩大或改变保护范围,以保证权利要求的公示性作用,避免影响公众利益。
进一步需要确认的是,针对步骤顺序特征明确的方法权利要求,在侵权判定程序中,步骤互换或调整在适用等同原则的限制作用。
案例:(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陈顺弟(原告)VS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一)、何建华(被告二)及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针对步骤互换作了相应的解释和认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为:1.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步:取内层、保温层以及外层材料。第二步:将内层、保温层、外层依次层叠,成为组合层。第三步:将两层组合层对应重叠,进行热粘合。第四步:对热粘合的热水袋进行分只裁剪。第五步:螺纹塞座作为嵌件放入模具,在螺纹塞座外二次注塑复合层。第六步:将有复合层的螺纹塞座安入袋口内,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第七步: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第八步:取塑料材料注制螺纹塞盖。第九步:取硅胶材料注制密封垫片。第十步: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中。第十一步。充气试压检验,向热水袋充入压缩空气进行耐压试验。第十二步:包装。(权利要求内容已简略处理)
乐雪儿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方法第6、7、10、11步分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6、11、10步的内容相同,但顺序不同,因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上述四个步骤,按照被诉侵权方法的顺序与按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顺序进行加工,其技术特征及技术效果并无实质区别。
关于步骤互换是否构成等同侵权问题,再审判决书认定,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要看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步是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中;第11步是充气试压检验。被诉侵权方法采用的是先充气试压检验,后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的步骤。
乐雪儿公司主张这种步骤互换所带来的效果是,不需要将螺纹塞座安装好后再取下来进行充气检测,因而可以节省时间,保证检测质量。故最高院认为,将第10、11步的步骤调换后,确实产生了如乐雪儿公司主张的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步骤互换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是实质性的,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而这一调换后的步骤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因此调换后的步骤不能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乐雪儿公司关于第10、11步的步骤调换方案应适用捐献原则的主张依法有据,最高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包含多个步骤的方法权利要求,步骤顺序的调整对于步骤的地位和作用会产生影响,步骤顺序特征本身也可能构成其与不同步骤顺序之间的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因此在侵权判定过程中不应当忽视步骤顺序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